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父母子女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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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亲子关系的类型

简述亲子关系的类型

简述亲子关系的类型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家庭中非常重要的关系。

亲子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亲密型亲密型的亲子关系是指亲子之间非常融洽、紧密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特点。

父母会给予子女较高的自主权,并且愿意倾听子女的心声和意见,尊重他们的个性和权益。

在这种关系下,亲子之间常常会有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互动,共同成长和进步。

2.支持型支持型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对子女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关心。

父母会鼓励和赞赏子女的努力和成就,给予他们积极的反馈和支持。

父母在子女困难与挫折时会给予他们帮助和鼓励,没能对子女的失败与错误感到愤怒或失望,而是以包容和理解态度面对。

这种亲子关系有助于提高子女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更有动力面对生活的挑战。

3.控制型控制型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行为和决策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干预。

父母经常对子女的一举一动进行监督和约束,限制他们的自由。

父母可能会经常指责和批评子女,给予他们过多的指令和规定,要求他们遵守。

这种亲子关系会导致子女感到被束缚和压抑,缺乏自主性和决策能力。

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逆反心理和违背父母的规定。

4.忽视型忽视型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对子女缺乏关心和支持,往往忽视了子女的需求和情感。

父母可能会忽视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对他们的表现漠不关心。

这种亲子关系会导致子女感到被抛弃和无助,缺乏安全感和自尊心。

孩子会想方设法引起父母的关注,但往往得到的是冷漠和不理解。

这种亲子关系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

5.溺爱型溺爱型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对子女过度关爱和溺爱,对他们的一切需求都一味满足。

父母会过分保护和宠爱子女,不愿意让他们面对困难和挫折。

这种亲子关系会导致子女变得依赖性强,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子女可能会形成依赖心态,对生活缺乏应对和适应的能力。

他们可能会过度依赖父母或他人的帮助,在面临困难时容易感到无力和无助。

以上是亲子关系的几种类型。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1)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家庭法(1)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继承法1. 继承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继承权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立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遗嘱人应当明确表示遗产的处理方式。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遗嘱人自行约定。

四、收养法1. 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被收养人身体健康。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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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父母与子女相处的四个层次

父母与子女相处的四个层次

父母与子女相处的四个层次
1.依附关系层次:在这个层次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赖和互相支持的基础上的。

在这个阶段,孩子们需要父母的关注和照顾,而父母则需要孩子们的陪伴和支持。

这个阶段通常是孩子出生后的头几年,在这个阶段上,父母扮演着主导的角色。

2.独立性层次:随着孩子们的成长,他们开始建立自己的独立性,需要自己去探索世界,不再像之前那样依赖父母。

在这个阶段上,父母需要尊重孩子们的个人意愿,让他们有机会体验生活并做出自己的决策。

这个阶段通常是孩子们进入学校以后的阶段。

3.支持性层次:当孩子们进入青少年时期,他们的需求开始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个阶段上,父母需要成为孩子们的支持者,提供给他们需要的资源和帮助,同时还需要给予他们鼓励和支持。

这个阶段上,父母需要尊重孩子们的意愿,并帮助他们建立自信。

4.平等性层次:随着孩子们进入成年期,他们与父母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平等。

在这个阶段上,父母需要尊重孩子们的意愿,同时也需要对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进行尊重。

这个阶段上,父母和孩子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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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温床,而家庭中最核心的关系无疑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是孩子的引路人,他们不仅为孩子提供温暖和爱,还扮演着教育孩子、塑造孩子性格的重要角色。

然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有着种种挑战和考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来建立一种健康、和谐的关系。

首先,父母应该成为孩子的榜样。

孩子是天生的模仿者,他们会通过观察和模仿父母的行为和态度。

因此,父母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道德规范,积极向上。

例如,如果父母经常吵闹和争吵,那么孩子也会模仿他们的行为,并将这种认为是正常的行为。

相反,如果父母之间有着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方式,孩子也会学习并养成这种积极的行为习惯。

其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沟通是建立健康关系的关键。

沟通应该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

父母应该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意见,并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和重视。

父母应该尽量避免用命令和指责的方式和孩子交流,而是以鼓励和理解的态度对待他们。

这种积极的沟通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和自尊,也能够增进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此外,父母还应该为孩子提供稳定和安全的环境。

孩子需要一个温暖的家,一个让他们感到安全和放心的地方。

父母应该营造一个平静和宽容的氛围,以便孩子在这个环境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想法。

