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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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可能很多⼈对这两概念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编⼀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定会有所了解。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其适⽤条件为:(1)被代位⼈是被继承⼈的⼦⼥,且先于继承⼈死亡;(2)代位⼈是被代位⼈的晚辈直系⾎亲,并⽆辈数限制;(3)被代位⼈未丧失;(4)代位⼈⼀般只能以被代位⼈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5)只适⽤于中,不适⽤于继承与遗赠。

见《中华⼈民共和国》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与代位继承容易混淆的另外⼀个概念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继承的制度,它可适⽤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

⼆、转继承(⼀)特征1、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2、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3、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5、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成⽴要件1、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须死亡的继承⼈在被继承⼈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效⼒转继承⼀经成⽴,已死亡的继承⼈(被转继承⼈)应取得的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继承,并由转继承⼈直接参与被继承⼈的遗产的分配。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在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年度学法用法守法总结(3篇)

年度学法用法守法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学法用法守法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法律宣传、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总结旨在回顾过去一年我国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二、学法用法守法工作回顾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过去一年,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1)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解读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开展法治文化进基层活动。

通过举办法治文艺演出、法治书画展览等形式,将法治文化融入基层群众生活,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

(3)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法律。

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法律知识、案例解读等内容,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

2. 强化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法治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过去一年,我国在法治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加强学校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法治教育融入各学科教学,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2)开展青少年法治实践活动。

组织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法治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青少年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家庭教育法治指导。

引导家长关注家庭教育中的法治问题,提高家庭教育法治水平。

3.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过去一年,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如农民工讨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

(2)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3)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三篇)

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三篇)

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合集三篇)我作为公民,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根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根本职责。

然而很多人不懂公民根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养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教师给我们讲解了许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

把握了根本的法学学问,理解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精神、根本标准,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熟悉,增加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当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标准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根底》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外表理解,很感性的熟悉,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熟悉,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

学习完毕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比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立方面,我还有许多需要学习,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学问是我们必备素养之一,我们必需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正交易,公平,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学问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养提高的学问。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学问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力量很有好处。

比方: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实体法局部对我以后很有帮忙,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根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学问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根本规定和精神,培育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总结500字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总结500字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总结500字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23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要用心主动学法、懂法。

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仅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

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

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

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

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

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范文(通用5篇)

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范文(通用5篇)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1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

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

城管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

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

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

同时,城管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

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五是思想认识有了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

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

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

因而,作为执法人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5篇)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5篇)法务工作总结1时间易老,岁月无痕,不知不觉间,我在本单位做法务工作已经快六个月,这六个月来,在领导细心的指导及栽培下,在本部门其他成员的关心和照顾下,在本单位其他人员的提携和关照下,我渐趋对本单位的相关法律事务有了清晰的认知,亦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有了切实的感受,回顾这近六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收获良多的同时亦深感自身尚有些许不足和应予改进之处,下面,我简要对自己这六个月来的法务工作做一简要小结:(一)、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是法务人员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力保企业健康运行的关键,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学习和加强锻炼,我在这六个月时间内主要审查了:《安全卫生评价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测评合同》、《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幼儿园劳务派遣协议》、新建住宅楼的《内部员工房屋买卖协议书》等二十余个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侵害我方利益的显失公平之处,纠正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不妥及不当条款。

例如在一些合同范本中,明显有限制我方权利和加重我方义务的条款,此时,我即会予以及时纠正,力促我方权益最大化;而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一些合同约定的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不甚明确,此时,我即会及时予以指出,要么仲裁要么诉讼,以便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不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有,在一些国家有相关范本的合同中,一些单位会自行修改合同范本,以减轻自身义务,此时,如果不审慎审查,难以查出破绽之处,此时,我即会逐条逐句读完合同,以更正合同范本中已被修改并且减轻对方责任的条款。

通过我及时、有效、认真的.合同审查和合同把关,大大提高了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履约率,也加速了其他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尽量避免了本单位不必要的诉讼之苦,力保单位各项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能健康发展和顺利运行。

银行柜员办理遗产继承业务引导话术

银行柜员办理遗产继承业务引导话术银行柜员办理遗产继承业务引导话术导语: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家庭、财产和情感等方面。

作为银行柜员,我们应该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为客户提供遗产继承业务的引导和支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以从简到繁的方式,为您介绍银行柜员在办理遗产继承业务时的引导话术。

一、了解客户需求1. 尊重客户情感:在面对客户办理遗产继承业务时,我们首先要表达对客户的尊重和同情。

可以说:“非常抱歉听到您亲人的去世,我理解这对您来说是一段难过的时期。

”这样可以让客户感受到我们的关怀,为后续引导铺垫好基础。

2. 询问客户意愿:在客户表达情感之后,我们可以适当地询问客户对遗产继承的意愿。

可以说:“请问您对于这份遗产的分配有什么初步的想法吗?”,“您是否已经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了解客户对于遗产继承的了解程度。

二、介绍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1. 解释遗产继承的意义:我们可以向客户解释遗产继承的定义和意义,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

可以说:“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将其遗产按照一定的规定划分给亲属或其他合法受益人的过程。

