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陈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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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
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这一问题。

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
——结束——。

提高祖辈家长育儿科学性,协同实现幼有善育

提高祖辈家长育儿科学性,协同实现幼有善育

提高祖辈家长育儿科学性,协同实现幼有善育发布时间:2021-06-10T15:09:43.867Z 来源:《教育研究》2021年6月作者:林丛丽[导读]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和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完成培养人这样一个极其细微的任务。

”家长是学校教育工作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家庭是学校的重要合作伙伴,而中国家庭中祖辈对家庭教育的介入,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祖辈家长成了幼儿教师日常沟通的主要对象,要让祖辈家长成为家园共育的重要合作伙伴,必须开拓和创新其参与幼儿园管理和活动的途径,以促进家园共同进步,助推幼儿健康成长。

【关键词深圳市光明区明安幼儿园林丛丽 518107【摘要】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和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完成培养人这样一个极其细微的任务。

”家长是学校教育工作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家庭是学校的重要合作伙伴,而中国家庭中祖辈对家庭教育的介入,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祖辈家长成了幼儿教师日常沟通的主要对象,要让祖辈家长成为家园共育的重要合作伙伴,必须开拓和创新其参与幼儿园管理和活动的途径,以促进家园共同进步,助推幼儿健康成长。

【关键词】祖辈家长隔代教育家园合作一、什么是祖辈教育?祖辈教育,也被成为“隔代教育”。

与父母对子女进行的亲子教育不同,隔代教育是在祖辈家长与孙辈之间进行的,是祖辈对孙辈在成长阶段发生影响的过程,也是祖辈与孙辈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

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祖辈教养在不同家庭中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在有的家庭中,三代人住在一起,祖辈仅承担家庭的生活照料工作,并不担负教育的责任;有的祖辈在家庭中协助父辈承担一定的教育任务但不负主要责任;也有的祖辈,在幼儿的教育中负主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年轻的一代基于一些现实因素,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任务不得不交由祖辈家长,祖辈教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教育的主要形式。

本文以深圳市光明区明安幼儿园为例,所述的是祖辈与孙辈生活在一起,并对孙辈担负一定教育责任的祖辈家长。

亲情化体系建设制度层

亲情化体系建设制度层

亲情化体系建设制度层一、建立亲情化体系制度层面的意义(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行动是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留守儿童这个弱势群体正处于成长阶段,如果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极易养成不良习惯,给未来成长带来严重危害。

由于父母常年外出务工,与孩子聚少离多,父母忙碌,难免顾及不到自己小孩,而家里只剩下祖辈监管或者老人独自抚养,造成这些小孩缺乏关心和照料,甚至导致了孤僻、逆反等消极思想倾向。

而且这部分儿童往往还会受到其它不利影响,为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加全面的呵护,需要更加完善相应政策法规,强化执法力度。

另外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也必须予以足够重视,毕竟这些外出打工群体本身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在城市里也可以获取较大收入,并非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之徒,最主要是人口流失严重,很容易形成新的空巢,从而导致大量的儿童得不到及时的教育,生活困苦、精神缺失,使得留守儿童成为农村教育问题的焦点。

但是我认为,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还是得依靠我们每一位公民,作为子女要切实履行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作为政府单位或企业都有必要按照劳动法和用工协议对外出务工者进行合理安排和交涉;同时更应该尽可能地维持原有家庭结构的稳定性,这样才能避免二次留守现象的产生。

因此对于农民工,我们不能以过去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了。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种文明程度也逐步增高。

当今时代竞争日益激烈,只有走进城市谋求发展,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根”扎得越深,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也就越强。

将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抛弃,选择定居城市,融入城市,已成为当前农民寻找脱贫致富道路的方式。

在目前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城乡差别巨大的情况下,也只有选择了“进城打工”,才能享受城市带来的繁华便利,才能真正摆脱千百年来的土地束缚,过上与城里人一样的美好幸福生活。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通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等途径,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城镇建设,引导他们把符合条件的子女接来身边读书,让他们感受到作为新型市民所拥有的权利。

