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合集下载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施工完工后,对工程所具备的性能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和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保证验收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评审和决策。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备。

第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的数量和专业范围应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计划的制定等。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对工程的检查、测试、检测和评估工作,含工程变更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主要包括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技术评审和决策,确定工程的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安全验收和工程功能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评定,包括结构、建筑安装、装修装饰、给排水、电气等方面。

第十五条工程安全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施工安全的检查和评定,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性能、防火防护、地震安全、安全设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工程功能验收主要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评定,包括建筑物的使用面积、功能配套、环保标准等方面。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并防止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建设单位进行的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1. 程序1.1 申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审查验收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建设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资料是否完整,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必要的材料。

1.3 现场勘察与检查审查完申请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

1.4 听证会如有必要,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意见和观点,进一步核实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1.5 出具验收意见根据现场勘察、检查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1.6 完成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验收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要求2.1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竣工时符合验收标准。

2.2 工程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到位,避免事故发生,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2.3 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理和归档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确保备案齐全和可查。

三、责任与权利1.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权利1.1 责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和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1.2 权利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1一、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自查可提请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的阶段。

二、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项目部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汇总整理报送公司技术质检科;公司技术质检科必须在三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工程的自检验工作;公司自验通过后,项目部同公司确定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由业主发送请束。

三、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用。

四、工程交付期间,项目部应落实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业主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产品交付业主。

五、项目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送公司办公室,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业主单位,并办好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移交清单。

六、工程交付后,根据《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规定进行回访。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2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竣工验收。

1、办理竣工验收应依据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其补充文件)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

2、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及分工:凡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较大规模的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省、市管理部门参加或主持,一般工程规模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执行。

3、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土建、设备或线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设备已在规定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

引进工程应满足合同规定条件。

4、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合格的测试资料、修改过的全套竣工图和资料(竣工图和资料按部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并符合工程档案规定装订成册)送交工程管理室审查合格后,三天内由管线工程管理室安排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做好本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管理法规、行业验收标准及主管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结合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工程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管理要求
(一) 本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按本制度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水泵房和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消防系统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的设备与管线安装工程和其他机电设备的安装工程等内容。

(三) 项目公司工程部为本司工程竣工验收的主办部门,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工程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须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 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严格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把关。

1. 竣工验收小组由项目公司领导、上级单位派员、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审计部、物管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
2. 竣工验收的主办部门为项目公司工程部。

(二) 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能: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1页-共4页
1. 规模小、较简单的项目,由监理公司向项目公司工程部发出竣工验收通知,收到通知后,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已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由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后,主办部门向政府职能部门综合验收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 主要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 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三)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设,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入使用初期暂时不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使用要求,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

(五)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经使用,只是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

(六)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三个月内应办理验收交付。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2页-共4页
主要依据有以下内容:
(一) 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文件;
(二) 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及洽商记录;
(三) 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及评定标准。

第七条工程验收程序
(一) 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
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项目公司分类立卷。

在竣工验收时,交项目公司统一保管。

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的主要内容有: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资料;
2.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 竣工图纸等。

(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并对达不到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

(三)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公司递交竣工资料和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四) 监理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立即进行各专业验收,并对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列出清单,限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 工程部在收到监理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和资料后,立即组织公司竣工验收小组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和审查资料。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验收
小组列出清单,限时由监理公司组织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3页-共4页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六) 项目公司及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主办,项目公司办公室协办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公司验收小组、建设局建工科、质监站等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理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主办向物管公司移交资料、工程。

第八条罚则
(一) 对不按照本制度的内容、要求执行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未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 对不按照本制度的内容、要求执行而造成公司影响及损失的,责任人必须赔偿损失,同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附则
(一)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 本制度由项目公司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盛和伟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4页-共4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