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执行力度、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监督手段落后。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检查、调查等方式,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制不健全1. 制度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 执行层面: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不清,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问题1.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2. 培训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监督手段落后1. 传统监督手段难以满足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的监督需求。
2. 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不足。
四、对策研究针对四、对策研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研究:一、完善监督机制(一)制度层面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制定详细的监督标准和流程: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层面1. 优化监督机构设置:科学设置监督机构,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权责,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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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象征,是国家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要行使好手中的公权力,就需要有强大的组织体系来执行,需要有众多政府公务人员来施行。
而要保证政府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就要做好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行政监督的问题(一)行政监督存在制度缺陷行政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其运行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却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是法制化程度不够。
“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唯有以法律规章为后盾,才能有效避免和抵御监督过程中的权力干扰。
在我国,行政监督立法滞后,而且范围狭窄。
前者导致许多行政监督行为无法开展或难以深入,后者导致许多需要监督的行政活动脱离于行政监督范围之内。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难以量化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行为形式化的另一原因就是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监督成果。
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工作是肯定要做的,但如何做以及做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完成监督任务却缺乏衡量的标准。
这使得监督主体可以用形式化的方式,来对待监督工作,常常出现行政监督主体形式上每年都对政府进行了监督,但是,从没有发现过任何问题,更不用说通过舆论方式公开政府的问题。
政府年年存在问题,却很少能被监督出来,这就使一些不法官员找到了可乘之机,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腐败行为时有发生,不见减少。
监督行为难以量化为行政监督形式化提供了借口。
(三)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缺乏强制性在我国,政治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人大、执政党、司法、监察机关等。
他们都具有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但这种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因此各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主要依赖自身自觉去完成,或在人民群众的要求下去完成,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缺乏强制性。
而行政监督主体理应为人民群众利益去监督行政权力,绝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自觉性。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趋利执法问题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
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
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
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
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
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
但是,如果这种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则易导致滥用之嫌。
例如,在一些地方,部分环保局长和城管队伍可能会滥用职权来打压企业或个人,并以此谋取私利。
针对此类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外监督,并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接收举报并调查处理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其次,要完善与其他组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增强合力防止滥用职权;最后还需通过依法严惩违规者来产生震慑效果。
二、执法不公问题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可能出于主观因素进行执法,并将个人喜好或关系用于判断违规程度以及处罚力度的大小。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难以保持公正和客观。
应对不公执法问题,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并遵守职业操守。
同时,在执行中建立健全明确的执法程序和准则,确保依照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裁量;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特定案件或地区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公开结果与意见。
三、信息不透明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关信息未能向社会公开。
这不利于实现行政权力阳光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该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披露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另外还需推动相关单位主动向社会提供更多有关行政行为依据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探索采用新媒体手段,如互联网平台等,加强与民众之间互动沟通.四、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在某些环节上,行政执法人员会拥有相对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困惑。
应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各类案件中行政执法的标准,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其次可以通过培训岗位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他们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格局化,从而降低主观判断因素所造成的差异性;此外也可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规范行政司法活动。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不够独立,存在利益捆绑。
目前行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设置在行政体系内,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失职甚至受到干扰。
2. 行政监督权力分散、监督职责不清。
我国行政监督职责分散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中,造成监督权力的分散和监督职责的重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3.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落后,监督手段单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审计检查,缺乏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避免利益捆绑,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2. 整合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责任。
应将各个行政监督职责整合,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明确监督责任,减少监督权力分散和重叠的问题。
3. 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拓宽监督手段。
应出台行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监督的范围和职责,并拓宽监督手段,采取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众参与等。
4. 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能力。
对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监督力量充足;同时加强对内外部举报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调研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那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
作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为国家、为烟草公司、为烟草零售户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烟草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
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烟草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烟草依法行政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利用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效执法的方式不够高,有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不够适应当今社会执法要求。
,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
2、在烟草行政执法工作上,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
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
3、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4、在队伍建上,烟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
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烟草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
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烟草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行政执 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探寻有效的对策。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和冲突性,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执法标准,从而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3、执法程序不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况,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申辩等,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的合法性。
4、执法手段单一部分执法部门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而忽视了教育、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5、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或经济利益,存在地方政府干预执法的情况,使得执法难以公正进行。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存在形式主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时难以到位;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2、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检查、考核等方式,难以对执法行为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
3、监督信息不透明执法和监督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对执法和监督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监督责任不明确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落实。
