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
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充分性:说理要充分,透彻,以理服人,达到使被告人服判息讼的目的。
2. 针对性:说理应该针对公诉意见、诉辨争议进行,针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
3. 差异性:由于案件的不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表现形式各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于犯罪的动机和作案的手段不同,其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尽一致。
在说理的过程中,既要点明共性,也要指出个性,增强说服力。
4. 文理性:文书语言力求贴切、明白,词与词的界限应当分明;邻近词语做到音节相称,稳定平衡;同义词言之间,力争找到唯一的那个词言。
5. 立足于事实:判决书的理由阐述,必须始终坚持与事实相联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是否合法应说明理由,并明确表态是否支持。
6. 依法为据:对当事人就案件适用法律所坚持的不同意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应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7. 个案说理:重视个案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
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进行逐个论理和逐一评述,克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判决书中欲说还休的“理”

纯初衷 。
.
证据确凿” 概括 ; 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采信问题, 不说
明理 由 , 示 自己认定 证据 的心证过 程 , 不展 而是 以一句简 单 的 “ 对该 证据不予认 定” 以敷衍 ; 予 对于法律 适用 , 直接 套用 往往 “ 根据某某法第某某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 式。() 的格 2说理缺乏
要 求法 官作 出的判决书叙 述明确、 面, 全 说理透彻 , 证充分。 论
关 键 词 : 决 书 ; 理 ; 言规 范 ; 理 分 析 判 说 语 法
中图分类号 :4 0 G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14 (0 8 1- 19 0 17 — 2 6 2 0 )0 0 4 — 3
要说理 的地方 长篇大论 ,而对 当事人 争议 的焦点却 “ 一笔带
过 ” 不进 行解 释说 明; , 有些对 当事人 的主张说理不 全 , 只选择 对判决有 利 的部 分说理 , 对其他 部分不 提或少提 ; 有些 说理 只 是证据 和法条 的简单罗列 , 缺少 对证据 的分析认定 , 没有 法律 适用的意见分析。 3 说理缺乏逻 辑性 。 () 判决 书说理必须具有严 密的逻辑性。不能偷换概念 , 把不 同的法律关系 、 同的证据等 不
“ 加快裁判文书 的改革步伐 , 提高裁判文书 的质量 。 改革 的重点 是加强对 质证 中有 争议证据 的分析 、认证 ,增强判 决 的说 理
性” 裁判文 书改革 的重点是要切实改变过去不讲道理 的写法。 。 1“ 无理” 的判决书现 状 判决书不但是法 院判决 的载体 , 是法 院认 定事实 和适 用 也 法律的书面记录。长期以来 , 法院 内部对司法裁判 的要求通 常 是“ 通俗易懂 、 简洁明 了” 法官只注重事 实的调查与认定 , 重 , 不 视判决 的说理 。有 的判决书仅 引用条文 , 缺乏对条 文 的含义及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阐述判决的理由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阐述判决的理由《说说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那“有趣”的判决理由》嘿,说到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阐述判决的理由啊,那可真是有点门道嘞!想象一下,这就像是一场精彩的“剧情解析”。
你看哈,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那就是法官大人给我们讲的一个“故事”。
只不过这个故事可不一般,它得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法官大人得像福尔摩斯一样,从那一堆证据和事实里找出关键线索,然后给我们有理有据地分析为啥这么判。
有时候那理由写得可详细了,就像给我们一步步拆解一个大谜团,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也能看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为啥这个被告得承担责任,为啥那个诉求不被支持,都讲得头头是道,让咱不得不服。
记得有一次我看到一个判决书,那法官大人的理由阐述得太有意思了。
就像是在和我们拉家常一样,把那些复杂的法律术语都变成了我们能听懂的大白话。
而且还举了一些特别接地气的例子,让我们一下子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有些判决理由还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呢。
比如说有个案子,因为被告在法庭上的一个奇葩举动,法官大人就在理由里毫不留情地指出他的问题,那语气就像在说“嘿,你这得有多笨啊”,让人看了忍不住笑出声来。
但笑归笑,人家法官大人可是很严肃认真地在判案嘞!有时候我就在想,这法官写判决理由的时候是不是也挺头疼的。
得把那么多复杂的法律和事实揉在一起,还得让我们普通老百姓能看懂。
不过这也正是他们厉害的地方,能把这些事儿都给捋顺了,给出一个让大家都认可的答案。
总之,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里的判决理由就像是一部精彩的法律大戏。
我们这些观众既能看到紧张刺激的情节,又能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虽然有时候可能会觉得有些枯燥,但仔细一品,还是挺有趣的嘞!让我们一起好好欣赏这场大戏吧!。
裁判书说理制度

摘要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
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关键词裁判书说理刑事诉讼改革作者简介:钟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5-02一、裁判书说理制度概述裁判书说理制度是指裁判者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提出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通过对事实、法律及其两者关系的论证,使该判决的最终结果得到支持的制度。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事关刑法的实施,因此刑法是处罚人的法律,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
从我国的近年来现实来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探析(一)刑事裁判书的构成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规定,一份完整的裁判书的构成部分如下:(1)首部。
该部分主要包括:审理法院,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当事人,控辩双方,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等。
