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查内容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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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1. 概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一种用于检测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的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煤炭等行业。

为了保证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需要制定定期检验制度。

2. 检验周期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的不同,可以适当调整检验周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或暴露在恶劣环境中,检验周期可以缩短。

3. 检验内容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外观检查检查报警器外壳是否完好,无损坏、开裂等现象;观察报警器指示灯、警报声是否正常;检查报警器的连接线是否有断裂、破损等情况。

3.2 功能测试通过放入标准气体进行测试,检查报警器是否能正常响应并发出警报;同时检测报警器的灵敏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3 电源检查检查报警器的电源是否正常,如电池是否充足,直流电源的电压是否稳定等。

3.4 报警记录检查检查报警器的报警记录,包括报警次数、报警时间、报警浓度等信息,并核对报警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 检验方法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4.1 实验室检验将报警器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由专业人员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项目的测试,确保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2 在线检验将报警器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通过放入标准气体进行测试,检验报警器的功能和灵敏度。

4.3 抽样检验从使用中的报警器中抽取一部分进行检验,通过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方法进行检验,并与其他报警器进行比对。

5. 检验结果处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5.1 合格如果报警器的外观、功能、电源等均符合要求,则视为合格,继续投入使用。

5.2 不合格如果报警器的外壳损坏、功能失效、电源不稳定等情况超出规定范围,则视为不合格,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6. 检验记录每次检验结束后,应在检验记录表中详细记录检验结果、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

7. 定期维护除了定期检验外,还应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包括更换电池、清洁传感器、校正灵敏度等,以保证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第⼀条应⽤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产现场可燃⽓体和有毒⽓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段。

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作,依据中国⽯化集团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和《仪表⾃动化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管理机构及职能1. 设备能源部⑴负责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作,贯彻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定。

负责制定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制度,并检查贯彻执⾏情况。

⑴负责审核各直属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计划。

参与公司重点技措项⽬中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部分的⽅案审核及竣⼯验收⼯作。

⑴负责组织各直属单位学习和推⼴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新技术、新设备。

组织协调各直属单位之间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衔接⼯作和各直属单位之间经验交流及学术讨论⼯作。

⑴组织对各直属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设备状况检查及考核⼯作。

负责编制全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

(5)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规定。

2.各直属单位设备能源(机动)室⑴在事业部设备经理领导下,贯彻执⾏国家及公司下发的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制度和规程,并检查贯彻执⾏情况。

⑴对本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维修情况进⾏定期检查和考核,编制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按时上报。

⑴负责编制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计划,并负责组织施⼯后的验收。

⑴参加本单位更新改造重点项⽬中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委托施⼯及掌握⼯程进度,参加竣⼯验收⼯作。

⑴负责本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批、上报⼯作。

安全大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

安全大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

安全大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标题:安全大检查检查项目及内容引言概述:安全大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各个领域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大检查的项目及内容,以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一、安全设备检查1.1 灭火器和消防设备- 检查灭火器的数量、型号和有效期,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 检查消防设备的完整性和操作性,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按钮等。

1.2 电气设备安全-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 检查电线和插座的状况,防止电线老化和插座松动导致的安全隐患。

1.3 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 检查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清晰度,确保员工和访客能够清晰识别安全风险和应急出口。

二、劳动防护设备检查2.1 头部防护- 检查安全帽的完整性和使用情况,确保员工在高空、建造工地等危(wei)险工作环境下使用头部防护装备。

- 检查头盔的质量和合格证,防止不合格头盔导致的伤害。

2.2 呼吸系统防护- 检查呼吸器的有效性和使用情况,确保员工在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环境下能够正常呼吸。

- 检查防毒面具和防尘口罩的质量和合格证,防止不合格防护装备导致的危(wei)险。

2.3 手部防护- 检查手套的完整性和适合性,确保员工在接触化学品、尖锐物品时能够保护手部安全。

- 检查手部防护装备的材质和防护等级,选择适合不同工作环境的手套。

三、安全操作规程检查3.1 安全操作流程- 检查各项工作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员工在操作过程中能够遵守安全规范。

- 检查操作流程的更新和培训情况,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操作要求。

3.2 应急预案- 检查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 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确保员工对应急程序的熟悉程度和应对能力。

