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杨世增【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China's Civil Law provides that the civil rights of citizen's ability begins at birth and ends at died.A natural person alive to enjoy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but when he died,if we need and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his personality is an theoretic【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1(000)007【总页数】4页(P75-78)【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作者】杨世增【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社会属性是人最重要的属性,人格权作为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人固有的基本权利。
人在社会中生存,其生前必然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利。
但是,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则随之消灭,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随着近年来有关侵害死者利益案件的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1](p14)一般人格权,“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母权,衍生出个别人格权”。
证据的特征和种类

证据的特征和种类证据的特征和种类证据具有三个特征: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
办案⼈员不能要求证⼈、嫌疑⼈、被告⼈按照办案⼈的主观判断去陈述。
不能对嫌疑⼈、被告⼈、证⼈的陈述做歪曲、⽚⾯的记录。
不能只收集、出⽰被告⼈有罪的证据,不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供和证⾔不能作为证据使⽤。
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被告⼈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式必须合法。
⼀⽅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种证据形式中的⼀种。
⼋种形式以外的证据法庭不予接受。
证据的⼋种表现形式(种类):⼀、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
包括:1.犯罪⼯具如杀⼈的凶器、撬锁的⼯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法出版物的设备。
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
3.犯罪⾏为产⽣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法制造的枪⽀、⽣产的假药、假酒。
4.犯罪⾏为产⽣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迹、精斑、撬压痕迹。
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体。
6.证明犯罪⼈⾝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
7.犯罪⼈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证据作⽤⾼于⼈证,物证⽐⼝供和证⾔相⽐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字材料。
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三、证⼈证⾔证⼈是独⽴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
证⼈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
在办案中了解案件情况的⼈,包括从媒体了解到案件情况的⼈不具有证⼈资格。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现今很多⼈都喜欢通过⽹络获取咨询信息,店铺作为⼀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
今天的法律⼩常识为⼤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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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以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证据在法律和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论断或假设。
不同的领域和学科会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来进行论证和推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并提供注意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
它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录像录音、书面文件等。
在使用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
此外,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核实,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
它可以是一系列相关事件或现象的推导,也可以是基于已知事实和原理的逻辑推理。
在使用间接证据时,需要明确推理的逻辑关系和前提条件,并确保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通过对大量样本的观察和测量得出的结论。
它可以用来描述和分析某种现象的普遍规律和趋势。
在使用统计数据时,需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和数量是否足够,统计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数据的解释和引用是否准确和恰当。
四、科学实验科学实验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可以通过控制变量和观察结果,来验证或推翻某个假设或理论。
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操作步骤,确保实验结果可重复和可靠。
在使用科学实验结果时,需要明确实验条件和限制,并进行科学解释和分析。
五、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指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某个问题或观点的评价和判断。
专家意见可以提供权威和可靠的信息,但也需要考虑专家的背景和立场,以及其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和广泛认可。
在引用专家意见时,需要明确专家的身份和权威性,并进行合理解释和引用。
六、历史文献历史文献是对过去事件和现象的记录和描述,它可以用来了解历史事实和推断历史趋势。
历史文献可以是书籍、档案、文献资料等,需要注意文献的来源和可信度,以及对文献的解读和分析是否准确和全面。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审计证据的种类

• 是指与被证实项目及具体审计项目直接有关的证据。例如: 参与者对待证事项的描述。
• ⑵间接证据
• 是指是指与被证实项目及具体审计目标无直接关系的证据。 例如:第三人对参与者日常行为的描述。
4按审计证据的取证方式分类
• ⑴检查证据
• 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实施各种技术方法所获取的各种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 ⑵调查证据
• 是指审计人员针对被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时 获取的陈述材料和出具的资料。
• ⑶鉴定证据
• 是指针对某种事项、实物或资料,审计人员要求鉴定部门进 行鉴定所得的结论。
• ⑷其他证据
• 除上述证据以外的证据,如审计人员的各种记录,群众举报 信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 主要包括: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 局申明书③其他书面文件
• ⑶亲历证据
• 是指由审计人员为证明某个事项而自己动手编制的各种计 算表、分析表或自己进行观察得到的结论。(比其他来源 的证据更为可靠)
3按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程度分类
证据种类 优点
实物证据
证明力最强, 手摸可见
缺点
所有权和价值 另行审计
方法
观察或抢点
书面证据
最多
计算、分析性 复核、查询及 函证、检查 本身不足以证 明事实的真相 ,可靠性差 查询
口头证据
口述
环境证据
不是基本证据
观察、检查、 分析性复核
2按审计证据的来源分类
• ⑴外部证据
• 是指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其他有关人员所编制 的。主要包括:①直接递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据②经被 审计单位之手而提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明③注册会计师 为证明某个事项而自己动手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证明力依次减弱)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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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
①客观性。
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
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2、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4、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不得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5、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