(2)事实部分。
该部分主要包括:检察院的指控及其依据,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案件证据。
(3)理由部分。
该部分主要包括:个案的特点,犯罪构成,法律规定,控方指控是否成立,对辩方意见是否采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一、概述
裁判文书释法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解读方式。
它是具体化法律规定,并以具体案例为前提的一种解释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深入分析,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步骤
1、了解裁判文书的背景、情况
首先,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的分析之前,应该充分了解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背景及案件的真实情况。
了解案情,可以避免掉识文对法律判断的影响,进而可以给出合理的法律判断结果。
2、查阅法律条文
经过对裁判文书背景情况的了解之后,应该进行法律条文的查阅,以此作为进行释法的依据。
3、结合案件事实,分析释法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将法律条文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结合,再进行释法分析,以此推断出最终结论。
4、参考裁判文书
最后,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时,要多参考一些成立经过体系性的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参考,有助于更好的深入分析。
三、总结
裁判文书释法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释方法,它能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得到充分的体现,让法律规定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更好地运用起来。
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分析时,需要正确的了解背景情况,查阅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最后参考裁判文书,以此实现合理的分析结果。
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

陈梦依 王 茹 ’
( 兰州大学法学院 7 0 3 ) 3 0 0
【 摘 要 】 年 来 , 越 多 的案件 受到 社会 公 众 的 关 注 , 院判 决 书 近 越来 法
不再是 只针对 案件 当事人 , 民众 的法律 意识也 得到 了很 大提 高 , 多人 很 诉 讼是 为 了“ 讨说 法” 因此 , 。 旧有 的判 决书模 式很 难 满足 现 实 生活 的 需要 , 这就 需要 增加判 决 书 中说 理 的部 分 , 公 众 明 白适 用 的法律 , 使 增 强判 决书和 法律本 身 的权 威性 。本 文主要论 述 了英 美法 系和 大陆 法 系 国 家的判 决书说理 分析和 我 国 目前 判 决 书说理 的 现 实分 析 , 旨在 寻 求
【 键词 】 决 书 ; 关 判 说理 ; 法律论 证及推 理
一
、
引 言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国逐步建立完善社会 主义法制体系 , 为此 并 做 了大量 的工作 。经过三 十多年 的努 力 , 已制定 了较 为完备 的法 律法规 。近年来 , 随着传媒事业 的发展和 民众法律意识 的觉醒 , 越 来 越多 的人开始 关注一些具有社 会影响性 的案 件 , 对法 院审判工 作 而言 , 这无疑是一柄双刃剑 , 既是对 其工作 的监督 , 又给其 带来 了巨大 的舆论压力和 困扰。在这种情 形下 , 如何保证 司法独 立不 受社会舆论 的影 响就成为 了法院与法官必须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 为; 解决这一 难题 的最有效 办法就是提高 法院特别是 主审法官 的 审判能力 , 使做出的判决合法合 理 , 既能堵住悠 悠之 口, 又可 以提 升法 院判决 的权威性和信服度 。而 中国现在的法院判 决书虽然较 以前有 了大 的进步 , 但仍 没有达 到这一标准 , 还需要继 续改进 。说 理是指说 明作 出判决 的理 由, 即人 民法 院为什么作 出这样 的判 决 , 法律依据是什么 。制作裁 判文书既应 当从情理 上说理 , 还应从 法 理上说理 , 说明判决合理合 法。“ 快裁判文 书 的改革 步伐 , 加 提高 裁判文 书的质量 。通过裁判文书 , 不仅记录裁判过程 , 而且公 开裁 判理 由 , 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 司法公正形象 的载体 , 进 行 法 制 教 育 的生 动 教 材 ” 。本 文 拟 从 以下 几 方 面 展 开 , 介 绍 一 下 先 英美 法系和大 陆法系 国家 的判决 书是怎样进行 说理 , 然后 从 中国 语境下思考如何 因地制宜 , 鉴两大法 系国家 的优秀经验 , 借 以提高 法 院判决 书的说理性 , 最终增 强其权威 和信服度 。 二 、 美 法 系 国 家 判 决 书 说理 情 况 分 析 英 在英美法系 国家 , 例法的作用 很重要 , 判 没有 系统 的成文法 , 法 官在审判案件 的时候就必须反 复斟酌案件 的本 质及合理性 , 采 用 从 案 件 到 案 件 的推 理 的思 维 过 程 。“ 普 通 法 法 律 家 富 有 特 性 在 的学 说 、 想 和 技 术 的 背 后 , 一 种 重 要 的心 态 。 这 种 心 态 是 : 思 有 习 惯 于具 体地而不是抽 象地观察事物 , 相信 的是 经验而不是抽 象概 念; 宁可在经 验的基础上按 照每个案件 中似乎正义所要求 的从一 个 案件到下个案 件谨 慎地进行 , 而不是事 事 回头求助假设 的一般 概念 ; 不指望从被公式化了的命题 中演义 出面前案件 的判决… …” 英美法 系的国家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 , 即上级法 院、 本法 院原先 前 的判例 对下级法 院和本法院后来 的类 似案件具有 约束力 , 同级的 其他法 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 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 也具有 参考意义 。因此 , 在英美 法系 国家中 , 官撰写判 决书 的时候 , 法 特 别是那些有新意 的案件 中, 始终有创造规则 的考虑 , 他们 面对的不 仅仅是 一个案件 而是一系列案件 , 他们考 虑得更多是这个 判决对 于未 来司法 的影 响而非仅仅是这一个 案件能否得 到 良好 、 当的 恰 处理 。而英美法 系国家 的预期受众 , 主要 不是案件 的当事人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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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传媒事业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这无疑是一柄双刃剑,既是对其工作的监督,又给其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困扰。
