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庭”中的民事证据认定
短信、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但是...

短信、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但是...【导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等早已大量在案件中进行使用,但是这些电子证据,由于背后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确认,若相对方否认,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
因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若想在庭审中依法被采信,需要至少做到以下两点:1、聊天的人是谁?即首先要确认聊天、发送邮件的对象是谁,若连对方的身份都不能确认,这些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
通俗的讲就是QQ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微博等到底归谁所有。
2、记录应进行公证保全。
由于电子证据易被删除、修改等特点,聊天记录等应进行公证保全,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
公证取证是指各方当事人为了以后诉讼的需要,请求公证机关通过公证的方式,预先将某项证据确定下来的方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公证保全为收集保全因特网上的电子证据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基于公证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中立地位,我国法律对公证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外不得推翻。
延伸阅读: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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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就如同拼图的碎片,只有当这些碎片完整、准确地拼接在一起,才能呈现出案件的真实全貌。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它又包括哪些种类?如何收集、保存和运用这些证据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支付货款,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凭证、买方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买方确实未付款。
反之,如果买方主张已经付款,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的车辆就是物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
7、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案件的胜败、公正和公平起着关键作用。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认定原则,它们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指引。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原则展开探讨。
首先,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主观证据原则。
主观证据原则强调的是对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的重视。
在一些欠缺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赖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来进行证明。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主观证据通常是容易受到误导和偏见的,因此,在主观证据的认定中,法官需要谨慎权衡,并考虑其他可能的证据支持。
其次,客观证据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客观证据原则主要侧重于物证和据证。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物质,例如录像、录音、书信等。
据证是指能够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客观证据相对于主观证据来说,更加客观、客观性更强,能够提供更加明确和确凿的证明,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客观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除了以上两个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认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公正原则是在证据认定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正原则要求法官在证据认定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应受到相关当事人的影响,如政府、公司、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只有遵守公正原则,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原则要求法官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认定。
这就意味着法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不可靠和可靠证据,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在证据的认定中,法官应当尽力做到全面、公正地评估所有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真相尽量接近于公正和公平。
此外,还有人权原则,法律证据原则等需要在民事诉讼中遵守的证据认定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证案件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案件中,不同的证据认定原则可能产生冲突。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电⼦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电⼦证据在字⾯上的意思可以表现为证据是在电⼦⼯具中进⾏呈现的。
随着我国的电⼦科技的发达。
很多东西渐渐的都逐渐转向电⼦科技,可以使我们更加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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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介绍1、随着计算机和⽹络技术的普及,电⼦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络的⼈际交往⼤量出现,电⼦⽂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旦发⽣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电⼦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数据。
“电⼦证据”定义为:“基于电⼦技术⽣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机等各种电⼦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2、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举出的和法院⾃⾏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分析研究后,按照⼀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诉讼活动。
⼆、电⼦证据认定规则:1、电⼦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
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数据⼀般情况下不是由亲⾝所知的⼈输⼊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本作为证据提出的⼈通常对信息并不亲⾝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2、电⼦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当事⼈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常见的证明方法,并分析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应当以合法、合规、合理为原则。
具体而言,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规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例如,如果一份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法院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是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不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二、常见的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证明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方法。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明方法之一,它包括书面合同、书面协议、书面证明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文件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书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评判。
如果一份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法院将采纳它作为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另一种常见的证明方法。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陈述事实。
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法院会根据证人的身份、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信誉度来评判。
如果证人具有合法身份、证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法院将采纳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一种专门的证明方法,它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来证明某一事实。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也可以提供已经取得的鉴定报告。
