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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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零散工程不实用本办法)。

2、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职责落实,将合格工程顺利移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投运管理。

二、竣工验收条件1、工程按建设合同的内容完成工程量;2、在施工单位自查基础上,经公司工程部、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初验合格;3、竣工资料完整,经相关人员审定;4、工程相关的现场签证、收方检尺等相关手提续办理完成。

三、工程验收的程序1、公司成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工程副总,副组长:分管安全技术部、客户部、运行管理部副总,组员:工程部经理、安全技术部经理、客户部经理、运行管理部经理。

2、基本程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和工程部组织初验------工程部组织验收公司领导小组进行整体验收。

3、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流程:四、工程竣工验收1、时间:工程完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验收通知。

若有公司开会特殊原因需请示验收领导小组组长调整时间并及时将调整后时间告之相关人员;2、参加部门和人员:由工程组织工程验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为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各部门的全体成员,凡有事不能参加需向验收领小组长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另外相关的施工队代表、设计、监理代表和建设方同时参加验收;3、竣工验收内容:工程部介绍工程的基本情况,对照施工图查验工程安装情况,对气密性实验进行不得少于50%的抽查,对磁性阀进行50%的抽查,同时对竣工资料的试压记录等重要环节等进行查看;4、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需整改的由验收小组提出,工程部向施工单位和监理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内容。

整改完整后再由工程部提请验收小组进行再次对工程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概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基本内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1.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方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

验收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

验收的方式可以是委托验收、自行验收等。

2.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等。

他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

验收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准备阶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各方相关人员参加。

•考察阶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各项检查,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环境卫生等。

•报告阶段:对考察结果进行报告,各方对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验收合同。

•确认阶段:确定验收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于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问题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做到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

四、总结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合理的验收标准、严格落实验收程序,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确保工程验收达到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9.11•【文号】计建[1990]1215号•【施行日期】199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并达到安全、环保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申请、资料准备、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资料准备环节: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第七条检查测试环节:相关部门将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材料检测、设备测试等环节,以评估工程质量。

第八条评估环节:根据检查测试结果,评估工程质量,包括设计合理性、施工工艺、安全性等方面。

第九条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2. 消防设施的有效性;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4. 基础设施的运行稳定性;5. 环保设施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测试,确保结果客观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2.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4.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2. 竣工验收:指对建设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工程质量不达标: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2. 资料准备不全:建设单位应加强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提供完整的资料;3. 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意见分歧。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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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目的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具体实施办法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1、验收申请: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

(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

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

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3、整改与复验: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不合格项区分施工单位和用户责任。

如安装工程存在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管理程序复验直至合格;如是其它事项存在问题,则要求用户进行整改后由工程部与输配部一起进行复验直至合格。

四、工程维护与移交1、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部按《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评定内容填写《业务流转单》中安装情况说明,并返回至市场部办理供气手续。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维护与运行按公司《已完工程维护及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五、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组卷1、工程竣工资料内容工程依据文件:工程施工任务联络单,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报建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图)、工程量清单等;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竣工图纸。

检验合格记录:管沟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防腐绝缘合格记录;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管道吹扫合格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设备安装合格记录;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竣工资料的质量要求:竣工资料必须做到要与工程实际相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字、线条、数字清晰工整,不得使用易褪色笔类书写、绘制;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施工设计图必须按统一编号顺序排列。

竣工图的基本要求: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

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竣工图必须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相对应;竣工图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作为竣工图;施工图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实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改动大的施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

2、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理编制(一式三份),监理单位统一审核,送交工程部组卷归档。

六、验收资料存档将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按公司<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存档。

七、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燃气工程验收要项一、运营,客服1、竣工图纸:要与实际安装相符合,其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2、隐蔽工程:查阅资料及监理介绍。

3、压力试验:查阅资料及现场气密性测试。

(工程整体试验)4、设备:查阅资料(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5、调压装置安装:5.1调压装置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 1.0~1.2m。

(GB50028-20066.6.4 1、1))5.3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且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GB50028-2006 6.6.4 1、2))5.4调压柜(中压)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4m、距高层民用建筑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8m、距城镇道路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距公共电力变配电柜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4m;若建筑物(含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墙设置。

