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要求,也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最重要的法律,被誉为“安全生产之父”。
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防范措施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加强执法打假力度,从制度上推进安全生产事故数量的下降。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之一,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等等。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不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话,将会受到处罚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惩罚措施。
四、《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针对矿山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了煤矿、金属矿山等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矿井通风、排水、防尘等的技术水平,建立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该法还规定了矿山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实施的罚则也做了明确的说明。
五、《建筑法》《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安全方面展开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化施工流程等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建筑安全评估的范围、程序、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六、结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是工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企业应当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 对生产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确保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得到有效
实施03。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整改与持续改进
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 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
03
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于1998年颁布 实施,2008年 进行了修订。
01
该法规定了消 防工作的基本 原则、监督管 理体制、火灾 预防、火灾扑 救、法律责任
等内容。
02
强调了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加 强消防安全管 理,预防火灾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于2002 年颁布实施, 2018年进行了
修订。
01
该法规定了职 业病防治的基 本原则、监督 管理体制、职 业病预防、职 业病诊断与治 疗、法律责任
等内02容。
强调了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加 强职业病防治 工作,预防职 业病,保障劳 动者的健康权
04 地方法规层面: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02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2014年进行了修订。
02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点-法律法规

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P12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按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从上位法到下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P13 单行法律: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P13 相关法律:国家现行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刑法》。
P14 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P14 从同一层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另一种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他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殊法P15 《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11月1日施行,第70号主席令。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也是最高的,处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
P26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P23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P20 《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P2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点总结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的概念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 安全生产标准化
-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及应用
-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与执行
4.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概念
- 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5.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与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原则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措施
-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种类
-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形式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7. 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执法
-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 安全生产执法方式
- 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实践案例
该文档简要总结了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的基础知识点。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执法等内容的介绍,有助于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知识点总结,具体考试要求以官方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概念1.1 安全生产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
1.2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 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为宪法和行政法规两个层次,其中行政法规又分为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等多个层级。
2.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 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3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措施4.1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制定,并且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2 安全生产措施的分类和应用安全生产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等方面,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责任、措施等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生产必须放在首位,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3.综合治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防范和控制危险因素。
4.整体推进:全员参与,协同推进安全生产。
5.法制保障: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需要履行的主要责任包括: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做好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检测、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4.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5.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7.建立和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也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如下:1.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
2.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向劳动者提供使用说明。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防止劳动过度导致工伤事故。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6.提供安全记录和事故统计报告,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三、《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消防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1.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3.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4.根据消防法规定,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促进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的责任和义务1.企业主要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
3.劳动者也有安全生产义务,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法的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国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
五、总结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抱歉,根据我目前的知识和能力,我无法继续写1500字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颁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4年、2018年两次修正。
二、主要内容(一)总则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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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2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8、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29、禁“三合一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建筑,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0、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32、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后任职;3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34、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35、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3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8、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39、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过错原则;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遵守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四、查封、扣押的物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44、安全中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对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责人汇报;46、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4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49、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提出措施;50、事故调查处理目的:查清原因、提出措施、防止同种事故重演、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2、发生特大事故,企业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53、“三合一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54、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55、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56、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57、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58、在被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60、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法律责任;61、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赔偿;62、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63、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监;64、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设计文件、通风系统、安全出口、竣工验收;65、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66、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67、所有矿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6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69、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7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71、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7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73、行政处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74、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75、保护现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76、《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7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78、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7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80、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8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81、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3、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4、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受贿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86、常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87、行政处罚设定:法律(国家)——各种都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不得设定;88、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属地管辖),适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但违法事实的确定尚需要法定依据的情况;89、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9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9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92、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9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9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96、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97、“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98、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9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法》其他内容的监督管理;100、职业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101、职业病危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102、职业病的病因是职业因素;10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04、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10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106、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107、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108、当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109、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进行监督;1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110、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分级监察(三级,国家为主,省、地方);112、建议报告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其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11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11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115、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安全责任制、矿长安全资格、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作业现场检查复查、专用设备;116、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后无变化,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煤矿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117、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118、人员“三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119、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120、对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吊销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121、煤矿予以关闭的情况:无证照、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122、煤矿关闭程序:县级煤监部门——关闭建议,责令停产;有关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123、关闭煤矿要求: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封闭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124、扩建工程已开工,超出安全设计划定的范围和规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2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26、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127、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128、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129、建设单位为申领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130、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送;130、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