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我国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说明非常的全面。
各种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规范。
使得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加的趋近现实。
而我国法定证据的不断完善使得社会稳定。
帮助了相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效率和速度。
那么▲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理上的证据种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
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
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
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事实的认定都需要有证据的支持,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本质,从而正确的处理案件。
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证据种类的相关知识。
▲一、证据简介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
又称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也就不同。
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
所谓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
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证据在一场官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等,同时也是对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那么你知道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不要着急,的小编将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同时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我们知道,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且它应该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小编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以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2012年会议期间通过的(2013年1月1日施行)规定:证据包括以下8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法理上的证据分类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 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动态的信息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特点
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案外人就其 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具备的两个必备条件是:(1) 证人必须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 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辩别 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个人。
(三)作用。
鉴 定 意见
鉴定意见只应回答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意见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 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鉴定意见和其它证据一样,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 的记录。
物证
物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种 类: (1)实施犯罪的工具; (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5)其他证明有罪和无罪的实物和痕 迹。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书证的表现方式有文字、符号、图画等,书证 材料包括纸张、金属、铁石、竹木、布帛等。
鉴 定 意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权聘请 鉴定人,只能申请司法机关指派和聘 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管理,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2005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19
(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13
(一)证据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一)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二)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四)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五)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行政诉讼证据二、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二者的不同点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内容不同,其价值取向也相异。
行政程序主要追求效率性,而司法程序主要追求公正性。
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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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三大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立法规定有些许的差异。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基本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作为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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