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与立案审查的思考
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向网上办案转型。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法院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安全隐患尽管网络安全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
在法院网上办案过程中,如果不加以有效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个人信息被泄露、证据被篡改等严重后果。
2. 技术设备不完善由于一些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很多法院还没有配备好必要的电脑、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
这使得在线提交材料、审理案件变得困难,影响了整个网上办案工作流程。
3. 司法公正问题在传统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面对面与法官交谈,通过非语言沟通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然而,在网上办案中,这种直接交流的方式受到了限制,可能导致当事人感受不到司法公正,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4. 法官素质与能力对于一些年龄较大或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法官来说,他们更难适应新兴的信息技术工具和网络环境。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他们可能无法熟练利用在线办案系统,影响工作效率和办案品质。
二、解决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 加强安全保障通过加强网络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确保网上办案过程中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立健全防御系统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完善设备配套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级法院内配备好必要的电脑、宽带等硬件设备。
同时提供培训与指导,使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娴熟操作在线办案系统,并有效使用相关技术工具。
3. 加强交流与沟通为了解决网上办案中的沟通和交流障碍,可以适时采用视频会议、在线问答等方式提供线上支持。
同时,鼓励法官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消息等形式与当事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以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4. 提升法官素质通过加大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信息化意识和能力水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19•【字号】京高法发[1997]232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7〕23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图表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
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网上立案调研工作报告
网上立案调研工作报告网上立案调研工作报告一、概述本次网上立案调研工作是为了了解我国法院网上立案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而为进一步推进法院网上立案提供参考和建议。
该调研工作涵盖了我国多个地区的法院,并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和数据分析。
二、调研结果1. 现状分析通过对各地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观察和数据统计,我们发现网上立案已经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网上立案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节约了人力和物力资源。
同时,网上立案还提供了便利的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进行立案操作。
2. 存在问题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存在。
首先,一些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操作界面和流程设计较为繁琐,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难度。
其次,一些地区的网络环境还不够稳定,导致网上立案系统的运行速度不够快捷,影响了立案效率。
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网络安全问题,相关数据有可能泄露或被篡改,不利于案件审理。
此外,一些较为传统的法院工作流程仍然依赖于纸质文件,与网上立案系统未能很好地融合,导致了信息的重复录入和共享困难。
三、问题分析1. 操作界面和流程设计问题通过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一些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操作界面和流程设计过于冗杂,以及使用专业术语过多,给一般当事人造成了困扰。
此外,一些操作步骤繁琐,容易让当事人忽略某些重要环节。
2. 网络环境问题一些地区的网络环境还不够稳定,导致网上立案系统的运行速度较慢。
尤其是在大规模案件集中立案时,系统容易崩溃或无法正常运行,给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3. 网络安全问题一些地区存在网络安全问题,相关数据的泄露和篡改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
此外,相关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工作也存在不足,一旦系统故障,造成的数据损失难以弥补。
4. 纸质文件与网上立案系统融合问题一些地区的法院仍然依赖于纸质文件,与网上立案系统未能很好地融合。
这导致了信息的重复录入、共享困难以及流程的重复操作,浪费了时间和资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2.21•【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1.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基本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11种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
可以说,互联网法院是在线诉讼改革的“试验田”和“样板间”。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运行顺畅,初步形成了在线诉讼模式。
一是在线诉讼平台成功搭建。
我们建设了电脑端诉讼平台,开发了手机端小程序“北京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当事人足不出户可以完成全部诉讼环节,形成了诉讼从网下到网上的基础框架;我们开发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在线诉讼电子证据的痛点、堵点、难点;我们建设了线上“智慧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了以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天平链”、“AI虚拟法官”、淘宝微淘账号等组成的多维度、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体系。
特别是我们法官端审判系统与当事人端电子诉讼平台内外网实时交互的技术设计,兼顾使用便利与数据安全,可以说,走出了一套在线诉讼技术发展的“北互模式”。
我们的诉讼平台获得了2019年度中国创新型政法网站,“天平链”证据平台获得2019年度中国智慧政法十佳典型案例。
二是在线诉讼机制初步形成。
我们通过大量涉网案件的审判,不断完善在线诉讼流程。
在身份认证、电子送达、网络庭审、电子证据以及配套的审判管理机制方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规范。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到2020年2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立案51794件,审结43995件。
其中,当事人立案申请100%网上提交,在线缴费率90.7%,在线庭审率99.6%,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上诉案件电子卷宗线上移转率100%、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 。
法院起诉流程[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网上打官司有这些步骤]
法院起诉流程[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网上打官司有这些步骤]摘要:今后,当事人登录北京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足不出户网上打官司。
钛媒体注:9月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这是继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后的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今后,当事人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足不出户网上打官司。
这是根据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要求而设立的。
这是一所24所小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不适合线上审理的案件,可采用线下审理和线上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细化为11类,主要包含网络购物、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借款、互联网著作权、互联网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类型。
主要包含网络购物、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借款、互联网著作权、互联网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类型。
具体为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
互联网法院让“数据多跑腿,当事人少跑路”,从立案开始,当事人通过外网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自助立案,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可以接受到对方的证据材料,开庭前,还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当受理一个案件时,诉讼平台会自动向他推送同类案件,帮助法官了解同类其他案件的裁判情况,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情况来看,案件的网上审理,的确提高了审判的质效。
截至2022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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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引言2 互联网法院成立的背景3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所面临的挑战4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方式与管辖范围引言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设计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对法院自身来讲,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以落实,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推诿或争抢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讲,明确的管辖权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原告可以事先预知自己可以向哪一家法院起诉,被告也可以判断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从而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后,管辖权的合理设计和确定,也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近年来陆续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通过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管辖权的行使,确定统一、明确的裁判准则,在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价值。
