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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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对于确保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验收范围煤矿安全设施包括煤矿机电设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监测与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设备和设施。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责任及组织1.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成立验收组。

2.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得占验收组的多数,以保证验收的客观性。

3. 验收组应当拟定验收计划,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1. 设备及设施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个单元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备性。

2. 技术指标的达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与测定,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设备及设施的功能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与评估,确保其能够按煤矿生产需求正常运行。

4. 配套设施的完善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 安全操作规程: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有效。

6. 技术资料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备,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四、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煤矿安全设施验收组在验收前,应当收集并审查相关文件与资料,明确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当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对设施的完备性、技术指标、功能性、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

3. 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评估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如果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的期限。

4. 整改和复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验收组进行复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1 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2 初验阶段1.2.1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并组织验收。

1.2.2 初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2.3 初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1.3 复验阶段1.3.1 复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3.2 复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性能、有效性及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要求等。

1.3.3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1.4 决策阶段1.4.1 决策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依据验收情况决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4.2 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2.1.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初验和复验工作,并搭配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2.1.3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供应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2 煤矿企业责任2.2.1 煤矿企业应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

2.2.2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初验、复验和决策工作,并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2.3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3.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订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

3.2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技术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的结构和构成部分是否完整;•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是否清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措施是否完备;•安全设施的应急疏散措施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测指标和设备是否有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的合格评定和验收。

第三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符合各项安全标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第五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资料报送、现场检查、评定评审、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六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计划,并报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四)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四章资料报送第七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将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相关资料报送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报送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煤矿公章。

第五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资料报送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二)现场检查应包括设施的数量、位置、功能、完好程度、配套设备等方面的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六章评定评审第九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评定评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评审;(二)评定评审应包括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定,并填写评定评审报告;(三)评定评审报告应明确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背景概述煤矿是一个特殊行业,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同时,也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针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办法,也受到了煤矿所有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内容一、安全设施的比对检查和试验竣工验收人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比对检查和试验。

二、安全设施的可靠性试验和人员培训竣工验收人员应当组织相应的安全设施可靠性试验和安全培训,以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三、安全设施的工程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进行安全设施的工程验收备案,建立相应的台账管理。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程序一、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设备竣工验收前,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充分检查,确定设备完好并未像门窗等部件保留空间,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的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要结合竣工验收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彻底检查和试验。

如:气体探测器检测,防爆型电气装置的整体性能检测等。

竣工验收人员应当实地检查和评估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切实确保安全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三、竣工验收的评价工作竣工验收人员需要对整个竣工验收过程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如果达到验收标准,需要发布竣工验收结果的履行通知书以及工程验收备案。

如果未达到验收标准,则需要将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再次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要求一、验收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单位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所有等,同时该单位的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二、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在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安全设施的材质和设备都需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施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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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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