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标识的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
变频器是指采用变频器技术改变电机工作电源频率,以控制电机速度的电气传动设备。
二、标识的样式和尺寸1. 标识的样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图案、文字、数字等元素进行设计,要求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2. 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的大小和实际情况而定,但最小尺寸不得小于规定的标准尺寸。
三、标识的标注要求1. 标识应标注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
2.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阅读,不得有模糊、残缺等现象。
3. 标识应固定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
四、标识的检验和认证1. 生产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所生产的变频器产品进行能源效率检验和认证。
2.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认证。
3.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对所出具的检验和认证结果负责,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处罚。
五、标识的监督和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虚假标注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3.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自律和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标识的申请和审批1. 生产商应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技术文件。
2.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方可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3.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应告知生产商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生产商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七、标识的使用和保护1. 生产商应正确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确保与实际产品相符,不误导消费者。
2. 生产商应保护能源效率标识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仿冒或侵权。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经过审核认证、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的能源效率等级、图示、简要说明的标志,是用以指示产品能源效率状况和用户选购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国能源效率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查自纠,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第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各要素应当采用以下标准,设计风格应当简约、科学、明了:(一)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效率等级应当采用能效标识的统一分类。
其中一级能效标识为最好的,两级为好,三级为一般,四级为较差,五级为最差。
(二)能源效率图示能源效率图示应当采用简约、直观、易懂的方式,并注明能源效率等级。
(三)能源效率简单说明能源效率简单说明应当注明产品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及相关能效标准,文字简洁明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测试、认证。
经认证的产品才能进行能源效率标识。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印刷清晰、不脱落、不掉色,应当与产品说明书一同提供,以方便用户查询。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介绍并展示符合标准的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优质的和能源效率高的产品。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是指对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进行评估和标识的制度和要求。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电力变压器制造商生产和销售能效更高的产品,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减排。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能源效率标识的要求: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方法。
根据电力变压器的类型和功率等级,制定了相应的能源效率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
2. 能源效率等级的划分:根据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指标,将产品划分为不同的能源效率等级,如高效、中效和低效等级。
根据能源效率等级的划分结果,给予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3. 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规则,包括标识的安装位置、形式和大小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4. 信息公示和宣传: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公示和宣传要求,包括制造商和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能源效率的认识和关注。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使用和管理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标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电力变压器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同时,还可以引导消费者选择能效更高的产品,提高整个电力变压器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引言能源效率是指在实现一定的能源供给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能力。
随着全球能源紧张的形势日益严峻,提高能源效率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目标和挑战。
为了规范能源效率评价与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能源效率标识是指对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进行评价,并通过标识方式进行展示,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和选择更加高效节能的产品或服务。
二、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1. 标识标准的确定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的标准应准确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消耗水平,以及相应的能源效率等级。
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社会经济因素等多方面因素。
2. 标识管理机构的设立建立专门的标识管理机构负责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识的申请和审批、标识的核发和管理、标识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等。
3. 标识的申请和审批企业或机构在生产或提供服务前,应向标识管理机构提交能源效率标识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测试数据。
标识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后,决定是否核发标识。
4. 标识的核发和管理标识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对已核发的标识进行管理,包括标识的有效期管理、标识信息的维护和更新等。
5. 标识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标识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和更新标识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选择符合能源效率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三、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1. 标识的悬挂和展示企业或机构应将获得的能源效率标识悬挂在产品实体上或在服务场所醒目的位置进行展示,以便消费者能够直观的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等级。
2. 标识的宣传和介绍企业或机构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网站介绍、产品说明书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和介绍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标识,以增加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 标识的信息公开企业或机构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标识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失效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08.13【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引言电力变压器是电力系统中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其能源效率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运行。
为了推动能源节约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国能效认证中心制定了CEL 020-2021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旨在规范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引进和使用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kVA的全封闭型电力变压器。
三、术语和定义1.电力变压器:将输入电频电压经变换降低或升高,输出给负荷端的装置。
2.额定功率:电力变压器设计和指定的有效功率输出。
3.能源效率:电力变压器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
4.标称额定值:制造商在产品上注明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压。
四、能源效率等级和标识1.能源效率等级:电力变压器按照能源效率可分为1级至3级,能源效率逐级递增。
2.能源效率标识:电力变压器在产品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应标明能源效率等级。
五、能源效率测试和计算方法1.测试样品选取:测试样品应随机选取自生产的电力变压器产品,并符合一定的样本数量和比例要求。
2.测试条件:能源效率测试应在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包括温度、湿度、电压等。
3.测试方法: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能源效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准确计算。
4.能源效率计算方法:能源效率计算公式为能源效率=输出功率/输入功率。
六、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管理1.产品能效统一标识: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造商不得在产品上虚假宣传。
2.能源效率标识示范样本:国家能效认证中心将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的示范样本,制造商应按照示范样本进行设计和制作。
3.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制造商在生产电力变压器时,应向能效认证中心提交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测试报告和技术资料。
4.产品抽样检测:能效认证中心有权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力变压器样品进行抽样检测,以核实其能源效率标识的准确性。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能源法》、《节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能源管理等方面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指将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与使用性能参数以标识、标签或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产品或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
第四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权威认可、自愿参与。
第五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能源效率标识的数据库,及时更新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数据,为用户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应当与相关部门的节能政策相一致,促进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情况,对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评价,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设备或建筑物。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情况。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分类第十条能源效率标识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能源消耗等级等分类进行。
第十一条按照产品类型分类,能源效率标识可以分为工业产品、家用电器、建筑物等。
第十二条按照能源消耗等级分类,能源效率标识可以分为高效能、普通能、低效能等级。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进一步分类。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标明产品或设备的能源消耗等级、使用参数等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标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标识形式、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八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的要求进行销售,并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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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最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
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
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8 月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 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