一、互联网法院成立的背景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越来越大。
正如大数据之父维克托·迈尔(Viktor Mayer)所预言的那样:“在不久的将来,世界上许多现在单纯依靠人类判断力的领域都会被计算机系统所改变甚至取代。
”互联网已经成为21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技术,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互联网基建设施不断完善,数字化战略逐步落实,互联网服务持续渗透,网民规模保持稳健增长。
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人,较2017年末增加3.8%,互联网普及率达57.7%。
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较2017年末增加4.7%,网民手机上网比例继续攀升。
与此同时,涉及互联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一背景下,为推动实施互联网强国战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提升中国在互联网领域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所面临的挑战(一)互联网管辖规则的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等11种案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
这次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属于互联网+传统案由的方式,树立了限定特定条件的法律关系的新规则。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对传统的立案审查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因为网络的无边界性与传统管辖权的地域性存在冲突。
在互联网络中,不存在网络边界,人们不能像现实世界一样按照时间和空间进行地点的确认。
比如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但实务中确定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点十分困难,尤其是一些大型网站,服务器遍布全国甚至整个世界,而且传输过程中的信息会经过很多网络服务器进行中转,最终在用户的电脑中显示,因此要想准确判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存在较大困难。
互联网法院不仅仅要审查地域管辖,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事实上的情形,对立案法官确定立案管辖相关事实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互联网法院立案法官要审查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完成方式。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类型案件,这种管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决当事人地理区域限制问题,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规避法院管辖的风险,而当事人网上提交起诉材料对法官立案审查的限制客观上可能进一步加剧对管辖问题的审查难度。
(二)立案登记制的出台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我国开始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次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属于互联网+传统案由的方式,进一步增加了立案审查的难度。
如互联网购物纠纷,需要立案法官判断购物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再比如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服务合同界定为“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服务合同,这就需要立案法官进一步审查签订和履行行为的完成方式。
这些内容的审查包括其他起诉要件的审查都需要在7日内完成。
(三)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因网上立案的便捷性,立案申请材料存在数量多、不规范、随意性大等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成立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撤回起诉申请1351件,占提交总量的10.6%。
另外,还存在部分起诉材料缺乏证据材料,如北京某互联网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不能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涉互联网纠纷。
有的起诉材料属于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明确,无法根据起诉材料判断纠纷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陈某起诉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事实理由仅两行字,诉讼请求仅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无明确数额。
(四)线上与线下交易相互交织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等环节全程在线,但现实中有的矛盾纠纷是线上与线下交织,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法律关系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有的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这类案件是否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存在审查难题。
如网约车纠纷,订单和付款都是通过线上完成,但实际的运输服务是通过线下完成。
如果起诉人起诉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双方构成运输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网约车平台信息中介服务行为,则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均在线上,就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但有的案件从起诉材料看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起诉。
三、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方式与管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等11类纠纷,确立了互联网法院采取集中管辖的方式。
“集中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最早出现于200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了集中安排和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从上述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产生背景看,集中管辖制度更倾向于是一种为适应当时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快速而深刻的变化,法院基于提高审判效能考虑,从司法层面对某种类型化案件作出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
对于集中管辖,有的人认为集中管辖就是一定区域内将某类案件集中由特定一家或几家法院统一跨行政区划的一审管辖。
有的人认为集中管辖是将同类案件纳入统一司法审判整体中专门审理,以充分发挥司法整体效能的法院管辖的制度。
如何界定集中管辖,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立案审查因所受理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将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予以探讨。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69亿,相较2017年末增长6.7%,占网民总体比例达到71.0%。
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57亿,相较2017年末增长10.2%,使用比例达到70.7%。
2018 年上半年,我国网上零售交易额达到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继续保持稳健增长势头。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呈增长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正式立案3040件案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59件,占比15.1%。
对这类纠纷,法官首先要审查购物合同是不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的。
因为是不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直接决定案件是否是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的问题是第一个要审查的问题。
1. 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和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生于电子商务中;二是要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三是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四是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五是系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的。
常见的电商网站如京东、淘宝、苏宁易购、当当、亚马逊等均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消费者在微信、微博、论坛、博客等其他社交平台购买商家发布推广的商品,对腾讯或第三方卖家提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规定,在其他非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是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
另外,按照上述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关于仅利用网站出卖自有商品,比如小米公司的小米商城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还需进一步探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由此可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系并列关系,可见电子商务平台与自建网站是有区别的,自建网站销售并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因此,类似于小米商城、华为商城之类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其属于非电子商务平台。
2. 电子商务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平台不仅作为平台方为第三方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场所,平台自身也直接销售商品,对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销售商品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范围,实践中也有争议。
笔者认为:第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销售商品时,合同也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符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看,仅通过电子合同形式订立或者履行的买卖合同,不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暂不纳入管辖范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销售商品显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