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暂住证广东明年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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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A、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大城市落户不是梦《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B、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

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C、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买房花销可能变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

D、房贷利率下调部分房奴还款压力减小今年3月份以前,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过了3月、5月、6月、8月和10月的5次降息后,目前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降幅达20%。

据悉,各家银行的房贷政策大都为次年调,即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因此大部分“老房奴”的月供将从1月份开始调整。

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以购房者贷款10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购房者需要总共支出57万元的利息,月供6544元。

全面取消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意义是什么

全面取消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意义是什么

全⾯取消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意义是什么1、创新流动⼈⼝服务管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

2、创新流动⼈⼝服务管理内容,提升服务⽔平。

3、创新流动⼈⼝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管理。

⼀、全⾯取消暂住证的意义1、创新流动⼈⼝服务管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

⽤替代原有的暂住证,⾸先从称呼上就强化了“居民”和“居住”的理念,淡化“户籍”和“暂住”的概念,有利于消除“暂住”歧视,更容易被流动⼈⼝所接受,增进他们对居住地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他们主动融⼊当地、融⼊城市。

同时,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步转变理念,把流动⼈⼝作为城市居民的⼀部分,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按照“公平对待、服务⾄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针,对他们进⾏服务和管理。

2、创新流动⼈⼝服务管理内容,提升服务⽔平。

传统的暂住证制度,其出发点主要是加强流动⼈⼝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意义和作⽤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意义和作⽤。

⽽新的居住证制度则进⼀步强调了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公共服务的责任体制、服务⽹络向流动⼈⼝延伸,使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惠及流动⼈⼝。

除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使⽤保障外,同时⿎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以“居住证”作为居民⾝份“认证”依据,为“居住证”的使⽤者提供更多社会便利,有效提升“居住证”的含⾦量,切实增强流动⼈⼝服务管理⽔平。

3、创新流动⼈⼝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管理。

居住证相对于暂住证的⼀个重要发展进步,就是以居住证的⼴泛应⽤真正实现了政府部门对流动⼈⼝服务管理齐抓共管、沟通协作的机制。

⼀⽅⾯通过⼴泛⽽强⼤的社会应⽤,吸引流动⼈⼝主动办证、⾃觉办证,逐步实现政府“被动管理”到对象的“主动登记”的转变;另⼀⽅⾯有效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现有流动⼈⼝管理信息资源和服务管理职能,实现跨部门、跨系统的资源共享,切实提⾼管理效能,真正形成⼯作合⼒。

⼆、全⾯取消暂住证改⾰的内容1、建⽴⾏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政审批权⼒清单制度。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是中国近年来推行的一个争议性政策。

该政策旨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有效管理移民人口,同时确保人口政策得到落实。

居住证制度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第一,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管理流动人口。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发生了巨大的人口流动,特别是从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

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居住证可以有效管理这些人口,确保他们在城市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遵守城市的法律法规。

第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推动城乡一体化。

现代城市通常包括不同层次的人口,包括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等。

通过居住证制度,可以逐渐消除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确保人口政策的合理实施。

第三,居住证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城市内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促进人民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居住证制度也存在相应的争议和问题。

一些人认为,该制度过于严格,影响了外来人口在城市内的生活,对他们的基本权利造成了限制。

其他人则认为,由于管理难度较大,制度实施难度较大,并且有很多不良现象,如制度失效、制度及其实施方案、不透明等等。

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居住证制度,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居住证制度需要完善,得到合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支持。

必要的讨论和合理的妥协是制度制定中的必要环节。

第二,需要加强制度实施。

由于居住证制度持改革前多种身份证的做法,使安全监管运作更为严格,而单位和个人之间沟通和协作也需要加强,为制度实施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居住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政府和外来人口都需要有清晰的法律意识,共同促进制度实施。

第四,需要加强政府的相关服务。

尽管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但有时依然会遇到诸如落户、升学等方面的困难。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服务机制,积极为外来人口提供相关的疏导、咨询和服务。

暂住证时代终结

暂住证时代终结

暂住证时代终结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5年第4期全面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制度被许多专家视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突破。

本刊记者郭铁2月15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由中央审议通过。

其中,全面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制度被许多专家视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突破。