亲情的纽带血脉相连的亲情关系的重要性

亲情的纽带血脉相连的亲情关系的重要性

亲情的纽带血脉相连的亲情关系的重要性亲情的纽带:血脉相连的亲情关系的重要性亲情,是人与人之间最为深厚、直接的情感纽带。

它不仅通过血脉相连,更是源于共同的生活经历和情感交流。

亲情关系对个体的成长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亲情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维护这一宝贵纽带。

一、亲情关系对个体的成长和幸福感的影响1.1 情感滋养和支持亲情关系为个体提供了情感上的滋养和支持,使其感受到被爱和关心的力量。

无论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还是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帮互助,这种情感交流能够满足个体的认同和归属需求,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1.2 情绪调节和心理安慰亲情关系是个体情绪调节和心理安慰的重要来源。

无论是面临挫折、困难或者痛苦,与亲人的交流和支持能够缓解负面情绪,提供慰藉和支持,增强个体的抗压能力和应对能力。

1.3 个体发展的重要支撑亲情关系对个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家庭是个体最早的社会化场所,通过亲人的照顾和教育,个体获得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社交技能等。

亲人间的榜样效应和教育引导,能够塑造个体的性格特点、人际关系模式和行为习惯,对个体的教育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二、建立和维护亲情关系的策略2.1 沟通与倾听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是建立和维护亲情关系的基础。

每个人都希望被理解和被关心,而倾听是理解他人的重要途径。

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能够促进情感交流、消除误解和化解矛盾,建立亲情纽带。

2.2 时间共享和互动共享时间和互动是亲情关系维系的重要方式。

无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日常工作中,通过共同参与活动、交流思想和分享经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连接得到加强。

2.3 关怀和关注关怀和关注是表达亲情的重要方式。

通过关怀和关注,我们能够让亲人感受到自己的关心和爱意,加深彼此之间的情感纽带。

关怀可以体现在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关注他人的需求和情绪,并以实际行动来实现。

2.4 理解和包容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理解和包容是建立健康亲情关系的必要条件。

解救“留守儿童”一要法治,二要拨乱反正

解救“留守儿童”一要法治,二要拨乱反正

解救“留守儿童”一要法治,二要拨乱反正作者:暂无来源:《教育家》 2016年第9期文/陈宝泉春节后教育上最引人注目的事,当属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在随后国务院新闻办的例行吹风会上,民政部、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负责人都介绍了有关政策。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表示,外出务工父母不能“说走就走”,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依法采取措施。

这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最大看点是明确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首要责任是父母,强调“ 坚持家庭尽责。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

”《意见》提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 邹明副部长指出,“《意见》强调了家庭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首要原则就是要坚持家庭尽责。

”邹铭说,确有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还有“ 只生不养”者,几乎不跟在家的子女联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

同时,《意见》也提出“ 坚持政府主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邹明表示,“我们现在出台这样一个《意见》,动员政府和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并不意味着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 说走就走’,对留守子女不闻不问,甚至变相遗弃留守儿童。

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形塑——以《民法典》第1086条为基准

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形塑——以《民法典》第1086条为基准

第54卷第3期2021年4月甦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4No.3 Journal o£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Apr.2021□法学与社会结构研究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形塑——以《民法典》第1086条为基准吕春娟[摘要]父母基于人伦天性,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照顾,在法律上应推定最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其亲权不容任意干涉,但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或干涉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感情之父母以外的第三人探望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与自幼建立感情深犀之人不当隔离,对其身心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判例与域外立法例,从解释论与立法论层面,剖析父母以外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正当性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表征,进而确保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亲权或者监护权人的监护权免受不当干涉,同时在父母以外第三人与未成年人会面交往需求之各法益之间谋求一妥适之平衡点,争取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民法典》;探望权;亲权;监护权;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XFX019)[收稿日期]2020-03-22[文章编号]1009-3311(2021)03-0111-07[作者简介]吕春娟,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兰州730020)2020年5月28H,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6条、第1058条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

