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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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最新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最新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最新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

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

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

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

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

行政执法的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的。

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步:执法事先准备在行政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进行事先准备工作。

这一步包括确定执法目标和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制定执法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执法程序开始执法程序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执法对象说明执法的目的和理由。

在执行中,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律程序,秉公执法,不能随意使用权力。

第四步:现场调查与取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勘查、实地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活动。

这一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在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合理、公正、适当。

第六步:执法程序结束执法程序结束时,执法人员需要向被执法对象告知处罚结果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同时,被执法对象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行政执法流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这一流程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程序(1)本课学习重点:行政执法程序概述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简易程序第一节行政执法程序概述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意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强调和重视反映在领导人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的文件中。

2010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

行政执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依法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

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当前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

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

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

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1?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2?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3?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4?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5?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一)主动型行政执法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2、立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由有关领导批准.3、取证.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帐,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可以作为取证工作的一个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 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是指对上述个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运用听证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辩论的权利.4、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还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审批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5、定案.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依法确定给予当事人某种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罚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结论,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交代诉权等.6、送达.即将处理结果交付或告知当事人的程序,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7、执行.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不执行本机关的决定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决定的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主管机关直接的强制执行权,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应属于前者中的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属上述范围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审批,定案等程序, 直接将送达和执行合二为一,实施行政处罚.8、结案.主管机关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终结,案卷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归档保存.(二)被动型行政执法被动型行政执法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申请.这是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必经程序,是行政相对人向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表明其意图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许可证(照)的前提条件.2、受理.这是主管机关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过程的开始.申请人只有将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全部提交,并将应填报的表格填好后,主管机关才可以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3、审查.这是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核实的过程.审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等几个方面.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主管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的表示,即为核准.核准一般以书面的形式作出.5、颁发.主管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证(照),在证(照)中列明核准事项并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6、公告.即由主管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核准的申请情况公示于众.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可以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要有实体法,而且必须有程序法.因为程序法是规定怎样执行和按照什么步骤执行实体法的执法规范,它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这是各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共同作用.二是可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明确地把违反法定程序列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行政处罚法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作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3 条第 2 款).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才有保障.在实践中,执法不公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执法程序或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三是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很多权益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来实现的.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通过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证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使相对人能够辨认真假;再如,处罚相对人后,及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等.另外,有了明确和公开的法定程序,还可以给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带来一些方便.例如,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避免一些无效劳动.四是可以加强廉正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因法定程序是公开的,它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所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断和专横,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正建设.此外,执法程序的法制化,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执法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而出现的工作拖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设置的一种制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相应步骤,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或省略, 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下列五种: 一是步骤上的违反.对于法定的行政步骤,行政主体不可跳跃性遵循,少走一步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出于法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二是顺序上的颠倒.行政程序中的法定程序不能颠倒,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就是颠倒法定程序.三是形式上的违法.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此类情形通常表现为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四是方式上的违反.即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完成,主要包括: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处理后取证,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当面裁决没有加盖公章等等.五是时限上的违反.即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7 日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就属于不遵守时限的步骤违法.。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的事实; •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 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 •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 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行政执法程序分析

行政执法程序分析

行政执法程序分析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程序步骤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法定性是指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随意进行执法。

法定性的实现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以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行政执法必须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公开性是指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执法的程序和结果。

公开行政执法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执法。

效率性是指行政执法应当高效、迅速地进行,尽快解决争议和纠纷。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安排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以便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和复议等步骤。

立案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步,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进行执法。

立案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环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和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应当公正公平,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复议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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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
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2、立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由有关领导批准.
3、取证.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帐,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可以作为取证工作的一个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 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是指对上述个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运用听证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辩论的
权利.
4、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还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审批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
5、定案.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依法确定给予当事人某种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 即可定案处理.定案
处理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罚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结论,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交代诉权等.
6、送达.即将处理结果交付或告知当事人的程序,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
7、执行.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不执行本机关的决定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决定的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主管机关直接的强制执行权,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行
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应属于前者中的特殊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属上述范围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审批,定案等程序, 直接将送达和执行合二为一,实施行政处罚.
8、结案.主管机关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终结,案卷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归档保存.
(二)被动型行政执法
被动型行政执法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申请.这是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必经程序,是行政相对人向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表明其意图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许可证(照)的前提条件.
2、受理.这是主管机关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过程的开始.申请人只有将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全部提交,并将应填报的表格填好后,主管机关才可以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
3、审查.这是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核实的过程.审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等几个方面.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主管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的表示,即为核准.核准一般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5、颁发.主管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证(照),在证(照)中列明核准事项并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
6、公告.即由主管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核准的申请情况公示于众.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可以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要有实体法,而且必须有程序法.因为程序法是规定怎样执行和按照什么步骤执行实体法的执法规范,它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这是各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共同作用.
二是可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明确地把违反法定程序列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行政处罚法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作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3 条第2 款).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才有保障.在实践中,执法不公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执法程序或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
三是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很多权益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来实现的.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通过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证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使相对人能够辨认真假;再如,处罚相对人后,及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等.另外,有了明确和公开的法定程序,还可以给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带来一些方便.例如,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避免一些无效劳动.
四是可以加强廉正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因法定程序是公开的,它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所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断和专横,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正建设.此外,执法程序的法制化,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执法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而出现的工作拖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设置的一种制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相应步骤,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或省略, 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下列五种:
一是步骤上的违反.对于法定的行政步骤,行政主体不可跳跃性遵循,少走一步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出于法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
二是顺序上的颠倒.行政程序中的法定程序不能颠倒,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就是颠倒法定程序.
三是形式上的违法.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此类情形通常表
现为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
四是方式上的违反.即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完成,主要包括: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处理后取证,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当面裁决没有加盖公章等等.
五是时限上的违反.即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7 日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就属于不遵守时限的步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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