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机构或专家的资质、鉴定方法以及鉴定结果来评判。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作者:朱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为民治诉讼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出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中,电子容易复制,容易改动,容易假冒或者销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比较困难,所以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思路以及认定办法与传统的证据取证方法完全不同,本文探讨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搜集电子证据以及如何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搜集;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互联网,随着互联网活动的展开人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和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需要互联网电子证据来进行调节,在网络时代,各类电子合同、网络广告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亦不可避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中,纠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以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等形式展现出来,电子证据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可避免。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其特性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存在于电脑光盘、磁盘、各类存储卡、手机登设备以及存储于互联网空间或者互联网运营商等互联网站点的数字化证据,数字化证据可以与载体分离,可以被修改和复制,可以转移到其他载体。
”因此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具有可复制性、载体变幻性和数字化等性。
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子证据又具有新的特性和形式,这些数字化的材料,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便是电子证据。
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电子文章、域名、网页、光盘或者其他存储载体等等。
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电子证据还具备电子证据多样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的价值所在,因此电子证据必须要严肃对待,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已成为人生活方方面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我们不能忽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其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作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诉讼进程,提高了判决效率,还大大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和查证工作。
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真实性的考量和保全措施等。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
电子证据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相关技术所产生、存储、传输的证据。
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电子合同等。
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广泛使用下,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可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作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二是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
作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简单。
例如,原告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邮件或短信截图来证明与被告的沟通,或者通过互联网搜索记录来证明对某种产品的了解。
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交电子合同或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来辩护。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直接提供给法院,并不需要复印或邮寄原始纸质文件,大大减少了成本和时间。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
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所以法院必须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评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如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过程。
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托技术专家的意见来评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复杂。
法院在评估电子证据时需要考量多个因素,如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一致性和连贯性等。
此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合法获取过程以及保全措施的完善性。
比如,法院可能需要确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以及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技术保全措施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处理电子证据时,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过去,人们对于证据的定义往往局限于实物证据和书证,如今,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并提出一些观点供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数字化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和电子设备,因此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部分。
然而,与传统的实物证据和书证相比,电子证据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如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等,这就需要法院在认定和运用电子证据时有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标准。
其次,电子证据的认定应遵循的原则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或伪造。
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数据鉴定、取证程序的规范等。
此外,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院应该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确保其获得的合法性,例如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或合法的获取等。
然后,电子证据的运用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在运用电子证据时,法院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或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同时,法院还应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限制对敏感信息的公开,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最后,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更新速度的加快,法官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电子证据。
同时,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岗位或机构,负责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定,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认定时,法院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在运用时,法院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法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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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庭”中的民事证据认定互联网在线开庭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催生出来,顺应司法公开、高效司法要求的必然产物。
我国从2004年开始推行庭审直播,在互联网时代,各类大案要按、涉民事案件以及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案件的庭审直播,法律文书公开让审判公开的道路越来越宽畅,互联网智慧法院的建设兴起,2019年年第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全国各地各级法庭纷纷开展的“互联网开庭”“云庭审”,更是让在线诉讼走向了高潮。
高效便民、突破时间及地理空间的限制,在特殊时期保障司法,司法透明度以及司法公开带来的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无疑都是在线诉讼的强大优势。
然而,在线诉讼和网络庭审的另一面,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工作的一个挑战,因为不是面对面,不是面对实物,虚拟空间里,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在线庭审诉讼的发展及现状《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就是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审判的公开化。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2013年,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152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
2016“快播案”等大案要案、社会舆论关注较多的案件进行的直播,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创办,让司法审判从旧有的庭审模式,借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步走向网络,走进大众的视野。
