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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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执行力度、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监督手段落后。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检查、调查等方式,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制不健全1. 制度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 执行层面: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不清,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问题1.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2. 培训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监督手段落后1. 传统监督手段难以满足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的监督需求。

2. 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不足。

四、对策研究针对四、对策研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研究:一、完善监督机制(一)制度层面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制定详细的监督标准和流程: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层面1. 优化监督机构设置:科学设置监督机构,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权责,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对应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对应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对应措施引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着一些困境与挑战,例如执法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困境1. 执法不规范由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这不仅会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不足之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范围狭窄,容易出现监督盲区。

这些问题导致监督难度加大,无法全面有效地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3. 涉案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常常被忽视,例如采取不正当的执法手段、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的处罚等。

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应措施1. 健全执法标准与培训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管理,加强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约束,确保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操作。

2. 完善监督机制与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力量配置,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全过程、全覆盖、多层次的机制。

同时,加强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监督对象和程序,提升监督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3. 保障涉案当事人权益加强对涉案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对于执法不当或不合理处罚的情况,及时纠正和补偿当事人。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健全执法标准与培训、完善监督机制与法律法规、保障涉案当事人权益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改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挑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挑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挑战和对策引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作用至关重要。

良好的监督机制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挑战一:监督力量不足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人力物力有限,无法对所有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导致一些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等问题。

对策一:加强人员培训为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发现和处理执法行为问题的能力。

对策二:建立监督协作机制与其他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督作用,增加监督力量。

挑战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大难题。

执法机关掌握着大量信息,而公众和监督机构难以获取相关的执法信息,导致监督效果受限。

对策一:加强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和监督机构获取相关信息,促使执法机关依法行事。

对策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供公众和监督机构查询和获取执法信息,方便监督监察工作的开展。

挑战三:监督责任不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界定不清,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不明显。

对策一:明确监督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责任,明确监督的目标和范围,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策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程序和流程,加强对监督结果的评估和反馈,确保监督工作的执行。

结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挑战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监督责任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等对策,我们可以克服这些挑战,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是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庭审行为的监督及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及改造情况的监督;然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勿庸讳言,存在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有限的监督职权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

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规范、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

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立法的、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

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

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

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及对策尽管我国实行着行政监督制度,但仍然存在着行政监督乏力的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成因导致的。

首先,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行政监督的具体权力和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容易受到种种阻力,使得行政监督乏力。

其次,行政监督的力量分散。

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由多个监督机关来负责,如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每个机关的监督职责相对独立,缺乏统一的协调和制约机制。

因此,各监督机关在行政监督工作中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巡查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行政监督乏力。

再次,行政监督的手段不够多样。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手段,但这两种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内部监督主要以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责制约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为主,但由于内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较强利益关系,导致行政监督效果不佳。

外部监督主要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为主,但这种监督方式容易受到各种限制和干扰,难以发挥足够的监督作用。

最后,行政监督的实施力度不够。

行政监督工作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有时监督机关在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时存在侥幸心理和顾虑情绪,导致监督工作的不及时、不公正。

此外,一些监督机关在行政监督过程中缺乏办案规范,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不力,使得行政监督乏力。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增强行政监督的力量。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行政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行政监督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其次,推进行政监督的集中统一、建立行政监督的统一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督机关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加强各级监督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此外,加强对监督机关的培训和配备,提高行政监督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创新行政监督的手段。

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执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执法监督的存在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成为当今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执法监督中,我们也会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别分析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不规范、执法监督的依据法不足以及对策建议,旨在为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一、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执法监督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但是,在实际执法监督中,我们会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对执法监督机制链条造成了影响。

主要表现如下:1.执法监督机构不够独立。

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法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的利益相关和对立,这就需要执法监督机构实现独立性,不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但是,在实际中,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还存在一定问题。

2.执法监督机构权力不充分。

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力过小,导致执法监督机构无法对执法人员及其行为进行限制和纠正。

而且,执法人员想要逃避监督机构的监督,在某些情况下企图打压监督机构,来保护其不当行为。

对策建议1.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要在监察机构中设置一定的独立机构,对执法监督机构进行人员和经费配备,并且采取独立的制度模式,实现其真正的独立性。

2.增强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力。

针对执法监督机构权力不足的问题,应适时调整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力范围。

这样,执法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会比较有力量,有利于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不规范执法人员是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执行者,但是在实际执法监督中,我们仍然会发现一些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具体问题表现如下:1.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强。

有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意识,对执法监督机制实际操作中的一些规范和要求缺乏充分理解,从而可能会出现偏差。

2.执法人员违反操作规范。

在执法监督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人员的疏忽或者意愿等因素,可能会出现不合规行为,而且很难被监管机构发现和纠正。

行政执 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行政执 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探寻有效的对策。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和冲突性,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执法标准,从而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3、执法程序不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况,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申辩等,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的合法性。

4、执法手段单一部分执法部门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而忽视了教育、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5、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或经济利益,存在地方政府干预执法的情况,使得执法难以公正进行。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存在形式主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时难以到位;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2、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检查、考核等方式,难以对执法行为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

3、监督信息不透明执法和监督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对执法和监督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监督责任不明确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落实。

三、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问题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行政执法提供清晰的依据。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3、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一、概述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

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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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是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庭审行为的监督及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及改造情况的监督;然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勿庸讳言,存在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有限的监督职权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

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规范、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

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立法的、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

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

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

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

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

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

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empirenews.page--]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线索少。

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

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

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

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

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

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

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

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

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

三、监督手段弱。

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

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达到犯罪的数额和标准。

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

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empirenews.page--]三、建议和对策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

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

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第二,明确监督措施。

针对检察监督手段太弱的问题,在当前法律立法的情况下,为有效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线索)有以下权力:1、审查权,即对行政执法机关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是否合法有审查的权力;当然审查权的行使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效力,但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决定不合法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2、调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处理程序、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的大小等,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机关配合开展调查或自行决定开展调查取证。

3、调卷权,为了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便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有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将卷宗送交检察机关阅卷审查。

4、知情权,即检察机关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了解案件受理、查处、处罚依据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5、备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当在送交公安受理的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为此应设立法律文书,增强报送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情况,以便于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三、设立行政执法检察室。

检察机关与重点的、案件发生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设立检察室,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窗口和触角,通过设立检察室,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最关键的在于"人来人往"的作用绝对大于"文来文往"的作用。

例如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内设立的"驻所检察室",经实践证明,驻所检察室在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使检察监督权真正落到了实处,发挥作用,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驻所检察室,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能够如现在这样到位,工作做得这样细致。

因而,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检察室,直接监督、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从形式上和实体上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到位,从而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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