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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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我矿定于每月26日由各个科室共同监督,系统、全面、完整地对井下所有工程进行验收、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重要项目可由矿级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矿各个科室共同参加,验收后共同签字备案。

2.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1)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做详实备案。

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②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③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④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⑤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⑦检查是否做好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工作。

有关按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⑧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账目,是否账物相符;⑨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⑩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保建设项目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第三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章附件
附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报告
附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附件一中的涉及附件二、附件三的数据和信息应与附件二、附件三中的数据和信息相一致。

附件二中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描述,并对其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评估和评价。

附件三中的运营管理方案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管理、监测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2.合格: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项目经营者: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项目运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用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公司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第四条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经质监站确认,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一)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是:1、工程部全体职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副总经理。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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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十条公司有关各部门有义务督促项目公司加快单项验收进度,有义务向验收办公室报告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凡生产运营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公司,公司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经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对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二条试生产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试生产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试生产期间,公司项目验收办公室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向公司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公司向陕西煤业化集团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职责(一)项目公司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验收的支持性资料和现场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负责上级验收单位、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项目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管理机构,明确验收分管领导及验收专干,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该机构负责联系上级部门,督促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的进展。

(三)项目公司依据公司年度、月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验收工作计划。

(四)项目公司应及时落实公司项目验收例会会议精神。

(五)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分管验收部门的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地方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二)项目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三)经批准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等专项文件;(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开工报告等文件;(五)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运营项目的主体部分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四)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五)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七)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工程、财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委托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单位编制;(八)决算总投资额必须符合概算控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概算;(九)竣工决算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经审计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非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审核,取得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审计部门意见;(十)整体项目或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十一)专项验收存在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公司申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报告等,公司将验收申请报告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第二十二条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组)。

验收委员会(组)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关部门代表组成,根据项目实际分为工程、经济、综合、安全、生产等专业验收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情况;(七)专项验收情况;(八)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九)生产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十)检查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达标后,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项目通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奖罚第二十六条每个专项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2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3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附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

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质量、档案、财务决算等验收结论。

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

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

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

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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