自十八大以来,户籍制度改革佳音不断。

2 0 1 4 年7 月3 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

同年1 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

从上世纪50年代《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到80年代《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再到如今居住证制度的全面确立,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正在经历从阻到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从“盲流”到“暂住”1988年6月至1989年10月,流浪艺术家吴文光用镜头记录下另外5名流浪艺术家在北京的生存状态。

后来这部片子被外界誉为中国第一部真正的纪录片,名字叫《流浪北京》。

1953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出了“盲流”的概念。

1956年,更大批次的农村人口外流到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区域,国务院于年底再次发出《防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于1957年初对该指示作了补充再次下发。

如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才的跨区域流动已经成为常态,“盲流”一词已经写入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实施了30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

这一制度象征着人口流入地对非户籍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的接纳,但重点往往在于“管理”。

1984年,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在我国实行暂住证制度,让初到深圳的外来人口拥有了暂时居住的权利和身份。

随后,暂住证制度被诸多地区纷纷效仿。

为达到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目标,公安部于1985 年7 月13 日颁布了《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此开创了暂住证管理的时代。

浅析居住证制度

浅析居住证制度

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待遇有 着一 段距 离 。 外 来人 员生 活 在城 市 当 中 , 工作 在 城 市 当
都 将 是 主要 任 务 之 一 , 因此 户籍 制 度 的 限制 在 我 国现 阶段 依然 是不 能替代 的 。
中 , 是 自己 的身 份 却是 在 农 村 的 , 户 分 离 , 但 人 不 利于 管 理 , 社 会 稳定 和谐 的 一个 不安 定 的 是 因素。更 重要 的是 , 来 人 员 虽 然在 城 市 中生 外 活, 为城市 的发展 建设 做贡 献 , 但是 并 没有 同城
第 3 1卷
第 5期
哈 尔 滨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ARBI UNI H N VERS TY I
V0 . No. 1 31 5
Ma v 20l 0
21 0 0年 5月
[ 章 编 号 ]0 4 5 5 (0 0 0 — 0 4 一 O 文 1 0 - 8 6 2 1 )5 03 4
被居 住证 所 取代 。各 大城 市 分别 实行 居住 证制 度 , 住 证 向居 住 证 转 变 是 由以管 理 为主 向服 暂 务理 念转 变 的一 个 体 现 。户 籍 制 度 的松 动 , 将
着 时 间的推 移 也逐 渐暴 露 出它 的弊病 。户籍 制
度 导 致 城 乡二 元 社 会 形 成 , 市 和农 村 居 民分 城 裂 为 两个利 益对 立 集 团 , 乡差 别扩 大 , 同为 城 使
居住 证 制 度 实行 的 必要 性 、 然性 和 可 行 性 。 必
[ 关键 词 】 住 证 ; 住 证 ; 籍 制度 居 暂 户 [ 图 分 类 号 ] 6 14 中 D 3 .2 [ 献标识码 ] 文 A

深圳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深圳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深圳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居住证和暂住证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是管理⼿段不同。

暂住证采取传统⼈⼯登记管理⽅法,⽽居住证运⽤现代化信息技术⼿段,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是信息含量不同。

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的形式⽐较单⼀。

⽽居住证采⽤第⼆代⾝份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居住证和暂住证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
⼀是管理⼿段不同。

暂住证采取传统⼈⼯登记管理⽅法,⽽居住证运⽤现代化信息技术⼿段,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是信息含量不同。

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的形式⽐较单⼀。

⽽居住证采⽤第⼆代⾝份证芯⽚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信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平。

三是管理理念不同。

暂住证突出⾮户籍⼈员与户籍⼈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与户籍⼈员区别管理的痕迹⽐较明显。

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员和⾮户籍⼈员共同居住深圳、同为深圳居民的特性。

四是服务功能不同。

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户籍⼈员实施管理的⼯具。

⽽居住证在进⾏管理的同时,为⾮户籍⼈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的公共服务。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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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

浙江将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

浙江将废除暂住证实⾏居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将终结,浙江⾛进⼈性化“居住”时代在昨天上午召开的省⼗⼀届⼈⼤常委会第⼗次会议上,省政府将《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

《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草案)》进⼊了正式⽴法程序。

⽬前,浙江实⾏的是《浙江省暂住⼈⼝管理条例》。

该条例1995年制定出台,2004年7⽉进⾏过修改。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提出,浙江即将告别暂住证制度,实⾏居住证制度。

