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宣传

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生产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我们需要做好安全生产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
一、宣传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向公众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标准等,明确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宣传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常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宣传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 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宣传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疏散等,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能力。
5. 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宣传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标志、行车安全等,确保交通安全出行。
二、宣传方式1. 宣传手册: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手册,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本知识、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内容,发放给公众,供其学习和参考。
2. 宣传海报:设计安全生产宣传海报,图文并茂地展示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常识,张贴在公共场所或宣传栏上,供公众观看和了解。
3. 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发布安全生产知识和案例,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4. 现场宣传:在企业和工厂等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安全知识,解答疑问,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5. 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针对不同行业和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三、宣传效果通过以上宣传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来说,宣传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 知晓率:了解公众对安全生产知识的知晓率,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访谈等方式进行统计和分析。
安全生产安全法律小常识

安全生产安全法律小常识凡是违背科学的发展观,不按规律办事,就必然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深究每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
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
一、什么是安全?安全是没有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二、什么是事故?事故是指人们在有目的地进行生产劳动中突然发生意外事件,迫使生产暂时停止或人员受到伤害。
事故是生产实践异常的突变。
三、什么是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四、什么是把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五、什么是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七、事故伤害程度分哪些?轻伤、重伤、亡。
八、什么是轻伤?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九、什么是重伤?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规范、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日。
十、什么是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十一、什么是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二)引言: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以提醒大家关注和遵守相关法规,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分配等方面所做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将为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正文:一、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雇主也应该履行相关的义务,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劳动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3.《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设施等,以保障员工的安全。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对员工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1.《消防法》- 该法规定了火灾防范、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建筑法》- 该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全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等完善,以应对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校本课程——建筑安全常识读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生产等工作过程中,为保障人员和物质财产的安全,采取各种防护措施,规范施工或生产操作行为,防止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下面对其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于2002年设立,对于生产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保护人身、防止事故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保障了劳动者和社会的安全和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于1992年设立,是安全生产的行业性立法,具有一定的细化和规范性。
改法规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单位的责任和违法后果。
二、安全生产规范1.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文件的编制:生产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文件,履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2. 工程施工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操作流程、现场消防措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模式、施工现场的通讯联络等。
3. 建筑设计单位关于安全性设计的规定:设立的相关条款提出,委托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方案合乎安全性要求,尤其是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应重视施工安全。
4. 工程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会影响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所以这些关键角色必须同时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三、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不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有可能会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
2.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撤销或无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证书或作废经审批的财产,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或实行停产停业,降低生产率和利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规操作或过失造成事故的人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捆绑处罚,但如果行为或后果很严重,有可能导致公司或职业失去资格。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概念1.1 安全生产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
1.2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 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为宪法和行政法规两个层次,其中行政法规又分为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等多个层级。
2.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 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3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措施4.1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制定,并且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2 安全生产措施的分类和应用安全生产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等方面,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内容(三篇)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内容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对员工进行关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
这一教育内容的目的是提升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减少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风险预防、急救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和主要内容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主要职责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5.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事故案例分析1. 不同类型的事故案例分析,如火灾、爆炸、坍塌等2. 事故案例的成因分析及可能导致的后果3. 事故案例相关的安全风险点和安全防范方法4. 事故案例中的责任追究和经验教训三、安全风险预防1. 安全风险预防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 安全风险的种类和评估方法3. 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4. 高风险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操作规范四、急救培训1. 常见意外伤害的急救知识和操作技能2. 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的自救技巧和逃生策略3. 急救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情况下的急救流程4. 急救培训的应用场景和实操演练五、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使用1. 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分类和功能2. 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 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求4. 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购置和更换流程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1.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和执行2. 全员参与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制度3. 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演练4. 安全奖惩制度和安全文化建设手段七、安全文化建设1. 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2. 安全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方法3. 安全文化的评估和改进措施4. 安全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和效果以上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内容,可以根据具体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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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授: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 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两证缺一即可视为上岗或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容是: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容: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1、第2条:“……中华人民国境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国境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