父母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亲权由单方行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除亲权人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以及相关组织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此时监护人的监护权一般与亲权内容并无二致。

为了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宜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①子女的权利,并规定只要父母行使该权利不损害未成年人的福祉,就不应被限制或被剥夺。

金婚事迹材料

金婚事迹材料

篇一:五好家庭事迹材料新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2五好文明家庭材料 3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4邢燕明同志《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5文明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7杨希敏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8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8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9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10五好家庭事迹材料3 11五好文明家庭事迹 13五好家庭先进事迹 14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14“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15陈昌荣同志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16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16物价局李雄生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推荐材料 17和美家庭其乐融融—记南溪乡“五好文明家庭户”黄国华家 19学习型家庭—吴晓庆家庭先进事迹 20陈回妹田小海夫妇典型材料 21相濡以沫,幸福美满—北湖区财政局刘锦湘幸福的一家 22金婚夫妇——鲁德武、朱金梅 23许世华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24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记铁煤集团2007年度“五好文明家庭”高春荣先进事迹 25 夫妻比冀飞琴瑟奏谐音——记北湖区审计局纪检组长何武仕的家庭 25北湖区第六届“五好文明家庭”推荐材料 26余湘同志参评“五好文明家庭”事迹材料 27家是爱的港湾和事业腾飞的翅膀 28家和万事兴和美献真情 30李文平家庭先进事迹 31新时代、新生活、新家庭——北湖区卫生监督所袁征家庭优秀事迹 32同辉社区阳丽敏“五好文明家庭”推荐材料 34肖秋凤同志“五好文明家庭”事迹材料 34平凡之中铸和美——北湖区“五好文明家庭”黄一五同志推荐材料 35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1五好文明家庭材料 2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4邢燕明同志《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4文明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6杨希敏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7五好家庭事迹材料 8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9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9五好家庭事迹材料3 11五好文明家庭事迹 12五好家庭先进事迹 13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14“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14陈昌荣同志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15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材料 16物价局李雄生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推荐材料 17和美家庭其乐融融—记南溪乡“五好文明家庭户”黄国华家 18学习型家庭—吴晓庆家庭先进事迹 19陈回妹田小海夫妇典型材料 20相濡以沫,幸福美满—北湖区财政局刘锦湘幸福的一家 21金婚夫妇——鲁德武、朱金梅 22许世华五好文明家庭先进事迹 23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记铁煤集团2007年度“五好文明家庭”高春荣先进事迹 24夫妻比冀飞琴瑟奏谐音——记北湖区审计局纪检组长何武仕的家庭 25北湖区第六届“五好文明家庭”推荐材料 26余湘同志参评“五好文明家庭”事迹材料 26家是爱的港湾和事业腾飞的翅膀 28家和万事兴和美献真情 29李文平家庭先进事迹 30新时代、新生活、新家庭——北湖区卫生监督所袁征家庭优秀事迹 31同辉社区阳丽敏“五好文明家庭”推荐材料 33肖秋凤同志“五好文明家庭”事迹材料 33平凡之中铸和美——北湖区“五好文明家庭”黄一五同志推荐材料 34五好家庭事迹材料女现年53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道办事处民强社区主任。

最新部编版五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1-3课《我们一家人》一课一练同步习题(附答案)

最新部编版五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1-3课《我们一家人》一课一练同步习题(附答案)

部编版五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一课一练同步习题及答案第一单元我们一家人第1课读懂彼此的心填空题1.在长辈眼里,我们缺乏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永远是长不大的___________。

2.我们需要了解长辈们的___________。

3.家人的人生经历、生活经验相对丰富,我们与他们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有所不同。

4.我们要用心理解和体会,从家人的___________,甚至是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中感受他们的爱。

