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
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时限、 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确保有关
部门及时了解事故情况。
事故调查
明确事故调查的组织、调查程序 、调查内容和事故性质认定等方 面的规定,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
顺利进行。
处理与追究
规定了事故处理的原则、方法和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措施,以强
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03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
基础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规定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 法等,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基础。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主要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规定管理的原则、方法、程 序等,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规定安全生产相关技术的要求、指标、方法等,用于 指导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
企业责任
01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
准执行,确保生产过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步生产流
程都符合法规要求。
培训与教育
03
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
作技能。
政府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监督与检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目录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
目录
•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责任 追究
• 企业如何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及标准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简介
01
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

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
二、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
三、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规定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物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培训等内容。
四、环保法规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环保法规涵盖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方面。
五、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
六、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数据保护、网络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内容。
七、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
八、特种设备操作标准特种设备操作标准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如今,因为各种社会事件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我们越来越关注安全问题。
而在生产领域,安全问题更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它们的作用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于2002年以立法形式正式公布。
该法规定:“国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推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建设安全生产的经济体制、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使整个社会都有了更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法律规范。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200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细化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律法规。
3、其他相关法规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条例、规定和要求。
如《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为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安全生产标准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标准。
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是1996年发布的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提出和制定的研究、标准实施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指导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和其他领域的标准管理与执行水平。
2、安全生产标准中国的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和实施,其范围包括各个行业和领域。
这些标准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和要点,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钢铁、矿山、化工、电力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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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组织体系、职 责权限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总和。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构成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两个层面。政府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自主管理则主要包括企业内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规定了各类场所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技术要求,以确 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危险品管理
针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 等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职业病危害防护
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了相应的防护标准和要求,以保护 作业人员的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 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历史与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历史
国外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业 化进程的加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开始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作用是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 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责任制
0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安全生产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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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具体 来说,就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基本方针、原则和任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该制度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四、事故应急管理事故应急管理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预先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我国对于事故应急管理有一系列法规要求,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五、建筑法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要求。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活动中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包括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内容。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指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原因、分析责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过程。
我国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做了明确规定。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制度和管理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该法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活动的必备条件,也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细化和补充,详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担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规定》针对煤矿这一高危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包括煤矿的开采、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排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六、建筑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条例》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等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要求和程序,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追究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适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适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重点关注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3. 《消防法》- 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造消防设施、电气火灾防护、消防应急等相关内容。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确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调查要点。
5.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危(wei)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了管理,保障了安全生产。
6. 《矿山安全法》- 重点关注矿山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矿山安全设施、防治矿山灾害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标准清单1. GB/T 25822-2022 《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规范》- 规定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责任、员工培训、安全风险评估等。
2. GB/T 24001-2022/ISO 14001:2022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和指南》- 针对企业环境管理的标准,规定了环境政策、目标和目标达成的要求。
3. GB/T 28001-2022/ISO 45001:2022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了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安全目标、职业健康与安全绩效评价等。
4. GB/T 19001-2022/ISO 9001:202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针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质量目标、资源管理等。
5. GB 26206-202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 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服务流程,保障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附件三:《消防法》全文- 附件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附件五:《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附件六:《矿山安全法》全文- 附件七:GB/T 25822-2022 《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规范》全文- 附件八:GB/T 24001-2022/ISO 14001:2022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和指南》全文- 附件九:GB/T 28001-2022/ISO 45001:2022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全文- 附件十:GB/T 19001-2022/ISO 9001:202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全文- 附件十一:GB 26206-202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全文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遵守安全规定,防范和控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旨在从法律层面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安全。
下面,我们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囊括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处理、产品质量监督等。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
2.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2日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法律条文和规定。
该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规定。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档案、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
3.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定》、《消防法》、《边坡工程安全监理规定》等,都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业界在安全生产领域制定的标准化技术规范,主要用于监管和指导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下面介绍几种比较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
1.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要求GB/T 28001-2011 标准是我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要求。
该标准主要包括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流程模式等,旨在通过有效的管理提升职业安全和健康水平,避免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2. GB/T 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GB/T 24001-2016 是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规范要求,通过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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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本章学习要点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了解最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1日,以总局令第29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此次修订是以2009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
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煤矿企业如何贯彻《规定》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
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
同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煤矿井下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尽快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各煤矿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细化责任、落实考核、总现奖惩。
尤其是小煤矿要迅速落实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相关规定如下:(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所称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8)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12)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3)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