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单位和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原则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备案职责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案。
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批1.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3.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
3.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意见反馈给备案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更新1.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3.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后,应当在修订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监督管理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改正。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的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涵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组织和活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综合指南。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专项应对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则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备案的主体与责任(一)备案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为备案主体。
(二)责任备案主体应当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确保预案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备案的程序与要求(一)备案程序1、预案编制完成后,备案主体应当组织内部评审,确保预案内容准确、合理、可行。
2、内部评审通过后,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外部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将最终版本的应急预案报送至相关备案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1、应急预案应当具备明确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2、预案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3、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受理备案申请对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审查备案材料对预案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反馈审查意见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备案主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预案,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四)建立备案档案对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备案管理档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本办法以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和有效性为宗旨,坚持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办法。
二、备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实施等方面。
三、备案的程序1. 应急预案的编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应急预案的审批:各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备案。
3. 应急预案的备案:各单位应当将经过审批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可正式使用。
四、备案的监督与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的使用与评估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同时,应当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与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于备案工作较好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和办法。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本办法,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凡是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组织,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均应进行备案。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各类企事业单位,如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3、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4、其他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组织。
(二)分类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明确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文件。
三、备案主体与职责(一)备案主体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职责1、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和存档等工作;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备案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状况等因素,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预案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针对性:预案内容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针对性。
(三)实用性:预案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四)动态性: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公布与备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评审报告;(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机制,确保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效率,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在事前进行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确定应急处置机构、分工、措施等,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持等内容的文件。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由责任单位主动申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文和附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况、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四)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保障措施;(五)应急指挥体制和应急通信制度;(六)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二)预案编制和备案的依据和时间;(三)申请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名称、等级、可能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四)备案材料的递交日期和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过初审合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由备案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评审,给予批复或者意见建议。
第九条驳回备案申请的,备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备案单位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履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的职责。
备案单位应当每年对备案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要求其整改。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务实高效;(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资源与物资保障;(五)应急培训与演练;(六)应急信息报告与发布;(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预案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单位进行修改。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第八条以下情况发生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或者更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发生变化的;(三)应急响应程序发生变化的;(四)应急资源与物资保障发生变化的;(五)其他需要修订或者更新预案的情况。
第九条单位修订或者更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启动;(二)应急响应程序的执行;(三)应急资源与物资的调配;(四)应急信息报告与发布;(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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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 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 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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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 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 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 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 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 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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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 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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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 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 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 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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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 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 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 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 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 单位代表的意见。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 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 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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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 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 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 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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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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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 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 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 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 简化。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单位名称来自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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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中心经度
中心纬度
预案名称
风险级别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 齐全,现报送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 且未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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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 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 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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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 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 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 齐全,予以备案。
备案意见
备案编号
报送单位
受理部门 负责人
备案受理部门(公章) 年 月日
经办人
注:备案编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 L、 较大 M、重大 H)及跨区域(T)表征字母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 业环境应急预案 2015 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 26 个备案,则编号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T。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 示。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 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预案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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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 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 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 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 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 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 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 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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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 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 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 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 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 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 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