5.我们和家人之间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最为重要。

判断题1.做个有心人,体会家人的喜怒哀乐,只会让我们变得更加忧愁。

( )2.奶奶总是唠叨那句话,“中午在学校好好吃饭”。

这些唠叨让我厌烦。

( )3.父母对我管教很严格,这是父母对我的一种爱。

( )4.当我和家人发生矛盾时,我会和他们吵架。

( )5.小时候摔倒时,父母不扶我,鼓励我自己爬起来。

他们不爱我。

( )选择题1.家人的唠叨里藏着他们的( )。

A.责备B.批评C.爱D.恨2.四心沟通法指的是( )。

A.留心看B.细心听C.用心讲D.耐心说3.读懂家人的心,有利于( )。

A.向父母要更多的零花钱B.避免受到批评C.帮助我们更好地为家人分忧D.把作文写得更好问答题1.当你和家人产生矛盾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做法?2.为什么原本和谐亲密的关系会变得有些紧张了?第2课让我们的家更美好填空题1._________对_________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_________对_________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家是我们生活的_________,情感的_________,精神的_________。

3.一个家庭承担着赡养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多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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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4-16摘要: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部分中,有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章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靠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丁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父母的亲权责任、禁止使用对束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以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

将收养法并入婚姻家庭法缟,单立一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作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里幸立丁一节,并增加了有关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挽一赡养一抚养一扶养为“扶养;增加了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系统的扶养,制度的空白。

关键词: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亲权责任、扶养亲子关系制度、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家庭关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关于亲子制度、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均规定得过于原则,很不完善。

在制定民法典之时,认真研讨、补充完善亲子制度及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是理所当然、必不可少的。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了两章的规定,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收养一章。

对此我们从以下父母子女关系及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两大方面加以说明: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即亲子法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申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可以说,从此我国亲子关系制度开始步入了“子女本位的亲子法”阶段,之后,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诸项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特别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讲,我国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

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家庭关系制度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制度不够系统、完善,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亲子关系的确认、生子女的认领等等,加之法律的原则化、抽象化的特点,致使法律规定难以兑现。

同时,不能不看到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古老国家,从观念上真正尊重子女的人格、权利,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主平等还需要时间。

所以,借此次制定民法典之机,完善父母子女关系法制,对促进民主、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对保障祖国的未来,祖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迫使我们去思考。

例如:流浪儿团伙中绝大部分是因父母失职,致使子女出走;童工问题;失学儿童在某些地区有增无减;父母不尽扶养义务,造成对于女身心的伤害;父母望子成龙,适得其反,引来杀身之祸的事例接连发生;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生存境况更令人担忧,父母将对后代的“爱”全部集中在一个孩子的身上,同时也将对后代的成才希望全压在了一个孩子的肩上,对其提出过高的要求,势必采取不正确的教育方法,结果或强制子女读书、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放任自流,顺其自然,造成许多家庭的悲剧等等。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目前未成年子女,青少年所处的生存环境,存在很多问题,虽然究其原因有多种,但从家庭立法来讲,我们必须尽快完善亲子法制度,使人们有章可循,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利其成长为愉快的、健康的、有用的人。

此次专家建议稿,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父母的亲权责任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并人婚姻家庭法,因此专设一章加以规定)。

(一)明确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规定之含义这一规定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与否,不受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者依法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而形成的血亲的影响,完全相同。

2、说明及理由此条突出了反歧视原则,反对歧视非婚生子女,反对歧视拟制血亲,反对歧视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等,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次修改增加的该条款中,未出现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其最主要的意图是在法条中不作子女婚生与否的界定,以彻底实现立法者在法律条文及现实生活中消除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对待的立法思想,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规定才能将立法者、司法者及学者们关于“婚生与否与子女无关,是父母所为,子女不负任何责任,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的论述与法条的规定相一致起来,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我国法律尊重与保护子女利益的彻底性。

对于这一规定有人觉得过于超前,这样规定不清楚等等。

其实这种规定早巳不是什么超前的了,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子女利益之目的的实现,也是再清楚不过了。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提法近些年来都有了极大的变化。

