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总结词
通过一起行政处罚案 例,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实施程序 和法律效果。
案例概述
某市环保局对一家违 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 处罚的案例。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程序
环保局进行调查取证 、立案、听证、作出 处罚决定等程序。
法律效果
企业被处以罚款,并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进行整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
03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原则
概念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 政执法权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和顺序。
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 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
立案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定 是否需要采取执法措施。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例分析
总结词
通过一起行政强制案例,了解行政强 制的法律依据、实施程序和法律效果 。
01
02
案例概述
某市城管局对一家违法搭建的商户进 行行政强制拆除的案例。
03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效果
违法搭建的商户被拆除,城管局采取 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了商户和周 围居民的安全。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ppt课件
目录
• 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主体与权限 • 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 •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01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一、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践行法治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进程中,行政执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治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从制约与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制约与监督首先,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一是制约与监督。
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制约与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这种制约与监督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实现。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约与监督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行法律和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安全。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行为的执行,减少了滥用职权和公共资源的可能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法律权威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二是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行政执法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负有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提升了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在于增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当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执行法律时,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就会增加。
这种尊重和信任有助于形成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三是促进社会发展。
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消除了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失范等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行政执法机关在保护市场秩序、监管行业乱象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的力量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例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些行为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一、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惩罚或强制执行的一种行为。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执法通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等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生活安定。
2、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执法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3、维护公平正义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行政执法可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推动社会的规范化和文明化。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1、预防与制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执法能够对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持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执法可以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共事务的正常进行。
4、保障市场秩序行政执法能够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的维护。
5、维护法治环境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处理,确保法治环境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6、保护人民权益行政执法能够对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法规: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制定、发布和实施,用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经济事业和公共事业的规章和决策的统称。
2、公共利益:指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共同体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道德风尚、公共财产保护等。
3、公平正义:指社会各种权益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得以公正分配、公平实现的原则。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法律法规:负责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监督检查: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受理举报投诉:负责受理公众的举报投诉,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开展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
5. 协助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
6. 统计报告:负责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和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7. 公众宣传: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8. 协调合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合作,加强执法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总体来说,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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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一)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一)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
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
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
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
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
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
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执法实务》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执法实务》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执法概述学习考核要求:了解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弄清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明确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掌握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依法行政对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
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因此,它不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存在密切关系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1)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2)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3)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
(4)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
(5)行政执法具有自由裁量性。
(6)行政执法具有程序性。
(7)行政执法具有可诉性。
第二节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执法与行政(一)行政的基本含义根据我国对“行政”概念运用的实际情况,国家的行政可指两种不同的事物: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行政管理。
也就是说,行政包含两层基本含义,即机关意义的行政和行为意义的行政。
(二)行政执法与行政(1)行政执法与机关意义行政的区分。
(2)行政执法与行为意义行政的区分。
二、行政执法与执法执法即法律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执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执法一、介绍行政法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组织活动及其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专门法律体系。
而行政法律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律行为是政府执行行政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与行政执法有密切的关系。
下面将对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执法进行更详细的阐述。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 强制性:行政法律行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质。
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如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
2. 个别性: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个体或特定法人产生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是对一类公民、法人行为适用的普遍性规范。
3. 专属性:行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般是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行为所涉及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必须是个人或法人。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1. 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的一种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执法决定。
2. 公正性: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公正执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不得超越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
