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剖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它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各项事宜,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质量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往往具有复杂的技术和法律性质。
2. 期限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明确的工期和交付时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实施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3. 风险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裁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解释》,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愿,优先考虑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施工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事项有明确约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避免随意替代或修改合同约定。
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价,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标准。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及背景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而备案合同则是在施工合同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一份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性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合同性质及签订主体1. 备案合同的性质备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一份合同。
备案合同是一种法定程序,目的是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备案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人和招标人。
2. 施工合同的性质施工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投标结果,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交付、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所签订的一份合同。
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同样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人和招标人。
三、合同内容1. 备案合同的内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对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确认。
备案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此外,备案合同还可能包含一些施工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如合同备案号、备案日期等。
2.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交付、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
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等;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等。
此外,施工合同还包含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法律效力1. 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备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备案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备案合同是对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确认的一份合同,具有证明作用。
在发生纠纷时,备案合同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2.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
备案合同和施工合同条款对比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条款对比一、引言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备案合同和施工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备案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合同内容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合同。
而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保修等方面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将对备案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个概念及其区别。
二、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条款对比1. 定义与性质备案合同条款:备案合同是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合同内容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合同。
它是一种行政性质的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保修等方面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合同,主要是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2. 主体与当事人备案合同条款:备案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能涉及到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当事人。
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将这些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合同的主体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照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投资预算完成。
3. 内容与条款备案合同条款:备案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金额、合同的付款方式等。
此外,备案合同还需要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范围、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的进度要求、工程的投资预算、合同的付款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施工合同的条款更为详细,涵盖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
4. 法律效力与备案程序备案合同条款: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备案程序包括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
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的区别

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的区别。
一、性质和签订情况不同1.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用以约定施工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备案合同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合同。
备案合同是一种法定程序,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备案合同一般是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二、法律适用和内容不同1. 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 备案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备案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签订的日期、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三、法律效力不同1.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2. 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合同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不同1. 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一般较为严格,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方式和后果。
2. 备案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解除手续。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的概念、特点、区别和作用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
一、中标合同1. 概念中标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中标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约定工程建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特点(1)中标合同是基于招标投标过程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竞争性。
(2)中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中标合同具有确定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作用(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增补、解除等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支付。
二、备案合同1. 概念备案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后,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2. 特点(1)备案合同是基于中标通知书产生的,与中标合同具有相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2)备案合同具有法定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3)备案合同具有公示性,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告知作用。
3. 作用(1)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支付。
(3)提供法律证据,便于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1. 性质不同:中标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备案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
2. 签订时间不同: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备案合同在法定期限内签订。
3. 法律效力不同:中标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备案合同具有法定效力,对社会公众具有告知作用。
4. 内容形式不同: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但备案合同需要报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国建筑市场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法官和律师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1. 属于承揽合同范畴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成果,发包人则需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
2. 具有特殊性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但它具有特殊性。
首先,合同标的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为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的施工、安装、改建、扩建等。
其次,合同内容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最后,合同履行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涉及现场管理、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属于要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则合同无效。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等。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具有双务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双务性,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要求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有权支付工程价款。
这种双务性保证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高效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讲座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将不承担合同义务,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然后,我们来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变更后,各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如果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变更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问题。
违约是指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工程备案合同有什么效力

工程备案合同有什么效力工程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力:工程备案合同一经双方签署,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工程备案合同作为书面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
3. 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工程备案合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
4. 风险分配:工程备案合同明确了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承担方式,有助于合理分配风险,减少不确定性。