这种稳定的环境将有助于培养孩子的稳定性格和积极心态。

最后,父母应该给予孩子充分的关注和关爱。

无论父母多么繁忙,都应该抽出时间和精力与孩子相处。

有时候,只是一个简单的陪伴和问候就足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和关心。

父母的关注和关爱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它们可以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心,培养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能够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只要双方都付出了努力,建立起一种健康、和谐的关系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成为孩子的榜样、积极的沟通、提供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以及给予充分关注和关爱,父母可以为子女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让他们茁壮成长,并成为社会的有益之才。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王欢律师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

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

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 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 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 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 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 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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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3.人工生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三〕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
〔三〕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解释,监护人 的监护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
部门进行亲子鉴定.
〔三〕亲生子女被否认的后果 由亲子鉴定确认为非亲生子女后,离婚案件中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
下的判决:①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 的抚育费.②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③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 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一些国家规定了对一方行 使否认权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亲生子女 的否认内容,司法实践中保护子女利益,稳定家庭 关系,对子女超过3岁的从严掌握.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认定.

亲子关系问题总结报告范文(3篇)

亲子关系问题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间的和谐相处,更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亲子关系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报告旨在对亲子关系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二、亲子关系问题现状1. 认知偏差在亲子关系中,认知偏差是导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过高,忽视孩子的个性差异和兴趣发展;另一方面,孩子对父母的期望产生误解,认为父母不理解自己。

这种认知偏差使得双方难以有效沟通,导致亲子关系紧张。

2. 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是亲子关系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父母在面对孩子的错误和挫折时,往往情绪失控,采取体罚、辱骂等不当方式,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同时,孩子在与父母相处过程中,也容易因为情绪波动而与父母产生矛盾。

3. 行为问题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行为问题,如撒谎、偷窃、逃学等。

父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导致亲子关系恶化。

4. 人格不健全部分父母在亲子关系中存在人格不健全的问题,如自私、冷漠、偏执等。

这些不良人格特征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使孩子形成不良性格。

5. 人际关系处理不当亲子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源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

例如,父母在孩子面前过于亲近他人,导致孩子感到被忽视;或者父母在孩子面前过于严厉,使孩子产生恐惧心理。

三、亲子关系问题原因分析1. 家庭教育观念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观念也应与时俱进。

然而,部分家庭仍沿用传统观念,忽视孩子的个性发展和需求,导致亲子关系问题。

2. 父母教育水平不高父母的教育水平直接影响亲子关系。

教育水平较低的家长,往往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

3. 社会压力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父母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

