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_(起重机)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

一、起重机类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02.10版)(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02.5版)(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01.4版)(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01.12版)(5)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03.6版)(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二、起重机类技术标准1、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通用标准(1)GB/T6974 .1~19《起重机械名词术语》(2)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3)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GB/T17908-1999《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6)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7)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8)GB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9)GB4776-1984《电气安全名词术语》(10)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1)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13)GB10051.1~5-1988《起重吊钩》(14)JT399-1999《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15)JB/T8437-1996《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2、桥、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2)GB/T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3)GB/T14407-19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4)GB10183-198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5)GB/T14783-1993《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6)GB/T15362-1994《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方法》(7)GB/T15361-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条件》(8)GB/T15360-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试验方法》(9)JB5663.2-1991《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10)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3、塔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G/T5037-1993《塔式起重机分类》(2)GB5144-199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T5031-19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5)JG/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6)GB10672-198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7)GB/T17807-1999《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8)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4、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B/T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2)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3)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4)GB6068.1-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一般要求》(5)GB6068.2-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6)GB6068.3-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7)GB6068.4-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稳定性的确定》(8)GB/T14743-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9)GB/T14744-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试验方法》(10)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1)GB/T13330-1991《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12)GB/T10674-1989《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3)JG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14)JB5318-1991《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5)GB17992-1999《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16)JT/T232-199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5、门座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2)JT400-1999《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6、升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7920.3-1996《施工升降机术语》(2)GB/T10052-1996《施工升降机分类》(3)GB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4)GB/T10054-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5)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6)GB/T10056-199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7)JG5058-199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7、轻小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标准(1)JB/T9008.1-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2)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3)JB/T9008.4-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4)JB/T9008.6-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5)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6)JB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7)GB/T1955-1998《建筑卷扬机》(8)GB13329-1991《建筑卷场机安全规程》。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的材料制造。
第二十四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小碰轮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材料的制造;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常闭式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需装设两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卷筒)。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当按GB6067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含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更换铭牌。
第三十一条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当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者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否则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三条结构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其位置便于司机操作。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必须设置失压保护、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笼型电动机驱动的机构例外)和零位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由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当设置防护罩(栏)。
TSG Q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TSG Q -202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那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21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平安管理┅┅┅┅┅┅┅┅┅┅┅┅┅┅┅┅┅┅┅┅┅┅┅┅┅┅┅┅(1)第三章使用登记┅┅┅┅┅┅┅┅┅┅┅┅┅┅┅┅┅┅┅┅┅┅┅┅┅┅┅┅(6)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7)第五章附那么┅┅┅┅┅┅┅┅┅┅┅┅┅┅┅┅┅┅┅┅┅┅┅┅┅┅┅┅┅┅(8)附件A 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9)附件B 平安检验合格标志┅┅┅┅┅┅┅┅┅┅┅┅┅┅┅┅┅┅┅┅┅┅(10)附件C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11)附件D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13)附件E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那么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平安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安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那么?〔以下称?制造监检规那么?〕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8
-199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的 Q345B 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当符合 GB/T 9439-1988《灰铸铁件》、GB/T
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 14408-1993《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 11352-19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方面的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2008 年 2 月 21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名称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确定的保安全、促经济的原则,规定了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吸收全国
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突出了对事故多发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内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 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8
(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 (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 (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 室内,无司机室的应当设置在明显部位。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 B);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许可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 (十一)制造单位名称; (十二)制造日期。 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起重机出厂时,应该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小能使人在其 地面看清。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 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6-2013

附件J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30)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第七条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应当接受监检。
第八条 取证样机安装在使用单位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样机整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
第六条 施工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应分别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和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 -200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月日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 A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大纲 (4)附件 B 叉车定期检验大纲与项目表 (23)附件 C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 (28)附录叉车定期检验报告 (39)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4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行为和相关的管理活动,保证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检验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已经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法定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依据主要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每半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流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每年1次;(三)其他起重机械每2年1次。
检验机构根据各类别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情况和隐患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调整检验周期。
第六条各类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大纲见附件A,其中轻小型起重设备中的叉车的检验大纲见附件B。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在起重机械有效期合格届满前30日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起重机械以下相关技术资料:(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1-TSG Q7 000 -200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证明等文件。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 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5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技术规范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1
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6.00
112
JB/T 4782-2007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45.00
113
JB/T 4783-2007 JB/T4784-2007
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95.00
114
JB/T 5263-2005电站阀门铸钢件技术条件
80.00
132
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58.00
133
GB/T 221-2008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16.00
134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10.00
135
GB/T 223.83-2009 钢铁及合金
高硫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16.00
136
GB/T 223.84-2009
18.00
45
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10.00
46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30.00
47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28.00
48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20.00
49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00
70
S7005-2005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
20.00
71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20.00
72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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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
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
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
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
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