2016年7月,我国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新冠病毒疫情蔓延,在全民抗疫的背景下,疫情防控要求与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存在客观冲突,强化在线诉讼是实现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两手抓、两过硬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层级法院纷纷开展“云庭审”在线诉讼的实践,并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律师参与进来。
202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对全国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06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
结合在此之前的杭州、北京、广州等地早已成立的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已然成为大势所趋。
二、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举证、质证的难点与存在的问题1、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实体证据在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根据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规范运用呢?对于“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法院应如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形式审核还是实体审核?在根本没有现场看到过原件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参与?上述问题必然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彩票结果。
笔者在审判实务中,也听闻曾有某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当事人没有提交借条原件而提交借条的彩色打印件冒充借条原件,以蒙混过关并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事例。
在类似这种借贷案件中,借条或者欠条作为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合意的形成以及借款交付的重要书证证据,原告方应当负有提交该证据的义务,如原告保管不当或其他原因遗失该书证,其提交的复印件在证据证明力上就会与原件有巨大差距,在此情况下,如当事人以彩色打印件冒充原件,通过在线诉讼时,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来说,审查的难度无疑比现场面对面庭审更加巨大。
若法院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或者在线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核,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是听证还是线下庭审?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原件、实物质证,法官应作何种应对?如仍需法院审查原件、实物或者对方当事人核实原件、实物,那么电子诉讼、在线诉讼的程序价值以及便利诉讼的目的都会大打折扣。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电子证据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庭审实践证据的调查中,通常是指法庭在对当事人提供的拯救进行质证基础上,为了查明案件待证事实以便获得必要的心证,通过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庭审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有关人证如当事人本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循环和辩论意见,以便做出相应的事实认定。
当前,如何对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开展证据调查,主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欠缺具体的操作方面的程序法律规定;第二、无论是审判法官或者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大部分均不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足够的电子证据使用经验。
具体的,对有关电子数据的存储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直接录入提交?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以及形成设备的具体情况?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发出时间、路径、持续或者服务类型,在电子数据的形成、存储、采集、传递、提取、收集和提交的过程中是否有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有无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危及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自由权益等。
故论及电子数据的证据调查程序应当如何构成时,必须留意到平衡兼顾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谋求确定存在于该两者之平衡点上的真实。
3、证人证言、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言词证据在线诉讼的问题。
在线庭审给传统庭审模式带来的改变是否违背直接言词原则,是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在线庭审最容易受到攻击的“软肋”。
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院要在法庭上聆听是否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并据以进行裁判,而在线庭审时,并不是传统的“到庭”和“现场”,有人据此认为这已经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
客观而论,是否在同一空间现场,其感受是截然不同的,。
特别是法院庭审具有强烈的仪式性,对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讲,身处庄严的法庭能够引发当事人崇敬和信赖感,而在线庭审使得法庭审判的剧场化消失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通过一块屏幕进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法庭的威严,当事人和证人失去了法庭出席的现场感,减损了法官和法庭审理的仪式性和威严感,弱化了对当事人和证人的心理约束。
在笔者看来,传统现场面对面庭审和在线庭审在对于证人证言、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言词证据的审查上,并不仅仅是开庭方式和空间的差别,而是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的掌控方面的差异。
举个实际的例子,法官在进行一场传统的现场面对面的庭审活动时,与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以及证人均在一个可控的封闭空间内,使得法官对证人发言经过、神态、言词内容有清晰而准确的掌控。
然而,在线庭审的状态下时,法院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均不在同一空间下,法官所能看见的视野范围也仅仅就是摄像头所能给予的有限范围,在法官的视野之外的空间,有没有人对证人进行言语的提醒、肢体动作提示或者其他方式的控制?甚至还存在证人旁听案件的可能,按照法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但在线庭审中,视屏所显示的范围及其有限,若证人在一旁旁听,只需要躲开摄像头的区域,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根据无从看见,证人所做出的证言很有可能被污染,从而对法官采信该证人证言以及相应的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判断带来极大的影响。
三、结合现行民事证据规定,对在线诉讼民事证据规则制定的建议,展望及思考第一、强化对当事人举证的规制,从源头把握证据的质量。
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
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不应当被动的坐等当事人举证,而是应当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清晰、明确的说明举证的要求。
证据的提交应当以原件提交为原则,尤其对于书证和物证等实物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和原物。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书证是其他任何证据所不能替代的,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若当事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般必须要向法院提供基于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合同文本。
提交原件也是确保书证、物证真实性的重大保障,总所周知,书证的复印件是很容易被篡改的,如有人在原件中做一些添加,然后再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中很难察觉出存在的问题,而在原件中添加的痕迹,由于添加前后的内容笔迹形成时间不一、油墨挥发时间长短不同、字迹书写的深浅有别等等,是特别容易观察和辨别出来的,即使肉眼难以轻易辨别,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通过科学手段进行甄别。
笔者还认为,法官必要时应当要求提供的当事人出具其所提供的证据系原件或原物的书面保证文书或者书面承诺,一方面能强化当事人如实举证、合法举证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明晰了证据责任风险,提供当事人举证的真实性,也降低了法官认证证据的风险性。
第二、强化证据交换、听证、等在线庭审前置流程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和认定。
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不是简单的直接开庭进行质证,而是在必要的情形下,通过现场查看证据实物、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对证据等进行听证等形式初步核查证据。
2020年5月1日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针对在线诉讼时实物证据出示和质证的局限性,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在诉讼前,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证据实物,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在法院法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分批分开由当事人对实物进行查看,并形成相关的记录。
如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义的,必要时可以在庭审前先对该证据咨询相关人员的意见或进行司法鉴定,对证据的三性进行一个初级的审查认定,这将极大的便利在线诉讼时法官和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和认定,提高庭审的效率以及增加法官认定证据和判断事实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