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模版(3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竣工并交付使用。
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是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定义3.1 竣工验收: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阶段,通过验收过程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确认的活动。
3.2 验收委员会: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
四、竣工验收程序4.1 准备阶段4.1.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即将竣工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明确竣工验收的目标、范围、程序和所需资料等。
4.1.2 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组织召开验收委员会筹备会议,确定验收方案和组成验收委员会的人员名单。
4.1.3 建设单位应通知业主和承包方参加竣工验收活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2 验收准备阶段4.2.1 建设单位应邀请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前的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项目达到验收的标准。
4.2.2 建设单位应准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按要求提供给验收委员会成员。
4.3 验收过程4.3.1 验收委员会成员应按照任务分工,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4.3.2 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及时记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
4.3.3 验收委员会成员应根据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程相关设备的功能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4.4 验收结果4.4.1 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结果,综合分析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以及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4.4.2 验收委员会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遵循以下规定提交必要文件: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备案的基本材料。
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需详尽记录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并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同时,报告需附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还应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签署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工程质量保障的承诺。
五、按照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其他文件。
特别地,对于商品住宅项目,还需额外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备案时间要求,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在收到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将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确认。
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保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若备案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擅自使用被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以罚款等措施。
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对因擅自使用或继续使用未备案工程而造成使用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本(二)约定若设有明确期限,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进行核实,并据此给予确认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4篇)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合格性检查、评定和鉴定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第六条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应当包括设计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书面记录审查意见。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逐项整改。
第三章施工验收第十一条施工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文件、记录、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的合格性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验收应当由专业的验收人员进行,其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验收应当包括资料审核、材料验收、工艺验收和质量检测等。
第十四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验收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给施工单位,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项。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竣工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的合格性检查和评定。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由专业的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其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组应当书面记录验收意见,并与责任人共同签署。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目录1. 引言2. 制度目的2.1 确保工程质量2.2 提高工程效率2.3 保障工程安全3. 制度范围4. 制度遵守4.1 制度责任人4.2 制度宣传与培训4.3 制度执行5. 竣工验收流程5.1 前期准备工作5.2 现场验收5.3 材料及设备验收5.4 文件资料验收5.5 隐蔽工程验收5.6 外部鉴定6. 验收标准与评定7. 风险管理与问题处理8. 制度执行结果评估9. 制度改进与完善10. 结语1. 引言本制度针对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与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2. 制度目的2.1 确保工程质量本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包括工程材料的质量、施工过程的质量以及最终竣工结果的质量。
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应及时采取纠正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2.2 提高工程效率本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提高工程的效率,通过严格的管理流程和协调的各方合作,加快竣工验收的进展。
各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推进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
2.3 保障工程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制度旨在保障工程的安全,包括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以及竣工后的使用安全。
各方应在验收过程中注重安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 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工程项目还是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4. 制度遵守4.1 制度责任人每个工程项目都应明确制度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制度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管理和协调工程验收工作。
4.2 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责任人应将本制度向工程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能够正确执行本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确保其顺利进行,确保验收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责任分工、授权和待完成任务等方面做到明确。
1.2 依据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如下:(1)国家法律法规;(2)行业标准和规范;(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4)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第三条竣工验收范围3.1 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现场验收和试运行。
3.2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是指对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核。
3.3 现场验收是指对工程建设单位所建工程的验收活动,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内容的验证和检查。
3.4 试运行是指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试运行,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是否达到了规定要求,是否具有使用功能。
第四条竣工验收时间节点4.1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2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的前30天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3 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第五条审查内容5.1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应包括竣工验收申请书、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通知书等内容。
5.2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审查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审查程序如下:(1)根据竣工验收文件,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2)将竣工验收文件移交给验收小组负责人,由验收小组负责人汇总审核结果,并编制审核意见;(3)将审核意见移交给建设单位,发布相关通知。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三、工程验收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并提供验收材料和资料。
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材料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四、工程验收程序1.准备工作: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完成工程,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和资料。
2.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和资料。
3.备案和审核: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验收材料和资料进行备案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4.现场检查:监理单位组织现场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5.验收意见: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工程验收意见,包括合格意见和需要整改意见。
6.整改复查:施工单位对验收意见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7.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根据整改情况,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
8.业主审核:业主单位对工程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9.验收结论:业主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同时办理完工手续。
五、工程验收标准1.工程验收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2.工程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可靠性等方面内容。
3.工程验收标准由监理单位提供,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六、处罚与奖励对于不符合工程验收标准的项目,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按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并取得良好表现的项目,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1.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有效。
2.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2)是指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检查、验收的一种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样本(4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样本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信。
3. 工程竣工验收应注重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应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5.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法保护参与验收的各方合法权益。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4. 验收组应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方面。
5. 验收组应制定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合格、不合格情况,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6. 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7. 有关部门收到整改申请后,将重新组织验收,确保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8. 验收组应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再次验收,如符合要求,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与权利1. 建设单位有权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有责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2. 有关部门有权组织验收,有责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3. 验收组有权制定验收报告,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4. 建设单位有责任按照验收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重新申请验收。
5. 有关部门有权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再次验收,并有责任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6. 参与验收的各方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有责任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六、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例(5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接受: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竣工验收的接受条件和验收标准。
(三)现场勘察:有关部门派遣验收组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
(四)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勘察结果,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
(五)验收决定: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和意见,作出验收决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参加现场勘察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质量情况。
(二)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方面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包括周边环境的保护、噪音控制、废水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竣工图纸:包括竣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方面的情况。
(五)合同履行:包括工程进度、质量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符合要求。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符合要求,并且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不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及时整改不合格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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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防雷装置专项验收防雷装置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的要求操作和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应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要求操作和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交通设施专项验收交通设施专项验收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市公安局交通局停车场安全设施要求要点》的要求操作与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舆论使用。
四、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篇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机构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应成立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五方验收主体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员分别由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前期部、营销部、造价部、物业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邀请质监站派专人全程监督检查验收过程。
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一)工程竣工初验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