我们来看一份工程备案合同的范本要点:【工程备案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达成合作意向,现就本工程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平方米,包括__________等部分。
二、合同金额本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包含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三、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工期,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时间)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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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1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管理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登记、办理存备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7条对施工合同备案作了强制性要求,但未对备案内容、审查方式、法律后果进行统一规定,从而使得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或细则时,所持态度存在较大差异。
尽管“备案”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文义上理解不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在实践中,把“施工合同备案完毕”作为当事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已成建设领域的常态。
在这种情况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律性质的理解极易产生模糊认识,从而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管理权的正确行使,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而其法律性质的明确首先要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入手进行讨论。
2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概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的形式对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在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三种类型。
[摘要]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实证考察,将当前施工合同备案划分为记载式、确认式和批准式三类。
在此基础上,结合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将其在性质上分别归为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最后,建议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并采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记载式备案方式,以防止行政权力对建筑市场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Abstract:On the basis of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record filing system in China,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record filing is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in terms of mode:recorded,confirmed and approved.Then,considering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 record filing,it is attributed by nature to ad -ministrative factual act,quasi-administrative legal act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act respectively.Finally,it is sug -gested to establish a uniform construction contract record filing system and to take the recorded mode belonging to 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 for record filing so as to prevent undue intervention by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Key words:construction contract;record filing;administrative legal act;quasi-administrative legal act;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legal nature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851X (2011)05-0075-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剖析*■高印立(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13)*基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科学技术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及风险防范”(2010-R5-3)[作者简介]高印立(1970-),男,河北乐亭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学硕士,法学硕士,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合约75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2.1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意思表示”和“法律效果”是行政法律行为必备的两大要素。
首先,行政机关具有追求意图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或约束力的内心意思;其次,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上述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实现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2.2准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被提出,缘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
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观念表示”和“间接法律效果”是准行政法律行为的两大要素。
所谓“观念表示”,是指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
这种“观念表示”,并不追求创设或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仅就已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识判断。
所谓“间接法律效果”是指法律效果不具有必然性、确定性和即刻性,只有借助于其他法律事实才能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公证等都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的范畴。
2.3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观上既无“意思表示”和“观念表示”,客观上也不会产生创设或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仅产生事实上结果的行为,如行政公告、行政答复、行政调查等。
3施工合同备案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在我国建设领域,各种备案制度层出不穷,纷繁复杂,许多制度虽然形式上为“备案”,但实质上却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之功。
即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这一制度中,由于各地方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单纯笼统地研究施工合同备案的性质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
因此,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按我国当前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不同类型分类分析其法律性质。
按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审查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3.1记载式备案所谓记载式备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施工合同的信息,如当事人名称、项目概况、合同金额、工期等记录在案,并留存合同副本以备查阅。
备案机关仅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合同内容不予审查。
比如,上海市2008年12月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规定,受理人员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当场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
在此类备案活动中,行政主体主观上无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追求达到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因此其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但其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还是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要看行政主体有无“观念表示”和是否会产生间接法律效果。
我们仍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
由于上海市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作为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很显然,施工合同备案构成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这一行政法律行为的一个必备条件,施工合同备案借助施工许可这一行政法律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
同时,正是由于这种间接影响使得行政主体对施工合同的备案行为具备了一定的公信力,表明了行政部门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态度,从而使得行政主体具备了“观念表示”这一特征。
因此,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记载式备案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的范畴。
当然,如果合同备案不构成施工许可证申领的必备条件,也不借助其它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记载式备案应当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3.2确认式备案确认式备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除审查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外,还依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合同主体、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等。
比如,《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9号)第13条规定了施工合同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招标投标、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相背离等等。
该《办法》第7条同时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可见,确认式备案明确表明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签合同的态度,是对合同合法性的一种行政确认(不管实际中的确认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一种典型的“观念表示”。
但这种确认并不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即使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予备案而导致合同内容的修改,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影响,而非备案这一行为所造成。
因此,确认式备案应当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范畴。
3.3批准式备案批准式备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除审查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外,还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予以批准备案。
比如,《黑龙江省建设工法律合约76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8〕16号)中所规定的备案即属此类。
该《办法》第17条对备案审查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除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招投标外,还审查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及支付时限、工程进度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及时限、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工程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等等。
此类合同备案行为除具有记载和确认的功能外,行政主体还被赋予了批准的职能。
此时,即使合同条款合法,但如果其不符合备案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无法登记备案。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具有意图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会直接产生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因此,此类合同备案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
4施工合同备案的可诉性施工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其是否可诉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第一,主体标准,即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为;第二,内容标准,即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是行使与国家职权有关的行为;第三,结果标准,指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必要性标准,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若不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相对人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