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并定期进行,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广告宣传、群众演练等形式。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对违法驾驶员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驾驶证管理第八条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两种。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1、F等多个驾照类别,适用于相应的车辆类型。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证分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自行车驾驶证两种。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五条驾驶证的临时停驶、吊销、注销和停办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使用。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设置和正确使用交通信号灯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因此,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驾驶员和行人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做到及时维修、合理设置、科学规划,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水平。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新细则的内容:1. 驾驶证相关:对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对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力度将更加严厉,并且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3. 重罚超速行为:对超速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超速程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不仅罚款金额增加,还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4. 手机违法行为:对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通信设备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将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处罚。
5. 非机动车管理:对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进行处罚,如闯红灯、逆行等。
6. 学生安全:对驾驶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驾驶人,将严禁疲劳驾驶和酒驾醉驾,并对安全带使用、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和处罚。
7. 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对恶意诬告他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也将进行严厉处罚。
8. 加强交通管理:增加交通执法人员和设备,加强交通巡逻,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这些新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交通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
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____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新交规今起实施细则

新交规今起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实施条例》将“立法、执法、教育、宣传”四大措施应用在交通安全法规中,以强化交通安全立法,增强执法力度,改善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参与的安全教育,宣传交通安全文明礼仪等。
其中,新的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了许多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须遵守有关安全驾驶规定,尊重其他交通参与人,维护安全交通秩序,严禁搭乘超载车辆、乘客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实行按营运里程收费等。
此外,《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相关重点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
此外,新的交通安全法规还将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立法、执法、教育和宣传之间的统一,加强推广安全文明礼仪的指导,同时强化行人通过公路、街道、马路的安全教育,使公众熟悉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大家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担当。
新的交通法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交通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经过改革,法规将更加完善,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会为道路安全行车提供全面支持。
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公众和交通参与人都应积极构建安全、文明和规范的交通秩序,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新的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后,应该注重信息技术与智能化管理在交通安全领域的作用,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交通管理模式,采取先进的智能化技术,科学分析、灵活应用,确保公路安全行车,带动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总之,新的交通安全法规的实施将推动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助于交通安全文明礼仪的倡导,构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向更高的安全水平迈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和实施细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将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交通行为规范1. 交通信号和标志使用规范交通信号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信号和标志的含义和使用场景,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道路驾驶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规范,包括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并对违规驾驶者做出有效的处罚和教育措施。
二、道路交通设施规范1. 交通标线和标牌规范交通标线和标牌是引导和提示驾驶员的重要设施。
实施细则中将明确标线和标牌的设置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清晰可见,并对公路管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
2. 路况预警设施规范为了提前预警路况,减少事故的发生,实施细则中将要求公路管理单位设置合适的预警设施,并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具体含义和使用范围,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出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范1. 交通事故报警和救援实施细则中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警程序和救援流程,规范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方式的规范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事故类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方法,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安全宣传和教育1. 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培养合格的驾驶员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和考试的质量,并加强对驾驶员的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2. 公众安全宣传通过广告、媒体和社区等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遵守交规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整理的20xx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2)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一、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或者损坏。
2. 所有驾驶员和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严禁擅自更改、破坏或者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
3. 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
1. 交通信号灯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工具,所有驾驶员和行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2. 绿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应当减速停车,禁止加速通过;红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应当停止通行。
3. 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 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行为规定。
1. 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不得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危险行为。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反光背心等安全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 对于违反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行为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对于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协助交警处理。
2.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严禁酒后驾驶、毒驾、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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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篇一: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况:1、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抢黄灯);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2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2、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4、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扣1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篇二: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分局管理制度,项目部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项目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安环部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及项目部领导下,安环部全面负责项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领导及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第一节驾驶员第十条项目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节机动车辆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第十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在高速公路行车的特别规定,严禁人员、货物混装。
第十八条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
第三节业务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报废更新等,由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因工作确需租赁机动车辆的,应持相关审批手续、协议书及车辆检验合格手续,并报分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到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处办理有关备案事项。
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安全教育、查车况、查制度落实,上路抽查率不低于30%。
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和分局主管部门及专管人员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分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章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第二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七条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二)不准驾驶、操作与证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车厢(斗)内不得载人;(三)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吸烟、饮食、闲谈等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四)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操作工作。
第二十八条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场内道路第三十二条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四条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堆垛、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称为场内交通事故。
因场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设备等损坏,报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会同设备部门估价定损,参加保险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部门。
第三十六条凡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场内交通事故:(一)与车辆有关。
即指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行驶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二)在特定的地点。
即指机动车辆在场内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三)车辆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中。
即指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过程中(包括车与物、车与人、车与车等);(四)具有应承担的责任。
即指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造成了事故的后果。
即指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车辆、物资损坏的事故结果。
【篇三:道路交通安全细则】关于公布《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科室、车间、工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频次不断增加,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西安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安函?2011?665 号)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我段《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望各部门、车间认真组织学习,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培训考核等方面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附件: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附件: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西安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安函【2011】6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管内各科室、车间、工区。
第三条安全科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监督检查部门,负有检查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职能;参与配合上级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