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合法组织: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的团体机构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10.公众责任险附加先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限额: 累计事故限额: 附加保险费: 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险 保险合同样本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90 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被保险人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险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90天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90天报告期)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须在90天内将新增加地点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锅炉及压力容器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气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新取得的或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业主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可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是列明除外的。本附加险的赔偿扩展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 但是: (一) 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 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公众附加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84个,限制类附加条款3个,规范类附加条款30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 一、扩展类 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02.社团、运动会所条款 03.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04.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05.社交及康乐会所责任条款 0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 07.游泳池责任条款 08.出国公干责任条款 09.因公出差责任条款 10.出差到海外条款 11.世界范围扩展条款 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13.出租人责任条款A 14.出租人责任条款B 15.承租人责任条款A 16.承租人责任条款B 17.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8.公共卫生缺陷责任条款 1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20.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 21.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22.建筑物改变条款

23.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 24.工人条款 2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26.财产所有人责任条款 27.施工责任特约条款 28.变动条款 29.消防损失条款 3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 3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32.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 33.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 3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 35.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36.停车场责任条款A 37.停车场责任条款B 38.停车服务责任条款 39.锅炉爆炸条款 40.契约责任条款 41.照顾婴孩和头发修整责任条款 42.专业责任条款 43.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 44.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45.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 46.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 47.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48.租用财产条款 49.租用财产条款 50.场所/经营条款 51.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 52.展览会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导读: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

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2、30 天取消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保险人通过30 天的时间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4、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及运营许可证,并保证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和维修。 5、第三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RMB 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所有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对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目录 一、保险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理赔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公众责任险投保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险方案一、投保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 二、及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地址: 三、投保类型及报价 方案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费率℅,每年保费6000元 方案2: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100万元 费率1℅,每年保费1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建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累计限额1000万元 费率‰,每年保费2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按照25元每个车位、电梯200元/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2016年1 月日00:00时起———2017年1月日00:00时时止。 五、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六、基本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格式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格式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格式 (以下文字为虚构,仅供参考) 保险合同编码:[保险合同编码] 本保险合同由承保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间 1.1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经营所属企业/机构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件引发的赔偿责任。 1.2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2.1.1 因投保人或其员工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1.2 因投保人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赔偿责任; 2.1.3 因投保人的营业场所或工作场所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1.4 因投保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2 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为[保险责任限额],超出该限额部分的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保险费与赔偿 3.1 保险费: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乘以投保人的年度销售额计算,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缴费方式]缴纳。 3.2 赔偿责任:当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事件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3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将在接到完整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尽快核实申请,并于[核实时间]日内支付赔款。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免责情况 4.1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赔偿事故,保险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采取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人身、财物損害赔偿的解释和规定。以下是关于“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介绍: 标的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对象为企业和个人,主要对以下方面的損害进行保障: 1. 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2. 因运营或其他专业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 3. 因工作环境问题或不适合人体工程学原则而造成的伤害。 4. 与终止营业或破产有关的责任如意外事件、商业损失等。 免赔额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免赔额这一概念,即保险公司赔付損失前必须达到的最低金额。免赔额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决定的,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可以承受的能力、所要承担的风险等情况。 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第三方人身和财物損害的赔偿范围。如果第三方人身和财物損害满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进行的赔偿是无上限的。 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方面的内容。一般来说,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和損失程度而确定。 保险期限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期限的长短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和損失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等内容进行协商。 责任免除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有必要的保险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定的风险管理保障。通常情况下,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限和责任免除等方面内容,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协商,以确保保险合同能够真正的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是指一种以免除保险人因其被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建立的商业险种,在经营活动中保护公众的利益,弥补因自己的疏忽、疏忽或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公众责任险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对于许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在规避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针对不同种类的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条款具有不同的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大类,即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其中第三者责任指投保人因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雇主责任则是指雇主因工作人员受伤或患病造成的医疗、休养、交通费用等责任;产品责任则是指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召回等方面的风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防范企业因侵权或失误引发的高额赔偿金,保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安全。 保险承保范围 公众责任险条款通常对于投保对象和投保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投保对象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投保范围则包括投保对象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时间等,加入人员还需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岗位分级投保。 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险在进行保险费率的计算时,通常会根据保险承保范围以及保险责任进行相应的区分。随着险种风险的差异,保险费率也会有所不同。在一份保险单最终定价时,还需要投保人提交相关的投保材料进行综合评估。企业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和比较,最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免赔额及赔款限额 公众责任险条款在免赔额及赔款限额方面也有特定规定。对于不同的保险责任,通常都设定了相应的免赔额,投保人在赔偿时需要在免赔额以上进行赔偿。而在赔款限额方面,通常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不同的保险责任设定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 理赔事项 对于公众责任险理赔的事项,通常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有着详细而精细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投保人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投保证明、报案单、发票、收据、合同等文件,还需要按要求提交适当的证据和证明。理赔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投保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进行赔偿的审核和处理。 公众责任险凭借其完善的条款和广泛的保障范围,成为了许多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必备的商业险种。通过测评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理解公众责任险条款内容,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经营环境。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备案〕 一、保险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以下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效劳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以下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以下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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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9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釆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笫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笫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笫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讣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丄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大众,"义务保险条目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不含喷鼻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当局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别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义务 第三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合范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营业过程中因过掉导致不测变乱产生,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家当损掉同时受害方在保险刻日内初次提出补偿要求,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司法(不含喷鼻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司法,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第四条保险变乱产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变乱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付出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赞成付出的其它须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司法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补偿。 义务免除 第五条显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据的或以其名义应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主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配;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色、商品; (三)出缺点的卫生装配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管帐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义务。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缘故造成的损掉、费用或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年夜过掉行动、犯法行动或重大年夜过掉; (二)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惧主义活动、罢工、暴动、平易近众动乱; (三)行政行动、司法行动; (四)天然灾难; (五)火警、爆炸、烟熏; (六)核反响、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公众责任险条款及附加险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止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的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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