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血液净化技术省级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27号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样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的通知苏卫医〔〕68号各市卫生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 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 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 见附件, 以下简称《规范》) ,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 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 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 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 室) 管理, 落实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 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设置, 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 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 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 室) 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 应立即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的, 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 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 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 苏卫医﹝﹞6号) 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月17日抄送: 无锡市医管中心, 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 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进行复核评价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进行复核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苏卫办医[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进行复核评价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3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我厅在对各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已毕业学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的基础上,定于2月20日对现有各基地(手术室护理、儿童危重症护理除外)开展复核评价(以下简称“复评”)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评时间2012年2月20日8:00~17:30。
二、复评地点江苏省护理学会206会议室。
三、复评流程包括基地工作汇报、专家答辩两个部分,时间25分钟(基地工作汇报15分钟,专家答辩10分钟)。
四、复评内容及相关指标1、院领导重视与投入、组织管理情况;2、课程设置与安排情况;3、理论教学情况(师资医护比、外请国/境外、省外、院外师资情况);4、临床带教情况(师资培训、资质、教师人均带教学生数、带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5、学员答辩通过率;6、专科护士在临床任用情况调研、反馈;7、基地负责人学术状况:科研开展、论文书写、承办相关继教项目批文(项目编号)、专科护理方面成绩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五、复评材料准备1、学员资料(技能考核等原件);2、基地负责人学术状况相关资料原件。
六、注意事项1、请各基地将多媒体幻灯片于2月19日12:00前发至***************或QQ:384516983。
概不接受U盘课件。
2、报到及复评地点:江苏省护理学会206会议室(中央路42号,江苏省卫生厅院内)。
请各市卫生局医政处通知辖区所在医院相关人员(含厅直属医院),准时参加。
外地需安排住宿(厅大院内康苑宾馆)的基地负责人,请提前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苏卫科教[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卫科教〔2008〕16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全科医师队伍,去年我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33号),决定建设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经过各单位申报、有关专家书面评审,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认定南京市第一医院等43家医院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批临床培训基地,认定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0家单位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批社区培训基地。
各培训基地要按照省定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培训水平。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培训基地的建设及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探索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大力培养全科医学人才,是提高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质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关键举措。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际需要,我厅将主要在县级层面加强基地建设,评审和认定第二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请各市卫生局组织有意向的单位按照培训基地建设要求积极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的告知苏卫医〔2023〕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贯彻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规定,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立,充足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连续改善。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23﹞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23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规定。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附件1: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和护士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替代治疗、腹膜透析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原则上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和原有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4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且核定床位>10张,每年出院肾衰竭患者>50例。
(三)建筑布局要求1.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复用间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和复用间。
2.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米。
3.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个以上透析单元。
4.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院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院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6.23
•【字号】苏卫医[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
院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通知
(苏卫医〔2011〕6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院进行了现场评审,经综合考评达到了相关规范的要求,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请你们严格按照部、省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紧抓长效管理不放松,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

附件2: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江苏省卫生厅印制二○一○年元月填写说明一、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二、本申请书应附如下资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医院评审证书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复印件;3、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4、拟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名单及其专业履历;5、与拟开展的血液净化技术相配套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及抢救治疗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说明;设备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
6、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感染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等);三、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
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
对填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书将予以退回,重新填写申报。
经审查,若填写内容不真实,则取消申请资格。
四、本申请书一式10份,打印时请用A4复印纸,并于左侧装订成册,同时报电子文件1份。
附件3: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江苏省卫生厅印制二○一○年元月填写说明一、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二、本申请书应附如下资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医院评审证书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复印件;3、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4、血液净化中心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名单及其专业履历;5、与拟开展的血液净化技术相配套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及抢救治疗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说明;设备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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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以下简称《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连云港一院的血液透析中心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综合考评,你院基本达到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现确认你院为血液净化技术省级培训基地。
请你们切实履行培训职责,选拔优质的教学师资,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认真完成基地培训任务。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