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实施细则(讨论稿)
国家电网营销〔 〕 号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

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地市 / 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项目业主设计审查申请,接收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文件 (附件 9),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 地市公司营销部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 司)、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 ,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 的接入系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 10)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 建设等后续工作。工作时限: 10 个工作日
案、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答复 35 千伏及 10 千伏接入电网意见
函、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安装电能表、组织
380( 220)伏
接入项目业并网验收与调试、安排 380( 220)伏接入项目并网
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
地市 / 区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 35 千伏、 10 千伏接入系统
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 380(220)伏接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 应将变更后 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 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 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和标准。
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
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 策规定,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对分布式电 源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 解决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 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网设备 建设、试验、运维、检修相关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 源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结算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 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 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负 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 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 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地市 / 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 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并网 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 380( 220)伏接入系统方
并网调度协议7篇

并网调度协议7篇第1篇示例: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电力系统的不断升级,新能源发电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的接入。
这些新能源发电具有间断性和不确定性,给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成电力系统的调度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部门制定了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是指电力系统中各发电厂、电网企业和调度部门之间在接入新能源发电时所遵循的一套协商规则和操作流程。
通过并网调度协议,各方可以有效协调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平稳运行。
对接入新能源发电的发电厂进行审查。
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和规划需求,调度部门会对拟接入电力系统的新能源发电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发电能力、发电技术、接入电网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确保新能源发电可以安全可靠地接入电力系统。
制定运行方案。
在审查通过后,调度部门会与发电厂和电网企业协商制定运行方案。
该方案包括新能源发电的接入时间、发电功率调度、安全保护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操作流程。
实施调度运行。
一旦运行方案确定,各方将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和操作流程进行调度运行。
调度部门会密切监控新能源发电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发电功率,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评估运行效果。
在新能源发电接入一段时间后,调度部门会对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新能源发电的接入对系统运行的影响、发电效率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评估结果,调度部门会调整并优化调度方案,提高新能源发电的利用效率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并网调度协议是电力系统中重要的管理工具,能够有效协调各方的运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未来,随着新能源发电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力系统的调度任务将更加复杂和繁重,需要不断完善并网调度协议,推动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中文字符数:713】第2篇示例:并网调度协议是指电力系统中用于协调和管理各种发电设备并网运行的规定和约定。
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力系统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这些设备与传统的大型火电、水电等发电设备相比,具有规模小、地域分散等特点,因此对系统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大。
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规范

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规范(讨论稿)前言为规范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提高分布式电源接入运行管理水平,适应电网技术进步和当前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提出并解释。
本规范由*****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目录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总则 (4)5前期管理(规划、设计) (4)6 投产管理(调试、验收) (6)7运行管理(正常、异常) (6)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运行控制管理规定和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同步电机、感应电机、变流器等形式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945-2008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7883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DL/T 584-2007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1040 电网运行准则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5202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DL/T 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IEEE 1547 IEEE Standard for Interconnecting Distributed Resources with Electric Power SystemsIEC61000-4-30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Power Quality Measurement MethodsQ/GDW 370-2009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56-200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CSA Std.C22 3 9 Interconnection of Distributed Resources and Electricity Supply Systems-Draft3 术语和定义3.1 分布式电源(Distribution Resource)本规定所指分布式电源是指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电源,包括同步电机、感应电机、变流器等类型。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服务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发展,规范本地 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本地区接入 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太阳能、生物质能(含生活垃 圾)、风力、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对于接入 110 千伏及以上 电网、或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新能源项目,参照南方电网公司 《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新能源发 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区(市)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本 地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 10(20)千伏、380(220)伏两 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局本部提供并网服务;以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各区(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宜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共8页 第1页3.1.2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并网项目及其电量汇总统计、分析和补贴核查,配 合省(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本地区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 管理:负责审核并网申请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组织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并网协议签订、负责电网配套工 程立项、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 3.2 市场营销部 3.2.1 负责本地区营业窗口服务、电量购售管理,负责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统计、 分析。 3.2.2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现场勘查和接入 系统方案审查、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 3.2.3 组织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会签,负责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电网的并网验收、以及并网后的抄表计费等营销管理工作。 3.3 财务部 3.3.1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及购售电合同会签。 3.3.2 负责审核电费结算单、支付电费、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补贴资金年度清算等工作。 3.4 基建部
国家电网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20170615

国家电网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2017年6月15日一、总则1.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四个服务”要求,促进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完善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制定本意见。
2.本意见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基础上,明确分布式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的职责分工、流程衔接和工作要求。
3.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4.本意见所指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5.本意见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第一类: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6.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附件1)、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三、接入申请受理7.地市或县级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附件2)接入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接入申请表(附件3),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8.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申请资料存档,报地市公司发展部。
地市公司发展部通知地市经研所(直辖市公司为经研院,下同)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接入系统方案确定9.地市经研所负责研究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接入系统研究内容深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附件4)执行,参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
工作时限第一类项目为30个(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1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为50个工作日。
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措施分析