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证司法独立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就成为了法院与法官必须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提高法院特别是主审法官的审判能力,使做出的判决合法合理,既能堵住悠悠之口,又可以提升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度。
而中国现在的法院判决书虽然较以前有了大的进步,但仍没有达到这一标准,还需要继续改进。
说理是指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即人民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制作裁判文书既应当从情理上说理,还应从法理上说理,说明判决合理合法。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先介绍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是怎样进行说理,然后从中国语境下思考如何因地制宜,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优秀经验,以提高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最终增强其权威和信服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说理情况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作用很重要,没有系统的成文法,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反复斟酌案件的本质及合理性,采用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的思维过程。
“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
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义出面前案件的判决……”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即上级法院、本法院原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参考意义。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撰写判决书的时候,特别是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创造规则的考虑,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一系列案件,他们考虑得更多是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影响而非仅仅是这一个案件能否得到良好、恰当的处理。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受众,主要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关心此案的公众,而是其他法官及实务和学术法律人。
法官必须考虑这些人的可能反应。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大多是从一定年限的律师中选出来的,且很多是大学教授或者公务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学识渊博,声誉卓著,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一般是终身制。
他们制作出的判决,是真正集自身学识和法律精神于一体的,不受外在势力的困扰,用优美典雅的语言和文风阐释对案件的独到见解,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书都是含有深刻法理且兼容极高艺术性的,在这种法制氛围下,法官也特别注重案件事实资料和经验知识的积累,深入研习各种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和后果,认真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见解,在其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是最主要的内容。
三、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说理情况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均属成文法国家,但因其文化背景和传统不一样,判决也各具特色。
虽然,偶尔法官也会有某种政策的考虑,甚至也有造法的功能,但一般说来,造法的工作严格属于立法机关,法官的任务仅仅是对适用法律负责。
在法国,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个单独句子组成,所有判决理由都可以从这个夹着一连串的以“鉴于……”为开头的句子中发现,判决书通常简洁精练,表达清晰,说理明白。
这种过于僵化的模式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批判,学者建议放弃千篇一律的开篇模式,允许法官在其判决书中说明论证,解释判决原因。
但是,现在法国的司法体系决定了这种僵化空洞的判决书形式还将继续存在。
而在德国,众所周知,德意志民族的理性思维和严谨、逻辑的思维方式为世人所称道。
19 世纪末,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以法律无漏洞即一切法律问题都可就现行法依逻辑推理寻得解决和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不能逾越法律成为两个基本信念。
上世纪初,利益法学派崛起,力倡判决应致力于确定法律程序中固有之价值判断,并以之衡量所涉及的各项利益。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激情上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因为即使你撰写了再好的判决书,也不会被当做法律引用,更不会给法官个人带来什么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收益。
四、中国语境下法院判决书说理的思考。
(一)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判决书提出了批评,认为判决书过于公式化,判决理由过于简单,很少或没有学理部分即法律论证及推理。
多数法律裁判书采用的是三分部结构:阐述事实,引用法律,宣布判决结论。
基本很难涉及法理上的说理部分,即法官采用何种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因此,很难给判决书的受众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法官素质导致的说理不清。
因为历史的和教育的原因,我国多数法官的职业素养还有待提高,其理性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亟须改善。
法官的分析论证能力弱。
因此,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就只能简单地依照判决书的模板,在正文部分进行三大块的论述,即本案事实,依据的法律条文,对本案的判决。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仅从法官素质一方面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主观原因。
这一点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非不能也,乃不为也”,而是确实“不能也。
”首先,因为历史的原因,一些法官就业前并未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科班训练(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都是部队退伍军人分配到公、检、法部门工作),因此如果不进行继续学习,自身的专业素养是不能达到法官的要求的。
