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对判决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证据。
证据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后审判,那么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
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第五十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
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证据在一场官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等,同时也是对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那么你知道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不要着急,的小编将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同时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1、证据的种类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敏差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其中一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裂拿灶事实中的一些情节或片断。
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一些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
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肆扮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1、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2)物清没证。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r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为了证明事实的真相性就要提交证据。
可能很多不懂法律的人都不知道关于刑法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聊一下当我们遇到刑事诉讼的时候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性,那么就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那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都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例如,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 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 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再如,贪污案中的帐本,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贪 污的手段和金额,属于书证;而帐本中的涂改添 加字迹又可以证明是谁改写的事实,属于物证。 又如,某强奸杀人案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 己衣服上写下了案发经过及罪犯的有关情况,那 么这件血衣就同时具有了物证和书证的属性。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 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 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 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 资料。”
(一)物证
【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 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 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 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3.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 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 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 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 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为吐 露真情而遭到惩罚。” -----丹宁
《刑诉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诉法》第49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全。” A.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均属保护之列; B.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 务; C.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 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保密。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印刷品、记录、信件、传真、电报等。
2.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品等有形实物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毒品、尸体、血迹等。
3.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通过电视、录音、录像等视听设备所提供
的证据。
包括监控录像、窃听录音、现场录像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过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
5.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通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所得的证据。
包括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等。
6.视觉和听觉证据:视觉和听觉证据是指通过人眼和人耳观察和感知
的证据。
包括目击证人所见、被害人所听到的声音等。
7.自述证据:自述证据是指被告人在审讯或者审判过程中对犯罪事实
的陈述。
包括口供、供述等。
8.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采集到的其他证据:包括警务记录、搜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9.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设备和网络所
留下的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各类证据的种类,但对于是
否能作为证据还须满足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等要求,才能在刑事诉讼
程序中被采纳和使用。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司法制度和国家的刑事
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主要是针对中国刑事诉讼法而言。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证言、被告人的自供、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准确性和可信度高的特点,对于事实的证明起着关键作用。
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推断来证明其中一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逻辑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情况。
3.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工具等能够提供证据的物质。
物证作为一种无声的证据,可以通过鑑定、勘验等手段找到案件的真相和作案过程。
4.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财务记录、招聘合同等。
书证作为一种固定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供法庭作为证据进行审理。
5.口证:即人的证言,包括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以口头形式提供的证据。
口证在诉讼过程中经常被引用,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可信度相对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鉴定证据: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在案件中提供的鉴定结论。
鉴定证据包括科学鉴定、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专业鉴定,可以提供专门领域上的专业意见和分析,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7.视听资料:指在案件中使用的影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能够通过图像和声音的记录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事实的展示和说明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证据种类。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证据种类可以互相印证、辅助使用,综合起来提供足够的证明力,帮助法庭找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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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
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
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
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
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
“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
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
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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