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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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民事法律案件的证据(3篇)

民事法律案件的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手段。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事法律案件的证据展开论述,探讨证据的种类、收集方法、审查原则以及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二、证据的种类1. 事实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合同、发票、支票、遗嘱等。

(2)书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

如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如目击者、当事人、专家等。

(4)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5)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分析、判断。

如医疗鉴定、工程鉴定等。

2. 法律证据: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

三、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向他人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

2.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3. 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

四、证据的审查原则1. 证据的真实性原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反映案件事实。

2. 证据的关联性原则: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3.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4. 证据的充分性原则: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确保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五、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1. 证据认定: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证据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 证据排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法排除非法收集、不具有关联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六、案例分析某民事法律案件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房屋出售给甲,价格为100万元。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即民事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供法院判断所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有各种各样的种类,以下便总结出几个主要的证据种类:
一、文件证据:指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书信、收据、文书及合同等。

二、被告自证:即由被告自己提供的有关线索,使被告的要素得以验证,被证明其有义务替对方赔偿损失,也称为【被告给出的证据】。

三、物证:指法院将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实物证明,能够有助于案件认定的凭证。

四、目击证据:指当事人或证人作证时,所言之见到自己或他人所作的行为时所发生的事实。

五、专家证据:指法院就一定的理论技术问题,请专家出庭作证解释,以此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六、财物担保物证:指当事人就某种民事行为中的债权和责任所提出的,有形的财物,可以作为担保还款的担保物,以此作证文件,能够作为抵押或保证法律上的效力。

上述,就是民事诉讼证据,主要的种类,使用各种证据,能够辅助法院对事实的查明。

在诉讼中,出具的以上各种证据,在诉讼案件的裁判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只有准确的审理,注意各种证据的种类,才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证据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与审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定义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法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房产、车辆、货物等。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等。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具体。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

7.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客观、详细。

四、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如查阅合同、收集相关物品等。

2. 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如传唤证人、勘验现场等。

3. 委托鉴定:对于需要专业知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 委托证人:当事人可以委托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五、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合法事实,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提供给法院审理的各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种书籍、文件、合同、信函、账簿、发票等。

书证作为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确凿性和客观性,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提交书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副本,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各种实物、工具、产品、痕迹等。

物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现场照片、指纹、DNA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摄像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现场取证视频等。

视听资料可以直接呈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划分。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目击证人、鉴定人等。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真实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根据对案件相关事物的检验、测量、分析等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例如,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体等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勘验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的证据材料。

勘验笔录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真实的案件现场情况。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一、实质性证据:即争议事实有关性质的直接证据,一般包括文书、字印、唑复式电子文书,以及被诉方要求就争议事实进行特定程
序的检验所产生的证据等。

二、概括性证据:该证据不直接支持争议事实,而主要聚焦争议
事实性质,以便推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这类证据除可以运用判
例外,还包括一般学说、一般事实推测、文化迷信和成语等。

三、经验性证据:该证据是指来自生活经历和科学经验的证据,
如文书记录、技术报告、法定技术要求以及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及资质
的专家给出的证言等。

四、足以得到法院重视的证据:该证据类别的特征是不具有原始
的真实性、可信度、准确性和可比性,但为了保护各方利益,法院仍
会重视该类证据,其主要包括谈判记录和协议文书两类。

五、补充性证据:该类证据相对于实质性证据,其内容比较宽泛,包括日记场记、比较图像、视频记录、影像记录、特殊仪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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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

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等。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如何认定?1、举证时效。

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没有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

目前,理论界对举证时效问题意见不一。

有意见认为,当事人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审理阶段和审级法院提出举证,法院不能限制,规定举证时效等于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民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时效,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容易造成诉讼中的突然袭击和诉讼拖延,从而有损诉讼效益和公正,为真正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举证时效制度,在某一阶段之前,如果当事人不能或者没有提出证据,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对举证时效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操作比较混乱,各地做法不统一。

有的规定一审开庭前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有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一审法院合议前提交证据;有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一审审限内提交证据;还有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仍可以提交证据。

笔者认为,当事人举证期限不确定或者说当事人不按时举证,往往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加大诉讼成本,增加另一方当事人诉累,更关键的是容易使审判活动受到当事人举证的无形牵制,造成审判活动的被动性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因此,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十分必要,一般将当事人举证时限限定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同意,可适当延长;对于二审或再审期间,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一般不再采纳,视为其在一审阶段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维护法院裁判效力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2、不法证据排除。

证据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包括证据来源及调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也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

司法部1991年9月发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律师作为代理人调查取证是否必须二人共同进行,律师暂行条例及律师法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司法界也认识不一。

有业内人士认为,律师调查取证也应由二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共同进行,以免在诉讼中特别是担任刑事辩护时处于不利地位,如有被指控涉嫌串供、提供伪证等危险。

这是基于提高律师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认识。

笔者认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样的,故律师调查取证也应当二人共同进行为宜。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司法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调查取证的程序。

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伪造证据的;贿买、胁迫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未经相对人同意秘密录制的谈话材料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淡化了这一规定,是非常人性和理性化的。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社会诚信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先经对方同意再录制谈话材料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只有在秘密录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真实的证据。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对更为科学和合理,更易于操作。

3、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中与之涵义最为相近的概念是证据能力。

在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主要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关,即体现了与关联性有关的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般对证据资格的限制并不严格,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以证明力为核心。

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上,一般将证据能力与传统证据理论中所谓的合法性相对应,而证明力则反映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

总之,证据的合法性是与证据的可采性或曰证据能力紧密相连的概念,合理把握与界定证据合法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直接影响到证据资格的认定。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

但并非只要是不合法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突出强调保护价值,因此对证据资格的把握较为严格;大陆法系则相对注重诉讼控制的价值,因而对证据的排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一般不对证据资格作严格限制。

一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可采性。

非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在立案以前依照有关行政、纪检、监察等条例规定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如发生被调查人员死亡、出境等无法取证的特殊情形的,经法院对原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行政、纪检、监察有关调查取证规定)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形式主要是指法律对证据类型所作的规定和形式上的要求,证人应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取证方法的合法性。

鉴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小,可信度较高,证据的属性和状态一般并不因取证方法的违法性而发生改变,因此原则上具有可采性;对于证人仅以询问地点、手续等一般违法事由为由否定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的,可由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经查确实存在可能导致其不如实作证事由的,其在此违法取证下的证言不具可采性,但不存在上述事由的,法庭应当结合证人前后证言综合判断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

4、举证责任的分配。

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

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

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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