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能否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些来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比如,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就可能是关键证据。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信函等。
收集书证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书证是原件最好,如果只有复印件,要尽量获取能够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物证的收集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避免受到污染或损坏。
同时,要对物证的来源、获取方式等做好记录。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收集时要注意保存原始数据,并且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陈述事实的人。
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获取。
例如,在涉及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质量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收集到证据后,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果逾期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由:[具体案由,比如借款纠纷啥的]一、证据一:借条。
1. 证据名称:借条。
2. 证据来源:这借条是被告当初找我借钱的时候,他亲手写的,写的时候那叫一个诚恳,我还以为这钱肯定能按时还呢。
地点就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当时就我们俩。
3.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向我借了[X]元钱这个事儿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借条上有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有被告的签名,这可都是关键信息。
这就好比是一个约定的契约,他得按照这个来还钱呀。
二、证据二:转账记录。
1. 证据名称: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2. 证据来源:我从我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直接转钱给被告的。
这银行是[具体银行名称],支付宝、微信那也是我的实名注册账号,都能查到我的身份信息的。
3. 证明目的:我把钱借给被告可不是空口无凭,这转账记录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据,能看到钱确实从我这儿到他那儿了,具体的转账金额和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也是对得上的。
这就像一条资金的线索,把我和被告的借款关系串得死死的。
三、证据三:聊天记录。
1. 证据名称:我和被告的聊天记录。
2. 证据来源:我们在手机上聊的天呀,我的手机可是一直好好保存着这些记录呢。
用的就是我们平常聊天的那个软件,像微信或者短信啥的。
3. 证明目的:在聊天记录里,被告多次提到他向我借钱这事儿,还说什么时候会还我一部分。
这就说明他对这个借款事实是认可的呀,可不是我在这儿瞎编乱造。
你看这聊天记录,就像一个有声有色的故事,把整个借款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都体现出来了。
四、证据四:证人证言(如果有)1. 证据名称:[证人姓名]的证人证言。
2. 证据来源:这个证人是我和被告的共同朋友。
当时他也知道被告找我借钱这事儿,因为被告借钱的时候,这个朋友就在我家附近,还碰见被告从我家出来呢,后来我和这个朋友聊天的时候也说起过这事儿。
3. 证明目的:证人能证明被告确实到我家来借钱了,这就给我的说法又增加了一份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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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书证的分类书证可以根据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
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之所以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
例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
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书证。
(2)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记载一定意思表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一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
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
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为目的的书证。
如日记、信件等。
依据该标准进行的划分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报道性书证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
(3)以书证制作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可以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定书证。
所谓普通书证是指具有一定思想内容,但法律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的书证。
如收条、借据等。
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
例如,公证机关公证收养关系成立的文书、涉外公证的认证书等就是特定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原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对于该类书证的提交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而《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对书证作上述分类,有助于掌握各种书证的不同特点并认定其法律效力,便于当事人举证,便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和判断书证。
物证1.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
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
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
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
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称物证是“哑巴证人”。
(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
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
”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
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
2.物证的分类物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争议标的物的物证和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
所谓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和动产(珠宝、古董)等。
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案件所涉及的作为物证的物品,例如,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工具等。
(2)按照物证是否便于保存为标准,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
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条件下不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彩电、冰箱等。
不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条件下容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药品、水产和食品等。
(3)依物证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气味物证。
实物物证,是指以物体本身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房屋、汽车等。
痕迹物证是物体相互作用遗留的遗迹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指纹、印记等。
微量物证,是指以存在少量物质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灰尘、粉末等。
气味物证是指以某种物质散发的气味来起证明作用的物证,如废气等。
(4)依物证的出处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
原始物证,是指凡证明内容直接来源于原始的物品,例如,劣质产品等。
复制物证,是指证明的内容来自于原始物证的复制品,例如,有瑕疵产品的复制件等。
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
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
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
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
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
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2.视听资料的种类视听资料是我国的诉讼证据上新增添的证据种类,它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如何对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进行划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见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