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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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2.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2. 验收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并进行公示。

3. 现场勘查:验收人员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4. 资料审核:验收人员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检验报告等,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复核。

5. 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6. 专家评审:对于特殊工程或有争议工程,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7.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审核等情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验收结论。

8. 竣工验收决策:竣工验收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现场勘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相应决策。

三、验收依据和要求1. 验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合同协议等进行。

2. 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依据,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1. 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的基本信息、总体规划、设计内容等。

2. 施工情况: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材料使用情况等。

3. 安全情况: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

4. 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环境污染行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

5.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的稳定性、耐久性、美观性等方面的评估。

6. 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安装调试情况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前言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等各方面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竣工验收方案。

二、验收主体1.验收主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

其中,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设计单位负责发挥设计专业技术作用,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进行专业技术审核。

2.验收主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三、验收准备1.验收准备工作应在工程竣工前开始进行,包括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编制验收方案、技术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2.确定验收时间时要考虑到工程建设的进度,避免过早或过晚进行验收。

验收地点应满足安全、方便、环境整洁等要求。

3.召开验收会议,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制定议程。

四、验收内容3.施工质量验收:通过检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图纸修改记录和重要节点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确定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安全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5.环境保护验收:对施工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6.使用功能验收: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检查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是否符合预期要求。

五、验收程序1.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向验收主体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验收主体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应准备好相应的工具和设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3.验收过程中,各验收主体应互相配合,及时提供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解答相关问题。

4.如发现工程存在问题,验收主体应提出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可以延期验收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验收结束时,应制定验收报告,并将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工程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验收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确保建设单位履行好工程竣工验收的职责。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和工作计划;2.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准备和核对;3. 实地踏勘工程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试验;4. 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5. 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作出评定和决议;6. 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7. 归档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召集,会议成员包括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程师、监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试验报告等。

第十条实地踏勘工程现场时,验收组成员应仔细观察和检查工程的各项装修、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合规性、安全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全面组织和启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工程质量的改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各阶段应有相应的验收标准、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予以备案。

第二章初验第六条初验是在工程竣工时对工程建设成果进行的首次验收,其目的是查验工程的基本功能是否完善、工程结构是否稳固,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初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二)建筑材料的质量;(三)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四)工程的基本功能是否完善。

第八条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复验第九条复验是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初验合格的工程进行的再次验收,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复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情况;(二)工程设备的性能和维护情况;(三)工程的维修和保养情况;(四)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复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决策第十二条决策是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复验合格的工程进行最终的验收决策,以确定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决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的安全性能满足要求;(三)工程的使用功能完善;(四)工程的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四条决策应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纪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违规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劳安字[1990]26号现将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部门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察,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条标准之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或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重点抓好初步验收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部门应将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的批复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划和设计完成,保质保量交付使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范围第二条t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t竣工验收程序包括资料准备、验收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处理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资料准备1.1t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等。

1.2t施工单位准备竣工报告、技术规范、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申请2.1t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2t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 组织验收3.1t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班子成员,专家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3.2t验收过程应注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定。

4. 验收结果处理4.1t验收班子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4.2t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整改。

4.3t相关部门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合格,并发出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四条t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体包括:1.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2. 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3.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4. 工程安全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 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五章附件清单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设计文件2. 竣工报告3. 施工合同4. 施工日志5. 竣工图纸6. 技术规范7. 检测报告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家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2. 相关法律:指与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验收申请资料不完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申请资料的准备和归档,确保所有必要资料齐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二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合同与设计要求完成工程,编制竣工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审查、验收及备案等步骤。

第四条在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文件:1. 原始设计文件及图纸;2. 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3. 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文件;4. 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监控资料;5. 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6.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7. 消防设施验收报告;8. 相关单位(电力、通信、给排水等)的验收报告;9. 工艺、装饰及设备的验收报告;10. 工程竣工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前30日通知相关单位,邀请其代表参与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复核与验收,全面检查和评估工程施工及质量。

第七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一般合格及不合格三类。

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的为合格,违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为一般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验收结论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应接受决定并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九条竣工验收结论应归档并公开,供公众查询参考,作为权益保护和司法依据。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执行,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并持续完善和改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一、目标与依据1. 目标:旨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竣工验收流程,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2.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验收程序1. 编制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包含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支付凭证、相关证明及报告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xxxxxxx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建设单位) xxx年 xx 月 xx 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2000]1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xx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工业厂房/宿舍楼/住宅楼,xx结构,地上 x 层,地下 x 层,层高:xx米,建筑总高度:xx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

抗震设防烈度:x度,设计使用年限为xx年。

2、工程参建和质量监督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二、本工程完成情况:1、xxx工程于 xxxx 年 xx月 xx 日开工;2、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3、涉及设计文件的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4、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分别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且符合要求;6、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且符合要求;7、专项工程已按要求办理相关专项验收手续;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竣工验收时间及会议地点竣工验收时间: xxxx 年 xx 月xx 日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四、参加验收人员:根据规定,我单位组建了竣工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验收组成员中土建、水电及其他安装专业方面的人员已配齐,验收组组长由 xxx 担任,具体名单附后(验收组下设外观组、资料组、实测组,各小组设置组长一名)。

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已核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许可证信息相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设计文件相符。

五、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四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形成竣工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的过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审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原始设计文件和图纸;2. 工程竣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3. 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文件;4. 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过程监控资料;5.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6.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7. 消防设施验收报告;8. 电力、通信、给排水等相关单位的验收报告;9. 工艺、装饰和设备的验收报告;10. 工程竣工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前30天向相关单位发通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复核和验收,对工程施工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一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验收标准的可判定为合格,违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可判定为一般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竣工验收结论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建设单位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结论应当归档在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作为维权和司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如有违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范文(二)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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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a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

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

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八月十八日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主题词:发布公路工程验收办法通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

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即:∑(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工程质量评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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