而大多数通过法学专业系统教育培训的法科毕业学生却很难进入法院系统担任法官(尤其是现实中国的“熟人社会”)。
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已经为扭转这种奇怪的社会现象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平的平台,但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即使是法科专业的毕业生,因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弊病,并不能使经过四年大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胜任法官这一职务,他们大多理论和实践相脱离,仅就理论而言,也是仅知皮毛,对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当然,这与教育制度有关,中国并不像美国那样对法律人才投入和培养,批量生产出的毕业生自然也不如美国那么精英和优秀。
缺乏理性思维的能力,当然也就撰写不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书了。
为此,不少法学家作出了各种努力。
一是大力论证法律推理和解释在司法中的重要性,二是引进介绍或撰写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学术著作,三是加强对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训练,四是针对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案件,一些学者有意识地撰写了一些具有示范意义的、细致的学理分析。
2. 社会制度导致的说理不清。
(1)判决书结构导致的说理不清。
目前,我国的判决书只注重判决理由。
判决的说理性和判决书的说理性是不一样的。
判决书只是对判决的理由作了说明,即“依据某法某条对本案事实作出以下裁决”,其实也就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的问题,任何人,只要大前提和小前提清楚,就可以做出推论。
问题在于,我们是否需要这样的法院与法官?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们需要的是告诉受众,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即对适用的法律做出解释而不是简单引用,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逻辑上的联系,即法律论证。
其次,我国普遍重实体轻程序。
判决书并未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记载程序内容。
这就增加了使判决书的受众不服判决的可能性。
如果我国在判决书中列明程序性内容,使审判过程真正达到程序正义,即使最后的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实质正义,也不会影响判决书的权威性。
这一点我们可以向英美法系借鉴,以在判决书中要求记载程序性内容来促使法院审判工作遵循程序性要求。
(2)行政干预导致的说理不清。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封建社会的历史更是世界之最,长达两千多年,同时我国也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一个没有文化断代的国家,因此,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现今社会。
衙门主义、行政主义的官僚作风不可避免地在现代法院中存在。
中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相比相差太远。
在此意义上,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法律逻辑的正当性论证有时是没有意义的。
虽然司法独立的口号喊了很多年,各级法院也切实做了很多工作,可是某些情况下,法官还是身不由己。
如果法律论证的结果是这样的,而上级或行政部门要求你那样判,或者社会舆论要求你那样判,法官往往不可能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因为没有意义。
这就涉及判决书受众的问题。
而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应该如何做,将在下文做出建议。
因此,一个国家的大的制度和环境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如前文所言,我国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还达不到要求,确实“不能也”,但不能否认的是,仍有相当多的法官实际具有比他们做出的判决书更高水平的法律论证能力,这就是“非不能也,而不为也”,也就是社会制度现实制约了他们在专业上的发挥。
(二)提高我国法院判决书说理的对策方法。
针对上文提到的我国判决书说理的现实状况,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1.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每一判决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在判决中的成像。
“法理是每一判决无声的开场白。
”因此,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有必要对适用法律做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解释,每一法条都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如果不加以阐明,很难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尤其是当出现法条竞合或冲突的情形,不经解释就不能直接适用。
法官的任务就是将枯燥的法条通过自己的智慧转换,挖掘出其中的法理基础,使其出现在判决书中,使判决书的直接受众--当事人心服口服。
由此可见,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在这一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主观角度讲,要想使判决书说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制作判决书的法官具有相关能力,因此需要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
2. 改革现行制度,创制新制度。
改革要循序渐进,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法治现状,笔者建议以法院的审级作为划分标准,采用两种判决书模式。
首先是一审的基层法院,预期受众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可以简洁明白地作出判决,更注重道德和情感,谨防过于专业化,要考虑到判决书的社会功能,对法理部分不作过多要求;对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因其是二审或较大案件的一审法院,其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应当扩大到社会公众甚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必须要有法理分析的内容。
可采用将判决书集结成册或在法院系统的网络上供法官相互学习比较,对优秀的判决书给予奖励,以激励法官制作出质量较高的判决书。
而且,将判决书置于公众可以查到的位置,也有利于督促法院审判案件公正公开透明,提高判决书的质量。
五、结语。
“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