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校本课程——建筑安全常识读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生产等工作过程中,为保障人员和物质财产的安全,采取各种防护措施,规范施工或生产操作行为,防止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下面对其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于2002年设立,对于生产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保护人身、防止事故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保障了劳动者和社会的安全和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于1992年设立,是安全生产的行业性立法,具有一定的细化和规范性。
改法规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单位的责任和违法后果。
二、安全生产规范1.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文件的编制:生产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文件,履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2. 工程施工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操作流程、现场消防措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模式、施工现场的通讯联络等。
3. 建筑设计单位关于安全性设计的规定:设立的相关条款提出,委托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方案合乎安全性要求,尤其是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应重视施工安全。
4. 工程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会影响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所以这些关键角色必须同时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三、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不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有可能会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
2.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撤销或无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证书或作废经审批的财产,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或实行停产停业,降低生产率和利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规操作或过失造成事故的人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捆绑处罚,但如果行为或后果很严重,有可能导致公司或职业失去资格。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202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二)引言: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以提醒大家关注和遵守相关法规,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分配等方面所做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将为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正文:一、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雇主也应该履行相关的义务,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劳动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3.《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设施等,以保障员工的安全。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对员工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1.《消防法》- 该法规定了火灾防范、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建筑法》- 该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全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等完善,以应对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概念1.1 安全生产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
1.2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 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为宪法和行政法规两个层次,其中行政法规又分为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等多个层级。
2.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 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3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措施4.1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制定,并且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2 安全生产措施的分类和应用安全生产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等方面,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
安全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常识

安全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常识在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安全员是负责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岗位之一。
作为一名安全员,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是职责所在。
本文将就安全员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常识进行介绍,以加强大家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
一、劳动法律法规常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安全员熟悉并合理运用,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治疗职业病,安全员需要了解各类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协助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并开展相应的防护工作。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员,必须了解这部法律,明确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需要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调查与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该规定细化了《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员要具备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制度和措施的了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常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员应熟悉突发事件的分类、等级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了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科学地组织员工疏散和紧急救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为安全员,需要了解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保障单位内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演练等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了解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掌握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推动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活动的环境保护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安全员,要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单位进行固体废物的合理处置,以保护环境安全。
以上仅为安全员需要了解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常识,安全员在开展工作时还需根据不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特点,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

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手册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二、安全生产常用名词解释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1.安全生产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检查,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齐抓共管”,是指党政领导、单位负责人、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失职追责”,是指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4.安全生产“ 三个责任”:政府督促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5.安全生产“ 三个必须” 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6.安全生产责任“ 五级五覆盖”:五级:省、市、区、镇(街)、村(居)。
五覆盖:(1)“ 党政同责” 全覆盖;(2)“ 一岗双责” 全覆盖;(3)“ 三个必须” 全覆盖;(4)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5)各级安委办定期向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7.安全生产“ 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1)必须落实“ 党政同责” 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安全生产常识五个须知

安全生产常识五个须知一、安全生产常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全生产常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掌握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掌握安全生产常识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下面将介绍安全生产常识的五个须知。
二、须知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劳动者应当学习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做到心中有数,遵章守纪。
三、须知二:安全生产常识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
比如,了解各类危险物品的特性和防护措施,了解各类安全标志的含义和应用,了解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等。
只有了解这些常识,才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须知三:个人防护用品在一些特殊的工作环境中,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的重要装备。
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比如,在高温环境中,应当佩戴透气性好的防火服和防热手套;在噪音环境中,应当佩戴防噪音耳塞或耳罩等。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须知四: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在工作中,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时有发生。
劳动者应当掌握一些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方法。
比如,遇到火灾时,应当迅速向安全出口撤离,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
另外,劳动者还应当了解所在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逃生路线和安全设施的位置,做到心中有数,以备不时之需。
六、须知五: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培养安全生产意识是每个劳动者的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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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授: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 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