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措施分析摘要:应用分布式电源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等领域发展提供了契机,分布式电源并网的需求日益增多。
本文结合分布式电源并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并网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措施;分析分布式电源应用前景广阔,国家陆续出台扶持分布式电源发展的政策,如何将这些扶持政策深入贯彻,更加高效推进分布式电源接入工作,提出符合实际的并网管理措施,将成为供电企业应该重点考虑的课题。
一、分布式电源界定范围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舍煤矿瓦斯发电)等。
适用范围。
目前有两种类型的分布式电源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程序简化的范畴。
①l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分布式电源;②以35kV 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以l0kV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MW,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范围适当扩展。
由原来的只能以l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不超过6MW的范围,扩展至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35kV接入,或以l0kV接入且总装机容量超过6MW的分布式电源,其中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才能享受并网更优惠的政策。
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界定方法。
供电企业受理第二类分布式电源时,需要校对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具体方法:对于既有用户,根据分布式电源技术特性,估算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应大于上一年该用户年发电量的50%;对于新报装用户,根据分布式电源技术特性和用户负荷特性,估算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应大于上一年该用户年发电量的50%。
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上述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等其他类型的电源,接入时仍执行常规电源并网有关管理规定。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5篇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5篇篇1甲方(电网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并网调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电力系统并网调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术语和定义在本协议中,“并网调度”指的是电网经营企业对于与电网连接运行的发电厂进行的调度和监管活动。
三、并网调度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发电厂进行调度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调度计划。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电力系统运行信息,以便乙方做好调度准备。
4. 甲方应尽力保障乙方发电厂的合法运行权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准确的发电信息数据。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调度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调度安排而引起的损失和风险。
六、并网调度内容1. 双方共同制定并执行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电力调度操作。
3. 双方共同进行电力系统的监控和数据分析。
4. 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紧急调度安排。
七、协议履行期限及终止方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协议终止时,应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交接。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2013-12-19

网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
13年12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工作,近日,国家电网修编完成了《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下称“修订版”)。
这是国家电网在之前已经出台的《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地最新修订。
在“修订版”上,国家电网新闻对外发言人张正陵介绍,修订版文件主要在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并网流程进行了修改。
其中,“修订版”中,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比之前的描述更加细化。
第二,电网公司将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按月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第三,电网公司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
电网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根据标准按照电费计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
第四,在并网服务日期做了一些小调整。
其中,第一类10千伏、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受理时间由之前的45天缩减到40天,第二类是35千伏等级接入,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那个点总装机量超过6兆瓦的将由45天适当延长到50天。
据了解,该“修订版”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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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适应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规范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近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对于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公司常规电源相关规定。
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所有分布式电源并网发电项目。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调控中心应根据所接入分布式电源的技术特性,及时制、修订相关规程规定。
第五条按照接入电网电压等级,调控中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进行并网调度管理。
1.第一类项目:220/380伏接入项目,按相应的电力用户并网管理要求处理。
此类项目需定期向调控中心上传发电量信息。
2.第二类项目:10千伏接入项目,按相应的电力用户并网管理要求处理,纳入调度实时监视范围,必要时实施调度控制。
此类项目应实时采集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开关状态,分布式电源输出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开关状态,并上传至调控中心。
配置遥控装置的项目,应能接收、执行调度端远方解并列、启停机指令。
第六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相关继电保护技术规程、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规定,装置定值应与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合整定。
防止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第七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应具备防孤岛保护功能,能够监测孤岛情况发生并在发生后立即与公用电网断开电气联系。
并网不上网的项目应装设防逆流保护装置。
第八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运行信息采集及传输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并网调度管理
第九条调控中心应配合发展、营销部门审查项目10千伏、
220/380伏接入系统方案,重点检查短路电流、无功平衡、电压波动、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一次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调度自动化与安全防护等内容。
第十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并抄送地市公司调控中心。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与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划分调度管辖范围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调控中心在配合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对项目涉网部分进行并网验收、调试时,应严格按照资产范围与安全责任边界开展。
第十三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首次并网前,项目方运行值班人员应已获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前,应向相应调控中心申请并获得调度标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调控中心组织地市公司调控中心按月统计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情况,汇总后上报国调中心,统计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类型、各种电压等级、各种运营模
式的并网分布式电源个数、装机容量及发电量。
第四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分布式电源项目自首次并网调试起,即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相关调控中心统一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调控中心应完整掌握所有220/380伏和10千伏并网运行项目的并网点位置及各种方式下可能由分布式电源供电的设备。
第十八条接有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220/380伏公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抄送地市公司调控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并网方式,不得在低压侧并列形成电磁环网。
第五章倒闸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点开关的倒闸操作,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确认和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点开关的倒闸操作,须经地市公司调控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和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有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220/380伏公用电网安排设备停电消缺、检修工作时,应由地市公司营销部门按照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
第二十三条接有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公用电网系统侧设备消缺、检修,优先采用不停电作业方式。
第二十四条可能由分布式电源供电的设备,在检修安排、倒闸操作、安措要求中应按带电设备处理。
在向现场下达检修票开工令前,应确认现场已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章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调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当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或项目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时,项目方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调控中心,并做好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当分布式电源项目因公用电网故障而停运时,对于第二类项目,应在确认公用电网已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调控中心提出并网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并网。
第二十八条在分布式电源项目可能威胁公用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公用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及恢复公用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包括解并列、启停机和调整发电功率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