从“暂住”到“居住”,浙江⽤了14年。

《条例(草案)》有很多新的亮点,更加体现了公民平等,更加⼈性化,更加注重保障流动⼈⼝的合法权益,让流动⼈⼝⼀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暂住证·14年故事暂住⼈:于x辉年龄:40岁两⼈160元的暂住证办不起14年前,26岁的重庆⼩伙于x辉,带着⽼婆,揣着200元钱,坐上了从⽼家到杭州的⽕车。

在丁桥,⼩两⼝花了⾝上⼀半的钱,租了间⼩房⼦安顿下来。

⼀个星期后,已⾝⽆分⽂的于x辉,找到了来杭后的第⼀份⼯作——在⼀家新开的制⾐⼚当带班组长。

喜悦还没散去,⼀个新问题⼜缠上了他——联防队员让他去办暂住证。

于x辉说,那时,通过⼚⾥办暂住证要80元钱,“两个⼈就要160元!我们俩当时的⽣活费都是找⽼乡借的。

哪⾥还有钱办证。

”不躲到凌晨1点多不敢回家因为办证太贵,于x辉说当时的想法是“能拖就拖”。

也正是因为没办暂住证,⼩两⼝开始过起了提⼼吊胆的⽇⼦。

“每天都睡不踏实。

”于x辉说,从下午5点下班开始,⼼就⽼是悬着,怕联防队员来敲门:“⼗⼏年前,联防队喜欢半夜12点来查房,有的时候,凌晨1点多也会来。

”为了躲联防队,⼩两⼝玩起了“猫捉⽼⿏”的游戏。

“房东⼈很好,知道联防队要来查房,会提前通知我们。

”于x辉说,“他知道我们不是坏⼈,只是没钱。

”每次收到联防队晚上查房的“风声”,他们就特别紧张:吃完饭,简单收拾收拾,⼩两⼝就往有暂住证的⽼乡家⾥跑。

不敢早回来,忍着困苦撑。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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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广东省将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重大改革,从1月1日起实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2009年12月23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流动人口将在较长时期内维持现有的规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任务十分繁重。

在全省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造平安和谐广东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广东省省情,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是广东省社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广东推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旨在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共融;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政府统筹、综合治理;以及通过创新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广东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把推行居住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

各级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考核奖惩,按照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全省一致性的原则,全省统一制发《广东省居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元旦开始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该草案拟明确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规定全省“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制度”。

根据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如果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实行的居住证可能分为两种,一种三年期,一种半年期。

三年期居住证的申领需符合“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员则发给半年期居住证。

草案规定,居住证的持证人将享有九项权益,主要包括: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障服务等。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现行暂住证制度已不能适应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需要,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管理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优化流动人员居住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立法依据】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管理制度】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流动人员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凭证和在本省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五条【服务管理原则】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对待、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机构设置与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权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协管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建流动人员协管员队伍,协管员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员协管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信息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员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十一条【居住登记】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按照如下规定办理:(一)居住在出租房屋、居民或者村民家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工地和水上船舶的,自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自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申报;(二)入住旅馆和其他服务场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受理申报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旅客住宿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居住证】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发给居住证。

但是已经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在全日制办学机构学习的人员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

已经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其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申领条件】流动人员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员,发给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证件延期】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有效期满未延期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已经注销的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再次申领居住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六条【发证期限】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当场办理,当场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七条【证件管理】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

居住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作、管理、发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发放。

第十八条【查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员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工本费】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协管义务】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督促义务】流动人员居住在出租房屋、居民或者村民家中的,房屋出租人、代管人、居民或者村民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工地和水上船舶居住或者就业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第二十二条【信息登记和报送(一)】为流动人员提供住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应当在流动人员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终止居住的,应当在其离开后三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信息登记和报送(二)】招用流动人员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权益保障与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一证多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实现居住证一证多能。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权益】居住证持证人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权益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乱收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处罚(一)】流动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罚(二)】为流动人员提供住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及终止或者解除与流动人员的劳动关系,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处罚(三)】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二)对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和申办居住证事宜不依法办理的;(三)违规向流动人员收取费用的;(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员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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