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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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08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
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结束——。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桂建函〔2022〕342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函〔2022〕342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和复查工作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以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百姓享受到生态文明带来的绿色福祉为目标,既是打造高品质生活空间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创建意识,重视复查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和复查为契机,扬长避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推进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学习,积极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对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创建、评选标准、评选方式、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作出了重大调整,新《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在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要求均有较大提升,同时提出了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市林荫路覆盖率、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等多项新指标,删除了非园林绿化领域的市政设施、节能减排、社会保障等指标,使新指标体系更具量化考核性。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市政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构建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聚焦服务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坚持以“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为抓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精细化、便民服务常态化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以下简称“六区两县”)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新格局,为全市创新城市管理提供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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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四)城市内河、湖泊等滨水绿地应达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宽度应不低于30米;(五)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地率审核。
凡绿化建设指标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专用章”。
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经审查的以及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按规定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对不能按绿化方案建设绿地或绿化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
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并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桂林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
绿化种植应当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和花卉。
在城市道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与道路景观协调、特色鲜明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围墙应选用透景的栅栏或篱笆。
地下设施建设其地表应当有符合相应绿化的土层。
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园林绿化工作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质量。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
外市园林绿化企业来桂林市参加投标活动,应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把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石山、公园、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区域。
“绿线”内的绿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火灾、水灾、旱灾、雪灾、各种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城市临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养护工作量和绿化养护定额,核拔公共绿地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养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林业、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的树木,归种植和管理养护的单位所有;(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自种的树木,归自种者所有。
城市树木所有权可申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对需大批量移植、砍伐树木及影响古树名木的项目,应当避让。
确需占用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禁止破坏园林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和水体。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进行公示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
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化用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在规定期限15天内恢复原状,并交由该绿地管理负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