”这样,客户可以对遗产继承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 介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向客户介绍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可以说:“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是,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遗产继承业务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这样,客户可以明确继承顺序,并知道在办理手续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引导客户选择合适的遗产继承方式1. 解释继承方式的选择:我们可以向客户介绍遗产继承的几种基本方式,并解释各种方式的优缺点。

可以说:“遗嘱继承是最常见的方式,它可以保证您的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

但是,遗嘱继承需要办理手续较多,时间也较长。

如果您想要简化手续并尽快完成继承,可以选择法定继承。

”通过这样的解释,客户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种继承方式,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公司法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工作总结公司法务工作总结1时间易老,岁月无痕,不知不觉间,我在本单位做法务工作已经快六个月,这六个月来,在领导细心的指导及栽培下,在本部门其他成员的关心和照顾下,在本单位其他人员的提携和关照下,我渐趋对本单位的相关法律事务有了清晰的认知,亦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有了切实的感受,回顾这近六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收获良多的同时亦深感自身尚有些许不足和应予改进之处,下面,我简要对自己这六个月来的法务工作做一简要小结:(一)、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是法务人员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力保企业健康运行的关键,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学习和加强锻炼,我在这六个月时间内主要审查了:《安全卫生评价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测评合同》、《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幼儿园劳务派遣协议》、新建住宅楼的《内部员工房屋买卖协议书》等二十余个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侵害我方利益的显失公平之处,纠正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不妥及不当条款。

例如在一些合同范本中,明显有限制我方权利和加重我方义务的条款,此时,我即会予以及时纠正,力促我方权益最大化;而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一些合同约定的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不甚明确,此时,我即会及时予以指出,要么仲裁要么诉讼,以便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不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有,在一些国家有相关范本的合同中,一些单位会自行修改合同范本,以减轻自身义务,此时,如果不审慎审查,难以查出破绽之处,此时,我即会逐条逐句读完合同,以更正合同范本中已被修改并且减轻对方责任的条款。

通过我及时、有效、认真的合同审查和合同把关,大大提高了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履约率,也加速了其他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尽量避免了本单位不必要的诉讼之苦,力保单位各项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能健康发展和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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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VS代位继




继承法
一、继承开始时间
1、自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
2、同一事件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的:无继承人(活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备份不同的同时死亡。
二、遗产范围
①夫妻共有财产,除去配偶的一半后,剩余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1、个人财产 ②属于《婚姻法》中个人财产的情形;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
2、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PS: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物的债权;
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以予以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
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集成,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规定的,不得继承。
三、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VS遗嘱继承VS遗赠VS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2.例外:《继承法》第27条,有些列情形的,仍依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弃权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3.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依以下原则办理:
①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②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③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④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1.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父母、养子女,但养子女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继兄弟姐妹姐妹之间继承因抚养关系而生)
2.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5.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则成为法定继承人,若通过遗赠去的遗产则应明示接受才可取得遗产。
概念:法定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去的继承份额。
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
5.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应继承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1.效力:转继承实质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联系发生两次继承;而代位继承只有一次。
2.发生时间: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前。
3.成立条件:转继承可因任意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子女死亡而发生。
4.权利条件: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所有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适用范围: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遗赠总;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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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赠与
遗嘱无效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放弃无效 明示方法放弃 抛弃自己财产
代位继承 转继承

1.没有一赠抚养协议;
适用条件 2.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特征: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死因行为;3.要是行为。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①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代书遗嘱:条件 ②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遗嘱形式 ③代数人、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
效力:公证遗嘱>最后一份遗嘱 3.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4.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5.公证遗嘱:以上四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

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
5.处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6.遗嘱卫队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变更、撤销:1.公证遗嘱>最后一份遗嘱;2.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想做,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附义务的遗嘱:1.遗嘱所附义务,继承人应履行;2.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该义务无效。

特征:单方、无常、要式、死因行为;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条件: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受遗赠人未先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有接受的明示行为。
赠与属于合同行为,需有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合意,归合同法调整;
遗赠给予单方意思表示,且在遗赠人死后生效,归继承法调整。

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特征 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死因行为。
抚养人权利义务:义务: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权利:取得遗赠财产。
四、遗产处理
1、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也有例外)
①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③ 有抚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
⑤ 胎儿应留份额。
2、受遗赠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3、无人继承又不人受遗赠的,归国家;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
4、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负担的被继承人的应纳税款和债务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① 遗产的分配顺序:税款 一般债务 继承(同样适用于受遗赠人,但不适用于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② 若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偿还税款和债务,则剩余税款债务继承人可自愿偿还;
③ 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

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
遗产分割
- 3 -
继承纠纷之诉
继承权的法定代理
丧失(剥夺)
【区别于放弃】

反悔


五、继承权(期待权)
①婚姻关系:配偶
法定继承权取得原因 ②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取得 ③抚养关系:丧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遗嘱继承权取得条件:①有法定继承权;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时间:继承开始后(转为积得权),财产分割前。
方式:明示
放弃 溯及力: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遗产处理前:法院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
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包括未遂)
②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是故意)
③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① 无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追认
③ 法定代理人不得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该代理行为无效
① 继承遗产之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② 被通知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其为共同被告;
③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远参诉,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其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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