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保建设项目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第三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章附件
附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报告
附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附件一中的涉及附件二、附件三的数据和信息应与附件二、附件三中的数据和信息相一致。
附件二中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描述,并对其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评估和评价。
附件三中的运营管理方案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管理、监测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2.合格: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项目经营者: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项目运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划和设计完成,保质保量交付使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范围第二条t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t竣工验收程序包括资料准备、验收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处理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资料准备1.1t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等。
1.2t施工单位准备竣工报告、技术规范、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申请2.1t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2t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 组织验收3.1t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班子成员,专家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3.2t验收过程应注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定。
4. 验收结果处理4.1t验收班子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4.2t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整改。
4.3t相关部门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合格,并发出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四条t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体包括:1.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2. 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3.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4. 工程安全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 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五章附件清单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设计文件2. 竣工报告3. 施工合同4. 施工日志5. 竣工图纸6. 技术规范7. 检测报告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家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2. 相关法律:指与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验收申请资料不完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申请资料的准备和归档,确保所有必要资料齐全。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验收程序,提升工作时效,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运行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地面、油气储运、工业建构筑物等。
公司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二、三、四类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以及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转入正常生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基建设备处是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二)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三)负责按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归口业务的管理和专项验收,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从部门职责和专业角度提出验收意见。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土地利用验收;(三)审计监察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四)财务处负责审定单项(单位)工程结算和项目造价,负责竣工决算编制和转资管理;(五)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档案验收。
需要专项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一)负责组织单项(单位)工程中间交接、交工验收;(二)负责组织承包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工作;(三)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四)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五)负责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参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七)负责项目前期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八)负责公司授权完成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3篇)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1.1为加工程项目强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并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安装、重大的维修等项目。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工程竣工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即:施工单位自行验收、竣工验收、政府部门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自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提请公司验收。
1.4各验收方及验收人员应遵循“严、实、细”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章工程验收组织的职责____项目部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1)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审查完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2)联络工程相关方,提请相关方抽派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并对验收人员的资格审查;(3)配合协调竣工验收组编制竣工验收方案,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4)根据项目特性,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组织现场人员、竣工验收组配合好专项验收,争取尽快通过验收;(5)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组织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
2.2现场工作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配合机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专项验收及工程备案事宜;同时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3竣工验收组是竣工验收的主导机构,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和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构成,负责一下工作:(1)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及制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功能、安全性、技术性、环保性、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____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竣工验收组的构成成员,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及专项验收申请、工程备案申请等事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规章设定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10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1.3 竣工验收的目标竣工验收是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确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
其目标在于:1.3.1 确认工程已完成各项规定内容的设计或技术要求,并已按要求建成或装修完毕;1.3.2 验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美观;1.3.3 了解工程的技术情况和使用情况,为正式投入使用进行准备。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2.1.1 提前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并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1.2 确定竣工验收应检查的项目和内容;2.1.3 预先准备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图纸、技术文件、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2.1.4 制定验收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验收程序。
2.2 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2.2.1 认真查阅所有可查资料,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编制情况;2.2.2 检查项目的工程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2.2.3 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质量问题和解决情况,确认在质量问题存在期间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和防范措施;2.2.4 通过验收试验和检测,检查工程物资的质量合格证等各项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和施工厂家的技术要求,确保物资的质量;2.2.5 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保护、电器、水电等设施的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且满足要求的设计要求,特别是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效益;2.2.6 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包括基础、建筑、装修等方面的情况,提前预留一定的修建余地。
2.3 竣工验收的结果2.3.1 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可以进行使用和投产。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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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阶段竣工验收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项目管理单位”为各项目公司;“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中心、设计中心、技术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物资采购部、风险控制部、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单项工程、整体工程三阶段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中“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为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的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为单项专业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通过法定验收、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且符合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为通过竣工备案、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所法定的工程阶段性验收、专项验收等,从其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临时工程、零星应急工程和维保工程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维保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及办理竣工结算,从其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办法。
第七条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最终经营管理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本办法中相应另列章节规定。
第八条因非施工、供应/安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要求正常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一事一议”专门解决。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依据:
(一)国家或地方验收规范、标准、规定
(二)施工、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及变更
(四)工程指令及签证
(五)物资及工程样板
(六)工程竣工资料
(七)工程验收问题登记表或整改销项表
(八)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验收证明文件
(九)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验收条件依据
第二章竣工备案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三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在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其
指定单位法定验收、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前置条件下,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组织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相关专家(或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准备竣工验收前下发验收会议
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归口通知参建单位、邀请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形成工程验收查验记录表、物业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形成工程验收问题登记表或整改销项表,且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会同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共同确认签收手续。
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验收会议要求落实验收问题整改销项,物业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复验整改销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分别由主办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逐级书面签批。
第十六条全部或主要功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承接验收规定办理
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
第四章整体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在已通过竣工备案、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且已出具验收证明文件、验收问题已基本整改销项完毕、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已办理移交前置条件下,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组织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专家(或有)、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须上报《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1),整体竣工验收申请首先由项目管理单位逐级报批意见,然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意见,最后工程管理中心逐级审批意见,工程管理中心依此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上述第二十条中当物业经营管理单位为“武汉泛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属集团归口管理单位,适用于《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2)。
第二十条工程管理中心在准备竣工验收前下发验收会议
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归口通知参建单位、邀请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会议。
第二十一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上“先资料、后现场”、“资料查验为主、辅以现场重点查验整改销项”。
第二十二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分别由主办工程师、部门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逐级书面签批。
第二十三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是项目管理单位与工
程管理中心维保部办理维保移交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整体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会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物资采购部、成本管理部与资产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与移交。
第二十五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责任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评年度公司系统先进集体。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进行工程款支付和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及
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竣工备案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备案验收由基础
设施建设部负责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集团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工程、设计、技术、成本、风控、物业等部门)参加。
基础设施建设部在准备
竣工验收前下发验收会议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由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分别归口通知参建单位、邀请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会议。
第三十条对于有明确外部接管单位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学校、消防站等),需邀请外部接管单位(如教育部门、消防部门等)参与验收;对于尚无明确外部接管单位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园、地下空间等),由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代表最终经营管理单位,参与验收并负责临时接收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全部或主要功能单
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至移交最终经营管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过渡期内相关管理,按既有《武汉王家墩商务区(4000亩内)市政道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完成后,基础设施建设部负责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分别由主办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逐级书面签批。
第三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中心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为试行管理办法,请各部门、各所属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反馈意见,以便适时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