3.3 安全培训和教育- 检查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频率,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 检查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确保员工参预培训并通过考核。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以下简称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气体检测设备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场所,包括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车间、罐区、仓库等区域。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气体检测设备的安全、可靠、准确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证气体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气体检测设备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气体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具备合法的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第七条气体检测设备到货后,应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确保设备与采购要求相符。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存放,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调试第九条气体检测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位置、方向、高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十条气体检测设备的调试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调试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要求等。

第十三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测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设备或更改设置;(二)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三)不得在气体检测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不得将气体检测设备用于非检测目的,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设备。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2篇)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2篇)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体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报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体报警器的工作场所。

三、检查标定制度1. 检查频率气体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标定,具体频率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月一次- 有毒气体报警器:每季度一次- 氧气报警器:每半年一次- 其他种类的气体报警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检查内容每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外观检查:检查报警器外壳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或碰撞痕迹。

- 主要功能检查:按照说明书操作,检查报警器的感应器、控制电路、报警声音等功能是否正常。

- 报警器设置检查:检查报警器的阈值、延迟时间等设置是否符合工作环境的要求。

- 报警器参数标定:使用标定装置对报警器进行标定,确保报警器的报警阈值和准确性符合要求。

3. 检查记录每次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四、检修制度1. 检修频率气体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具体频率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一次- 有毒气体报警器:每半年一次- 氧气报警器:每年一次- 其他种类的气体报警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检修内容每次检修应包括以下内容:- 清洁检修:清洁报警器外壳,保持其干净整洁。

- 系统检修:检查报警器的电源、电路连接线、传感器等部件是否松动或接触不良,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换。

- 报警器功能测试:使用专用设备对报警器的功能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 零件更换:根据需要更换磨损、老化或损坏的零部件。

- 参数调整:根据实际工作环境的要求,对报警器的参数进行调整和标定。

3. 检修记录每次检修应详细记录检修时间、检修人员、检修内容、更换零件等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五、应急处理1. 当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责任分工1.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气体报警器的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并监督执行。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XXXX有限公司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识别、评价公司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与控制。

1.3术语和定义1.3.1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1.3.2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1.4工作职责1.4.1公司HSSE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生产厂(中心)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2各部门、生产厂(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二、工作规定2.1检测报警器的选用2.1.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装置、贮运设施存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2.1.2 HSSE部对各生产厂(中心)使用的检测报警器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进行审核,检测报警器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论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2.1.3检测报警器应符合运行可靠、质量稳定、反应灵敏、技术先进、便于维修的原则,并能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并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1.4因泄漏气体有毒等原因,以及少量泄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气体检测器宜采用吸入式检测器。

2.1.5 根据检测对象检测报警器的选择2.1.5.1泄漏介质为单一类物质时,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爆炸下限)及以上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可能达到装置空气最高容许浓度及以上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该物质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使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

三、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使用要求1.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

2. 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安装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时,应依照产品说明书及相关规范,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并确保设备稳固可靠。

3.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维护和检测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

4.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报警功能。

5.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可燃性气体泄漏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责任1. 使用单位应明确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责任,并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管理能力。

3.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4.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故障处理和报废管理1.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遵照故障处理程序,对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处理。

2. 对于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3.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对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废进行登记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1.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宣传,增强相关人员对设备的了解和安全意识。

2.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

安全检查-报警、连锁、自控装置检查内容与依据

安全检查-报警、连锁、自控装置检查内容与依据
GB5083-1999
5.6.3.2
7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项)
8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5.5.2 d
4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 5.6.1.3
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GB5083-1999
5.6.1.5
6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6.7.2
1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HG20571-95
安全检查-报警、连锁、自控装置检查内容与依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2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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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查内容与依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HG20571-95
3.1.5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①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GB50160-2008
5.1.3
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②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SH3063-1999
3.0.4
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SH3063-1999
3.0.8
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3.0.9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SH3063-1999
3.0.5
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SH3063-1999
3.0.6
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பைடு நூலகம்率风向的上风侧。
SH3063-1999
3.0.7
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SH3063-1999
3.0.10
11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SH3063-1999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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