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沪市监食生20200225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为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与原有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1.实施日期本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发放均已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审查依据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有关细则修订出台前,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为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属于新的业态、工艺或者可能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局。
3.许可文书2020年3月1日后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统一使用新版文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
为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网通办”,进一步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默认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申请人登录许可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若企业明确提出需要纸质证书,各单位应当发放纸质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 版)1.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审核申请资料4.4.1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自2015年7月21日起,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等审批职能统一调整至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
为保障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要求实施。
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二、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函〔2015〕227号)要求,做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的食品许可工作仍按原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并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7月20日前受理的审批事项,仍由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办结;自7月21日起,以上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全程实施。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医药大楼3楼,邮政编码:450012,联系电话:0371-********、63280305,相关许可材料上报联系人:王龙霞。
四、原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5年7月17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请示》,对该所取得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进行了核定。
经考核,指定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现予以公布。
因食品监管职能调整,部分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人员、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效性,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莱芜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不再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结束——。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申报条件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企业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五、申办时应提交资料(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6、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8、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一)企业名称变更(1)提交资料(2)书面审核(3)审批(4)上报省局(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二)组织现场核查(三)发证检验(四)材料审核及报送七、办理流程图(一)企业名称变更八、办理时限(一)企业名称变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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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申请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除按规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1);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即可。
申请变更时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所列内容与获证时相比无变化的应填写“无变化”,有变化的应同时填写变化前和变化后的内容。
二、受理及决定
(一)企业变更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提出,属于省局受理的应当向省局提出。
(二)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申请受理机关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页品种明细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若其变更不涉及获证单元的变更,且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无变化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并核实后,应当按照发证检验的程序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新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检验合格的准予其变更申请,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新的品种明细;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其变更申请。
2.若其变更涉及获证单元的变更或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变化的,应当按照扩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并提交。
2.属于省局受理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栏由市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