(GB50028-20066.6.3)5.5调压柜(落地式)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GB50028-20066.6.4 2、1))6、表箱安装:6.1外观美观、清洁,色泽均匀,安装横平竖直。

6.2表箱安装位置合理、能便于抄表及检修。

6.3高位安装时表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4-1.8m,采取低位安装时表箱底距地面不小于0.1m。

6.4表箱按全装户数选定;预留户或户内未装阀门的严禁安装燃气表。

表视窗号必须与楼层相符,并于燃气表读数器平行相对。

7、燃气表:7.1应有合格证、外表面应无明显的损伤。

(CJJ94-2003 3.1.1)7.2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抄表、检修的地方。

(GB50028-2006 10.3.2 1)7.3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CJJ94-20033.2.1 4)7.4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 (CJJ94-2003 5.3.10)燃气计量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未装修墙面净距30-45mm )7.5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安装:7.5.1额定流量小于50m 3/h 的燃气表,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室内地面不宜小于1.4m,表后距墙不宜小于30mm,并应加表托固定;采用低位安装时,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 的砖砌专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小于50mm 。

(CJJ94-20033.3.1)7.5.2额定流量大于或等于50m 3/h 的燃气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 的砖砌专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小于150mm;涡轮表、罗茨表的安装场所、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识的指向安装。

(CJJ94-20033.3.2) 序号项目 允许偏差(mm) 1<25m 3/h 表底距地面 ±15 表后距墙饰面 5 中心线垂直度 1 2 ≥25m 3/h 表底距地面 ±15 中心线垂直度 表高的0.4%7.5.3燃气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CJJ94-2003 3.3.6)7.5.3.1与金属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与砖砌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

7.5.3.2与炒菜灶﹑大锅灶﹑蒸箱﹑烤炉等燃气的灶边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

7.5.3.3与沸水器及热水锅炉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7.5.3.4当燃气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隔热板。

7.6家用燃气表安装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m; 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

燃气表与燃气灶、热水器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CJJ94-2003 3.2)7.7燃气表与电源开关及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cm。

(GB50028-2006 10.2.36)8、阀门:(1-3 CJJ94-2003 5.2.8)8.1强度、严密性试验结果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查阅资料)8.2型号、规格、位置、进出口方向正确,连接牢固紧密。

8.3启闭灵活、朝向合理、表面洁净。

8.4阀门安装允许偏差:进户管阀门:阀门中心距地面允许偏差+/-15,阀门:阀门中心距地面允许偏差+/-15 (CJJ94-2003 5.2.13)8.5立管阀门:每一个立管的近引入导管的末端应设一个户外阀门便于操作。

阀门低于地面1.8m时,应在附近设指示牌。

(指引1.2.5.1)8.6若建筑内燃气表的安装位置与垂直立管间的水平支管长度超过2m时,则应安装2个控制阀。

8.7建议在做紧急控制用的立管附近设燃气紧急控制阀告示,便于用户在燃气泄漏或着火等意外情况下能及时控制。

9、阀门井:9.1阀门井的尺寸要满足操作阀门和拆装管道零件所需的最小尺寸阀门井砌筑严格按施工规范。

9.2阀门井井圈高出路面5mm-10mm,用水泥砂浆抹成斜坡,平稳过渡到地面。

10、管道安装:10.1管道安装横平、竖直,管卡设置牢固,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CJJ94-2003 5.2.13)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每1m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0.5管径大于DN100 1全长(25m以上)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不大于13管径大于DN100 不大于252 立管垂直度每1m 2全长(5m以上) 不大于1010.2室内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间的最小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敷设≥25cm,交叉敷设≥10cm;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平行敷设≥5cm,交叉敷设≥1cm;配电盘或配电箱平行敷设≥30cm、交叉敷设不允许;与电插座、电源开关平行敷设≥15cm、交叉敷设不允许。

(GB50028-2006 10.2.36)11、管道防腐:11.1地埋管防腐:查阅资料11.2地面管道和金属支架涂:油漆种类和涂刷遍数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厚度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现象。

(CJJ94-2003 5.2.12)12、管道穿越:12.1穿楼板的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底部与顶棚面齐平,封口光滑,穿墙套管两端与墙面平齐,套管与套管之间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墙壁(或楼板)之间用水泥砂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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