这些压力使得父母在亲子关系中难以保持平和的心态,进而影响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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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外祖父有 法定的义务抚养外孙,无须办理收养手续。
6、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依法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2)办理收养公证。书面的收养协议订立后,还 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 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属于可选择性程序)
1986年12月,胡华与朱江夫妇计划外怀孕(第二胎), 次年6月被胡华所在的单位发现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在多 次催促下,胡华于1987年7月将其妻送到外地其妻妹朱海家中。 朱海按照胡华的要求与姐姐一起到医生家中恳求医生给朱江 做引产手术,胡华夫妇表示不要这个孩子。10天后,朱江正 常生育一男婴,当天其妹朱海与医生一同将孩子送给尚荣夫 妇。尚荣夫妇给朱江留下了人民币1000元以及布、红糖、鸡 蛋等物。此后,胡华夫妇从未过问孩子的事情。朱江出院 后.找医生开了引产后孩子已死亡的证明。之后,经胡华所 在的单位调查,发现证明是假的,遂对胡华给予了行政记大 过和降一级工资的处分。胡华受处分之后,即于1988年6月向 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尚荣夫妇归还孩子。
8、收养的终止
法律事件(死亡)
法律行为(解除)
(1)收养解除的条件
A、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但收养人、 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 征得本人同意。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 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 。 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人的条件
A 、须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未患
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
传染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
B、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 收养 C、须为自愿收养 D、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A、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 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B、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需 经已离婚的原配偶的同意)
年过六旬的刘老汉诉称,由于膝下无子女,夫妻俩 于1971年收养了侄女小静(化名)为养女,当时小 静尚不满百日。20多年来,小静一直跟随养父母生 活,直至几年前成家独立生活。孩子成家立业了, 含辛茹苦的养父刘老汉却因年老体弱病倒了。然而 养女非但不念养育之恩,不尊重老人、不尽赡养义 务,时常到养父母家中大吵大闹,辱骂两位老人, 使老人受到很深的心理创伤。现与养女的亲情已彻 底断裂,要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 经合法传唤,被告小静拒不出庭,市中区法院 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依法做出判决,解除了刘某 夫妇与养女小静的收养关系。
同年,张某与人斗殴死亡,遗产折价为3万元。葛某的父 母决定将葛萍送人收养。张某的父母提出收养请求,葛某的 父母予以拒绝。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问: (1)葛某是否有权为其女儿改姓?张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 抚养费是否合法? (2)葛某的再婚丈夫是否有义务抚养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葛 萍? (3)葛某的父母在张某停止支付抚养费2年之后,能否就向 张某追索葛萍的抚养费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要求提高 抚养费数额? (4)葛萍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日起成立。
7、收养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 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 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原告任万邦系被告任前进之养父。因任万邦的 前妻不能生育,经人介绍,夫妻二人于1973年6月4 日收养了刚出生的任前进。收养后,任万邦与前妻 共同抚养任前进;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90 年2月,任万邦的前妻因病去世,任万邦拟再婚,遭 到任前进的反对。经亲友劝说,任前进勉强同意。 1991年4月,任万邦再婚,此后,养父子之间产 生了隔阂,双方在新的家庭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矛 盾,特别是任前进与继母相处不和,时常争吵,并 借故辱骂养父、继母,伤害了养父子之间的感情。 任万邦遂于199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 任前进的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任万邦撤回了起 诉,希望能改善养父子关系。但在这以后,双方关 系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致使任万邦夫 妇从1993年7月起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男收养人与女被收养 人必须相差40周岁 。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养人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B、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男收养人与女被收养 人必须相差40周岁 ; 华侨收养还不受须无子女的限制
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
(2)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
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
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进行。
(3)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
则。如一般中国公民作为收养人的,必须是年满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单方送养: 无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经法院宣告非婚生子 女的生父失踪;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然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
C、送养必须是自愿的
D、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
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
(3)对孤儿或残疾儿的收养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A、须年满30周岁的,
B、无子女的,
C、只收养一个的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C、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的,
外祖父可否收养父母双亡的外孙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
30周岁尚无子女的人;中国公民收养时只能收养
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除外);独生子
女不得为被收养人
4、一般收养成立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2)收养人的条件 (3)送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 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一般公 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对继子女收养可以) B、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不出生父母的遗婴和儿 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C、收养大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这起收养关系能否被确认有效, 法院在讨论个有两种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收养关系不具备收养的形式要件, 收养送养双方未曾共同协商,也未立公证文书,整个送养过 程均是朱江的妹妹朱海所为,不能证实将孩子送他人抚养是 胡华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孩子 应归生父母抚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收养的形式要件欠 缺,但实质上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孩子 被送走后生父母不可能对孩子的下落不闻不问。既然胡华夫 妇采取了不过问的态度,说明他们对送养孩子的行为是默认 的。生父母在孩子出生前曾向医生表示不要孩子,就是暗示 其妹可以全权处理孩子的问题。因此,朱海送养孩子的行为 应被视为有效。孩子现已2岁多,已与养父母建立了感情。从 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应维持收养关系。 问: (1)这起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收养有效,法院对胡华夫妇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原告人金欣芳,女,她于1963年由金建中、赛平然夫妇经 天津市公还处公证收养为养女。1976年,金欣芳多加工作后, 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和睦相处。1981年,金建中夫妇欲将金 欣芳许配给侄子(即被告)金渊德为妻,遭金欣芳拒决,为此, 双方产生隔阂。1984年,金欣芳与他人恋爱结婚并住夫家,更 引起养父母不满。金欣芳多次主动通过组织调解,争取与养父 母搞好关系,但遭拒绝。自1986年起,金欣芳被迫中断与养父 母的往来。她多年在有关档案中,仍将二老填为养父母。1989 年4月,金建中病故,赛平然未通知养女,与侄子金渊德共同 料理了丧事。1994年7月,赛平然也病故,金渊德独自料理了 赛的后事,并拿走了二老价值万余元的全部遗产。金欣芳闻讯 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养女身份继承养父母遗产。被告企渊 德认为,事实上原告与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已中断,无权继承 他们的遗产。法院确认原收养关系并未解除,原告金欣芳有权 以养女身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七)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1、什么是收养。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
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在1998年11月 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改
2、收养的特征
的除外。
张某(男,现年37岁,临时工)与史某(女,现年32岁,工人) 原为妻。1982年4月,张某因犯流氓罪,被送劳动教养3年。为 此,史某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1983年1月,经受诉法 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男孩由史某抚养。张某不服, 上诉至今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史某未与张某相互协 商,也未对第三人赵某说明此案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便 擅自将男孩送给赵其收养,并收取了扶养费300元。赵某领养了 男孩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移了户口。此后,张某得知了上 述情况,几经周折找到收养人赵某(男、现年47岁.某中学教师), 要求领回自己的男孩,未成功。张某便于1985年11月诉至人民 法院,要求领回自己的儿子进行抚养。 问:(1)这起收养案件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宣告无效,孩子应当归谁抚养?之间的经济补偿费应怎 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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