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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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本文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模版,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二、总则1.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判断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达标。

2.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和程序1. 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组成员,报相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验收准备(1)建设单位应组织齐全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竣工前的管理和整改情况,确保存在的问题已得到合理解决。

(3)建设单位应通知参与验收的各方,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 验收过程(1)验收组成员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活动,包括实地检查、实物抽查、文件审查等环节。

(2)验收组成员应密切配合,相互交流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成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分析和解释。

4. 验收结论(1)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判断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2)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验收附条件等。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1. 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参与验收的各方能够清晰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控制,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有关方面对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交付使用的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方面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确保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竣工验收时使用。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为总竣工验收和分项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和交付使用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由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有关方面的代表。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应当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协助验收组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应当由主持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并应当在事前通知各方参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4〕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的基本原则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组织应独立、公正、专业,由相关部门指派。

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提前30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

2.验收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程序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3.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全面、深入的验收工作。

4.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问题。

5.建设单位应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验收组。

6.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评估工程质量,出具验收报告。

7.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

三、验收的内容及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组要对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安全防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环境保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环保设施、噪声、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使用功能:验收组要对工程的道路通行、照明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评估,确保满足使用功能。

5.管理维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履行管理责任。

四、验收结果及后续措施1.如果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验收组应出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2.如果工程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如果工程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整改。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合规。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应当依照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相关程序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分别进行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实物的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验收结论。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审查、现场检查、会审、确认、备案等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履行申报和验收手续。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竣工验收活动,实现统筹管理、综合评估、专业鉴定和技术审查的一体化。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验工程实物的合规性、安全性和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审查程序对工程完工验收文件、质量鉴定报告和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实物的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及建议意见,说明工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和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认真遵守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工程完工验收文件和质量鉴定报告,对工程实物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准确判断工程的质量状况和合规程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全部或一部分完工后,经验收组织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测试、检验、论证和评价等一系列程序,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过程。

第三条验收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要求等,并确保工程达到预定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终期验收两个阶段,其中初步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一定程度后的验收,终期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成全部工作后的验收。

第二章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验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项目建设事项已经完成,符合设计和规划要求。

(二)工程项目已通过各级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取得相关手续。

(三)各项专业施工和安装工作已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工程项目的各项设备和结构材料已经试运行,并符合要求。

(五)工程项目的各项监理和质量检测报告已经出具,并符合要求。

第六条验收程序如下:(一)初步验收程序1.工程项目完成一定的施工和安装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

2.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3.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测试结果,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4.初步验收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二)终期验收程序1.工程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终期验收。

2.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3.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测试结果,对工程项目进行终期评价,并出具终期验收意见。

4.终期验收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进行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和归档。

第三章验收的要求和内容第七条验收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五)通过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形成验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如不符合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在实地查看工程时,应重点检查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并记录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三)工程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四)工程装饰装修的水平和质量。

(五)工程设备的齐全性和功能性。

(六)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性。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经济。

下面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 保证设计文件和施工实际相符。

4. 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准备阶段:a. 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文件,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b. 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编制资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把关。

2. 进行验收:a.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b. 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设备检查等。

c. 验收小组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确定验收结论。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和验收过程,提供监理报告。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并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施工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1.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验收小组出具合格证书。

2. 不合格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质量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竣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对工程进行的验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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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总则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2.1验收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3.2竣工验收内容如下:1 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 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3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4 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5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6 检查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 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8 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4竣工验收程序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l)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

同时,对己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之日起,应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4.1初验工作程序:1 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2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3 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4 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5 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6、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

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7、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4.2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1、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2、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

3、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4、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

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5、组成固定资产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本工程是经太原铁路局审批的专用线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项目审批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情况,委托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受委托的单位须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5.1验收机构职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各级验收委员会负责主持,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

2坚持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程序和权限划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3制定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4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5 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检查。

6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颁发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对验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综合评定。

7初验委员会应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应负责填制《竣工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证书》应发送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

8决定对其验收工程项目的交付运营日期和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日期。

5.2验收机构组成1初验阶段,由初验委员会主持进行验收。

初验委员会由负责组织初验工作单位任主任,由接管单位任副主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任委员。

2 正式验收阶段,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

参加初验和正式验收的人员要精干,名额由验收委员会严格审定。

3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证书》正式签字后撤销。

6竣工文件的编制1、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的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

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

2、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

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随时收集整理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有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对图纸进行校验;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3、竣工文件内容及份数见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

其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队,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

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有关竣工文件还应向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竣工文件具体编制办法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和国家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4、正式验收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部有关规定上报竣工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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