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本市其他城区和各县(市)园区内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业务指导工作,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S)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和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诺遵守区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事项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电子图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浙建〔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18〕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

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一、告知承诺的内容和要求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告知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计划、安全预案、环保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告知,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建设过程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提前预警和承诺解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3.工程建设结果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承诺。
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靠。
二、告知承诺的主体和责任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的主体,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的监督执行者,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承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告知承诺的重要性和意义1.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减少违规操作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提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促使建设单位提前预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3.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初验)手续:(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臵图;(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五)放线测绘资料。
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只进行初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体制《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部门。
其中,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确保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2. 劳动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
工人必须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要定期检查劳动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劳动环境的安全。
3. 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4. 火灾防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按照消防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明火作业,确保火灾的防控。
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在2018年改革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到2020年6月底,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办理建筑许可指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举措(一)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作为规划方案报批前置条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让前做好勘测定界、权籍调查等准备工作。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无需提交权籍调查确认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要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依法进行方案设计招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甬建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6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征管办,委有关处室: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1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总体要求,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宁波市区(包括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拆除)扬尘控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根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指令,及时启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原则,督促辖区内房屋建筑工地落实大气重污染应对措施。
三、组织领导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成立宁波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市区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上述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宁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解读

宁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解读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建设,而宁波市也不例外。
在乡村建设规划中,许可管理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为推动宁波市乡村建设提供指导和参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是指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进行许可审批,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其目的是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建设规范化、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意义在于:1.加强对乡村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管理,避免随意耕地、挖土和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2.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占用或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3.促进乡村建设规范化、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程序和内容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所需材料,如规划设计图纸、建设用地证明等。
2.受理和审核:乡镇政府(村委会)应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通常包括土地、环保、规划和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3.审批和许可:符合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申请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许可,并签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及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从事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或撤销。
4.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许可管理制度,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
对发现的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还农民一个安全、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宁波市颁布了《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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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面广,涉及部门多,审批前置环节多,周期时间长。
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
为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今年起我局将在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从着重批前审查转向加强批后监管。
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办法》,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起草依据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通知》,同时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对定义和方式作
了明确。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相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宁波市规划局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
市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三是明确规划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的内容(第六条)和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承诺内容、设计单位的承诺内容(第七条)。
四是规定不同材料提交的不同期限。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时,应向规划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按照告知书约定可在后期补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交。
其中,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在2个月内补齐。
申请人在不同材料提交上有一定缓冲空间,节约了时间,同时明确指出不再需提供指标复核报告。
(第八条)五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
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和《告知承诺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大幅缩短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条)六是规定后续监管的方式。
在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后,申请人未补齐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规划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七是建立诚信档案。
规划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