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2]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2.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各市、县建设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已办登记备案和新办备案登记的进宁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执行本办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外地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宁建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92号)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下同)管理。
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宁建科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38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火灾隐患及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民用建筑总量迅猛增长,特别是建筑节能技术和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民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火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管不到位,未能达到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近几年外墙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及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宣贯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文件要求和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规定要求,强化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防火安全管理,采用B、C、D、E级保温材料,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具体要求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执行,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宁建[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的消防安全和食堂卫生安全是施工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一旦疏于管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人员事件,继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及食堂食品工作全面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人,相关单位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巡查,常抓不懈,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现场应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内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临建房屋不得超过2层,空旷平坦地区应搭建1层,会议室必须设置在一层;每栋临建房屋最长不应超过30米;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应保持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通畅。
三、建筑施工单位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开办建筑工地食堂。
未经餐饮服务许可者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宁建设字[2003]2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就进一步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方式调整为按项目告知性备案,即时办理手续,不收取费用。
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提供的材料简化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附后);企业备案有效期内自第二个项目起,备案只需提供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报备的各专业注册和非注册技术人员应满足备案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和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后连续1年未在我区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再次承揽业务时,按首次进宁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与我区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合作勘察设计时,以低资质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宁建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4〕1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宁夏房地产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国内多省市发生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近日,自治区主要领导在银川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抽查到某银行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严重问题,列入自治区提级督办范围。
为坚决遏制我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树牢安全底线意识。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安全重于泰山”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江西新余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强化细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依法治理,夯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依法有效压实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宁建[标]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建(标)字[2008]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人防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宁夏建工集团,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为主线,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增强服务功能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二、主要目标(一)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为重点,突出建设、水利、交通、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重要领域,加快我区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科学规划、城镇建设集约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全覆盖。
(二)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规范整合各重要领域标准定额机构人才队伍,实现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程标准化归口管理,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三)以强化市场监管为重点,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计价行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劳动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监管行为,形成以技术法规为支撑、行政法规为保障的新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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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下同)管理。
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