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 教学课件
亲属关系原理

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①
②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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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
丧服制: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 其源于周礼,迄至明、清律制定的《丧服图》,沿用至清末、民 国初期,已跨越时空2000多年,新中国成立后,已彻底废除这种 计算方法。
第一等:斩衰
服期3年;儿子、未嫁女为 去世父母、妻为丈夫或公婆、承重孙为 去世的祖父母
2、终止:
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的问 题,各国亲属法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别。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尚无规定,这 方面的具体问题一般都是由有关当事人按照习惯来处理的。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共同财产效力。 3.禁婚效力。
女儿
外孙子女
外 甥
外 甥 女
表 兄 弟 姐 妹
表 兄 弟 姐 妹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玄孙子女 外玄孙子女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一)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3. 姻亲亲等的计算。 (二)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3. 姻 亲亲等的计算。
(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但法律 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 不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
3.姻亲 :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本身 除外。 (1)血亲的配偶:
如 嫂子、伯母、舅母等
(2)配偶的血亲
1.直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 : 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 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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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 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 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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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 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己身
因此,己身与伯、叔、姑、舅、姨为寺院法旁 系血亲二亲等。姻亲的亲等计算,与罗马法相 同,也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 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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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
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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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由于罗马法是以两边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 亲等数,而寺院法是以一边代数作为旁系血 亲的新等数。因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比寺 院法的计算方法较科学,故现代绝大多数国 家都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只有少数基 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 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
父母 1
己身
子女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2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3
玄孙子女
外PPT课玄件 孙子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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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第一步: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 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
第二步: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 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第三步: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
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分类
一,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与外亲
2、父族与母族
3、有服亲与无服亲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2、血亲
⑴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⑵ 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3、姻亲
⑴血亲的配偶
⑵配偶的血亲
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⑷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父系亲与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三)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如父母与子女。
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
(四)辈分
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是一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父母与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三代内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代数,需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
(四)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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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第30页,共41页。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
因出生而发生
权利义务因死亡和法律行为而终止,但亲
属身份和称谓只能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
收养关系:因收养行为而发生;因解除 行为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结婚而发生; 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由继父母抚养成 年的除外。
亲属: 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 制而产生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 容的特定自然人的社会关系。
第5页,共41页。
汉刘熙在《说文解字·释名》中解释亲属 为:“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 恩相连续也。”
按照汉字字意,亲,指较近之亲;属 为较远之亲。亲为本,属为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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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亲属 的含 义时 要 注 意
服一年、五月、三月,用较粗麻布 做丧服。有杖期与不杖期之分。夫 为妻;孙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
服五月,用熟麻布做丧服。妻 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儿媳。
服五月,用熟麻布做丧服。 为堂伯叔母。
服三月,用细熟布做丧服。夫 为妻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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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 终止和效力
第29页,共41页属
“四海之内皆兄弟” “举目皆亲”“五百年前是一 家。” 因收养而成的亲属,并无血缘联系.
亲属不仅仅是一个称谓,它隐含着权 利义务内容
恩格斯:“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 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赋有完全确定的异常 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亲属与家属有区别
家长制下。现用家庭 成员。家属不一定是 亲属,亲属也不一定 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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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近的血缘同源人,算出世代数(己 身不包括在内),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 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 是亲等数。 3)姻亲亲等的计算:姻亲从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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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会法(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己身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
人,算出世代数(己身不包括在内), 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亲等数表 示;若亲等数不等,则用多者一方表示。 3)姻亲亲等的计算: 4)罗马法与寺院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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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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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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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什么是亲属?亲属同家属、家庭成员有 何区别?
❖2、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其概 念如何表述?
❖3、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5、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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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的分类 1、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2、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配偶 血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姻亲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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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 寺院法 我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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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一代为一亲等。从己身往上
不得由第三人代理 5.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 7.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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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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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法
民法
亲属关系的 法律效力
国籍法 劳动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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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二、亲系和亲等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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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婚姻法 1)直系:从己身开始,自己算一代,向上
数或向下数。 2)旁系:自身算一代,溯至所指亲属血缘
同源人的代数,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所 要计算的亲属,若两边代数相等,则用 此代数表示;若世代数不等,则用多者 一方表示。 4、亲属关系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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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1.亲属身份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2.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 4.亲属身份行为原则上必须基于本人之自由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