3. 可执行性:行政执法的结果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即被执法方必须遵守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执法方不履行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动,而行政执法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方式。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能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而行政法律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而对特定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执法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紧密联系和互相依存。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责任的追究等方面。
而其中两个核心要素,即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进行探讨。
一、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及其执行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监管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监察主要分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两个方面。
内部监察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手段,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外部监察则是由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及其执行结果进行的,其核心内容包括对行政行为的依法行使、程序合法性、决策科学性、行为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行政监督主要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查等手段,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和制止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包括预防性行政执法和惩罚性行政执法两个方面。
预防性行政执法是指通过制定法规、政策、规范等手段,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约束,预防潜在的违法行为发生。
惩罚性行政执法是指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行政机关通过授权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会、裁决等环节,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对象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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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
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
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
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
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
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
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
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本的规定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得到遵守、执行,在各种相应社会关系的发生、进行、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得到贯彻、实现。
执法将法律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
这些途径主要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解释、实施行政处理(处理形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裁决)、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科处行政处罚。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文本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然后通过直接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使法律文本的规定得到实际贯彻、执行,这是执法的第一途径。
广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有决议、决定、规定、规程、公告、通告、布告、命令、办法等。
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是执行性的,是为执行法律而将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属于广义执法的范畴。
但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乃是立法性的,是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确立准则、规范、基准、规则。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又属于广义立法的范畴,谓之“行政立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为执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最终执行法律而将法规、规章,或直接将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则是直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使这些准则、规范、基准、规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一般行政执法的范畴,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较狭义的行政执法范畴。
立法是有位阶的,执法是有层级的。
要将具有高度普遍性、抽象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场合的特定人、特定事,必须有一个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能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直接进行的,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即执法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凭借自己对法律规范的解释,直接执行法律。
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即使是这种情况,执法的上述过程,即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仍然是存在的,只是该过程的行为是由直接执法人员通过自己内心理解、口头表述和书面说明理由等解释法律的非严格程序完成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是通过制定多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实现的:一个法律出台后,国务院可能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可能根据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和法律本身,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能根据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和省级人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甚至乡镇人民政府都可能根据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实施性、解释性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为执行某一个法律,各级政府和各相应部门都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能的。
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来说,如果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很具体,本地、本部门又没有什么特殊的问题要加以特别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另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否则,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不仅不能使法律规范具体化、明确化,反而可能使某些本来有比较清晰涵义,比较明确界限的问题复杂化、模糊化了,使直接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时感到困惑,无所适从,甚至使法律规范在层层批转过程中被曲解,被改变立法原意,导致执法违法和执违法之法。
(二)进行法律解释进行法律解释作为执法途径之一,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解释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大多是通过个案,以执法行为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虽有法律解释的功能,但亦有保障法律实现的许多其他功能,如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规范,规定行政措施等。
因此,进行法律解释是执法的一项独立的手段和途径,不能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混为一谈。
作为行政执法手段与途径的法律解释不同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它只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形:其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其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其他国家机关中,只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一般行政执法机关,别说能直接进行法律解释,就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力也是不存在的。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进行的所谓“法律解释”,只是适用法律的个案解释,即在将法律条文适用于个案的具体事实时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适用于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种情形及可能的例外)的阐释。
这是一种广义的法律解释,这种法律解释几乎存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之中。
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法律解释。
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解释不只是对狭义法律的解释,而是包括对所有其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执法者在执法时适用什么法律文件,就必须解释什么法律文件。
这种解释可能是书面的,以行政决定法律文书作为其载体,但更多情况下是口头的:在告知相对人执法行为法律根据的同时,向其说明和解释相应法律规定的含意和适用相应行为的理由。
执法者进行的这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在做一种“说服”工作:一方面说服行政相对人,使相对人相信相应法律规定是适应于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处理的事实的,相应事实是应受该法律规定调整的;另一方面也是在说服执法者自己,使自己确信自己在依法行政,自己在按立法者的意志处理相应事务,立法意图在自己的执法行为中得到了实现。
执法者进行这种解释或说服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法律无论如何周密,如何具体,它总会与事实有差距。
产生这种差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立法具有普遍性,法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类别的普遍现象,而不是针对特定事实而制定的。
普遍性是对各种特定事实的抽象,但却不能包括各种特定事实的各种特定情形;其二,立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是能长时间多次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一时一事一法,不是一法一对象一场合一次性适用。
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是建立在对事物未来发展充分的研究和预测的基础上,但事物未来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根据立法者在立法时的设想和设计展开。
正是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使执法者适用法律必须以解释法律为前提。
他们不能简单地照单下菜或对号入席。
他们在适用法律前必须研究法律的普遍性是什么,该普遍性有多大的空间,他们目前所处理的特定事项是否能为该普遍性所包容,他们必须发现立法者做出某项规定的原意是什么,其原意有多长远的考虑,他们现在要采取的措施是否属立法原意的范围。
适用法律实际是一个复杂的发现法律的过程:首先要寻找文字形式的法律条文,然后要发掘解决执法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法律条文所蕴涵的原则、精神,这种发掘即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的。
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即发现和发掘法律,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限制的。
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在文字规定的后面有一个空间和时间的范围,且这个范围不是特别确定的,它往往会有一定的张力。
之所以有限制,是因为其张力是有限度的,超过了其限度,就是对法律的修改(如果不是篡改的话)。
至于法律规定空间和时间范围的张力,则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法律语言在文字解释上可能的包容度、立法者立法时考虑到的空间和时间范围、立法者立法时未能考虑到但能为立法目的所包容的空间和时间范围等。
例如,法律制定后,由于某种新事物的出现,对原法律条文必须作某种限制性或扩张性解释,而这种限制性或扩张性解释乃是实现原法律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所必须的,则属立法者未能考虑到但能为立法目的所包容的时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