三、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问题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行政执法提供清晰的依据。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3、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问题策略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行政监督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都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程序监督环境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指在合理划分与配置各个行政监督主体权力、职责的基础上,为保证各行政监督主体公正、高效地约束行政权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
一、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重要性1、有利于确保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转。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行政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系统因子。
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构成,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具体工作方式,规范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置、职权体系、权责关系,是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行政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组织实体保障。
2、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证行政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其关于行政监督工作目的、运转程序、具体手段的内容,是行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行政监督机构依据这些内容,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督促,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促进政府人员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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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民众对行政执法颇有微词,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以下从行政执法监督的法理层面予以简述: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再通过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
为了做到对人民负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需要科学的分工,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P154),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人民的监督,这既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反之,也是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人民的权利。
其次,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密切、广泛、直接的联系。
即每个人从出生登记到死亡注销户口,以及结婚登记、个税缴纳、营业执照、房产登记等等,其行政执法均如影随形。
无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还是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都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可以说,人的一生可以不与人大、法检系统打交道,但是却不可能不与行政机关打交道。
可见,监督行政执法,对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何等重要。
再次,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又是权力形象的化身。
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
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
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
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相当突出。
为此,基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征,加强对其监督,增益其正效应、减损其负效应显得十分必要。
二、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行政执法监督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执法监督体系。
尽管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全面的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及缺陷。
(一)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大为膨胀和扩展。
行政权不再单纯的拥有执行管理权,而是攫取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纠纷”[2](P25),“如果由一些人同时掌握行政和执行权,就会对人性的弱点———攫取权利构成巨大的挑战;他们会利用手中的立法和行政权使自己不受他们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在立法和执法时,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3](P405)。
其典型体现就是近年饱受诟病的“利益、立法部门化”,这就为行政执法监督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二)执法监督体系缺乏主导,未形成监督合力。
不少监论中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阿依古丽·穆罕默德艾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健全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又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本文以阐述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需要和法理依据入手,分析中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缺陷,进而从文化观念、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建设等方面探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路径,以期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4-0074-03*作者简介:阿依古丽·穆罕默德艾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2012年4月社科纵横Apr ,2012总第27卷第4期SOCIAL SCIENCES REVIEW VOL .27NO .474督部门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监督职能混合,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
尤其是执法监督体制中,没有一个专司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或部门,主导性不强,不能够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导致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低下。
(三)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监督的依据不足,缺乏长效机制。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监督法。
一些地方制定了涉及行政执法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缺乏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导致行政执法监督依据不足,且尺度标准不统一,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监督乏力、惩处不严。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执法手段单一,装备欠缺,责任制不健全,造成了许多行政执法监督的空档,效果差强人意,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亲疏有别”,间接地或变相地成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和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往往以教代罚、以罚代刑、制裁不力,缺乏有效的震慑力,时有曝光的问题官员“复出”就是明证。
(五)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
社会监督的渠道不畅,机制缺乏。
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强,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案件只能做避重就轻的滞后性报道。
社会组织监督分散和乏力,且渠道有限等等。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一方面是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的新机制:(一)更新行政法律文化观念,推动行政法文化的革新。
要树立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理念,要充分认识行政法即“控权法”,树立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形成新的法律观念和法行为模式。
要一改以往的法律统治工具论观念,应该意识到并认同“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律制约器。
”[4]罗尔斯也曾提到“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
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
当这些规则是正义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5](P187)。
要努力让“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实到实际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口号的层面。
(二)革新民众的思维方式。
前几天去邻居家串门,正好碰到老大伯看病回来,一进门就大发牢骚:“说某医院检查个骨质增生就用掉几百块,医生没有一个不是黑心肝的东西……。
”大伯的孙子和我谈到了高考的相关问题,老大伯立刻斩钉截铁地说:“一定要考医学院,只要当上医生,工资多少不说,单拿红包和提成就足够了”。
老大伯的一席牢骚话,对笔者触动颇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相矛盾的思维方式的无处不在:我们对贪官恨之入骨,可同时我们又不顾一切的报考公务员,梦寐以求的要做官;我们对垄断国企骂不绝口,可同时我们又削减脑袋地想到那里求职就业,拿不合理的高工资;我们对办事情要找关系送东西深恶痛绝,可一旦自己要办事,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找关系送东西;我们对特牌车愤愤不平,可是当我们偶然有机会坐在里面风光一把的时候,又觉得无比的痛快和神气……总之,我们觉得愤怒,不是因为我们觉得不公平,而是因为我们觉得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们愤慨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这种不公平,而是想方设法让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
我们许多人骨子里甚至是喜欢、迷恋、崇拜这种不公平的。
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就会纵容行政执法的不公;作为行政主体时就会恣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公。
修正这种思维方式,仅采用现行的浮光掠影、自上而下的“普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真正让民众充分的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下而上地推进“宪政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建设。
(三)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
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执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P240);“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P244)。
简言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是否合法,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照执行。
在法律上的典型体现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有些零星的例外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明文入宪,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借助发达的媒介及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或许能收到双重之功效。
因为“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6](P6)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无疑就是给了行政相对人一把宝剑。
(四)充实权力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力量。
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些式微,就向庙中之神———高高在上,却无灵验。
式微的反面是权力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较大的潜能,因为宪法已经赋予了权力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利,现在的问题是急需构建相应的制度让权力机关的权力得以充分行使:制定人大及常委会监督法,使人大及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询问、质询和罢免权;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就重点行业和领域以75及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进行专门监督;强化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和财产利益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