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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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正如英国学者朱克曼教授所指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将正确的法律适用于真实的事实。诉讼证据是法院查明和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准确查明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当事人诉讼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其举证是否充分。不论是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答辩或提出反诉,还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证据。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庭辩论,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1999年,红叶公司向该市某建设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借款期限为1年。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该建设银行支行提起诉讼,要求红叶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且要求红叶公司支付相应的罚息。在诉讼中,该建设银行支行提供了借款合同书等证据,红叶公司亦承认借款20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但是,红叶公司反对支付相应的罚息,其理由是之所以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是因为其他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本公司暂时丧失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同时,红叶公司多次向银行说明了上述情况。为此,红叶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证明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以及该公司向该建设银行支行所发的说明情况的传真的复印件。但是,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些证据,仍然判令红叶公司在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同时,要支付相应的罚息。

本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就是红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罚息,而这又涉及到红叶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红叶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自然应当支付逾期偿还期间的罚息,这样对建设银行支行来说才公平合理。红叶公司若要达到不支付罚息的目的,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上的理由,比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曾经特别约定,当红叶公司因暂时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按时清偿借款时,建设银行支行可以免收罚息,或者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是由于建设银行支行的过错导致的等等。

从表面上来看,红叶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似乎也证明了红叶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清偿建设银行支行借款的原因。但是,在本案中,这只能被看作是事实上的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至多只能达到引起原告同情心的作用,不能对本案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的影响。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红叶公司和建设银行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而红叶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红叶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

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联系,两者之间至多只能是一种事实上的联系。

这里就涉及到诉讼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复杂多样的,但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待证的民事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材料才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一个证据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它可能只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也不一定是直接的,某一证据可能是间接的,但它能够为待证事实证明的依据。在诉讼中,法院只能就与本案待证事实在法律上相关的证据进行审理。因此,在本案中红叶公司虽然能够提供证明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但是因为该证据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关联,法院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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