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的(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和1998年4月6日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是对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根本性的重大修改。

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

因之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出身,第1591—1600条、1600a产d等条14条对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子女和父母身份的条款中,完全是从子女和父母的亲生关系,从子女的利益角度规定的。

如德国民法典第1591条规定“子女的母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子女。

第1592条规定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女出生时已与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身份的人或(3)其父亲身份依照本法1600d条为法院所确认的人。

在第二节整节规定中未出现婚生与非婚生的提法。

(德国民法典)自此不再有“非婚生”一词。

1又如英美法系国家美国“1973年颁布的美国《统一父母身份法案》确立了所有子女——无论其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双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平等的原则。

到1995年,《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经被19个州适用,有更多的州经修改后采用,该法案抛弃了婚生子女的概念(将父母统称为Parent,子女统称为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别),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

”2此外,澳门地区民法典第四卷第三编第一章,以长达79条之多的篇幅规定了亲子关系确立的一般规定,母亲身份与父亲身份的确立和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身份的确立,全章未提出婚生、非婚生的概念,与德国民法典一样,完全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父母亲生的身份,而不是以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来确立子女的婚生与否。

很明显,这是以子女利益为重,从子女享有平等人权的角度确立法律原则的,是与“子女本位的亲子法”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进步的。

本章亲子关系的规定采取了上述立法例的精神,在本条乃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全章里均未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这不仅与世界进步的立法例相一致,同时符合我国国情。

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就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进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固守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与非婚生的帽子呢?(二)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提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

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否认之诉成立的,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扶养费的请求权:1、规定之含义上述规定的含义就是确认子女亲生性的规定。

亲生的规定,亦即是德国民法、澳门地区等民法所述的父母身份的确认规定,此项权利既给了生父,也给了生母。

并规定了提出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其目的是为了尽早确定子女或者说父母的身份,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2、说明及理由基于专家建议稿(一)之反歧视条款的理由,专家建议稿在子女婚生推定制度的规定时采用“子女是否为父母亲生的提法代替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提法,理由不再赘述。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专家建议稿没有规定“在亲生与否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因为:(1)既然称之为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必然是以发生争议为前提的,否则谈不上“诉”;(2)称之为“诉’,必然是由法院依法处理,法院如何处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内容,似应是诉讼法的任务。

(二)关于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的规定,在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除上述的以外,个别专家认为应保留“婚生子女否认”的提法,规定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只能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该项请求权须于子女出生或者母之夫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内行使。

有关子女是否婚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判决,”这一另案与前述规定的区别主要有二点:(1)坚持婚生,非婚生的提法;(2)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内提出否认之诉权利只给予了母之夫。

(三)专家建议稿增加了认领制度,确立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原则。

1、规定之含义规定了生父和生母均有自愿认领其生子女的权利;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但在特殊的情形即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情况除外;认领成年亲生子女的,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子女的生母(生父)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可以提出强制生父(生母)认领之诉。

2、说明及理由认领制度最初的建立是基于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的严重歧视,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而又不愿触动传统的婚姻继承制度的一种变通方法,试图通过认领使子女婚生化达到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权利的一种变通。

虽说是基于考虑子女的利益出发的,但是以不触动传统,仍以歧视非婚生子女为前提的、对部分非婚生子女利益的一种照顾,得不到认领的所谓“非婚生”子女仍然处于被歧视的、享受不到应有权利的地位。

当代,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地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使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扶养照顾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规定认领制度也是实现以“子女为本位的亲子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里有二点需要说明:(1)生母与子女是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的,似不存在认领的同题。

为什么要规定生父母均有认领其亲生子女的权利,并发生强制生母认领的问题,这是由于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生母被迫离开子女的情况,或者极少生母抛弃子女的情况。

所以自愿认领人既可能是生父,也可能是生母;强制认领请求人既可能是生母,极少情况下,也可能是生父。

(2)在此条规定中强调了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除对子女的利益有特别不利的情况外须经生母同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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