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模本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达到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更新升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停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和责任人。
第十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包括日常清洁、定期检查和巡视、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派遣专门的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清洁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台帐。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计划,明确检查和巡视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和巡视应包括对设施的外观、内部结构、关键部件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故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验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新建或改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办法1

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厂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污染管理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主要危险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煤油、柴油、废切削液等废矿物油,染料、涂料废物,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废碱和其他含有重金属的废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成立环境监察小组,负责本公司厂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察小组成员:组长:xxx副组长:xxx、xxx记录员:xxx技术员:xxx化验员:xxx第七条、环境监察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展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二)、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厂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及危废放置情况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对查出问题而未及时整改的部门,有权对其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察小组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罚、整改意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要求存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因为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而出现泄漏、渗漏、挥发等环境事故的部门,处以罚款200~10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间内、外管道、镀槽、酸槽、水槽、油漆桶、乳化液桶等破损而发生泄漏,造成地沟、土壤、地下水、空气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厂区内、外禁止随意倾倒含有重金属、乳化液、切削液等危险品的废液、废渣;禁止焚烧含油、脂、重金属等物的棉纱、包装纸箱等危险品,对因随意倾倒、焚烧造成大气、土壤、水源污染的部门,处以罚款100~1000元,并由该部门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直属单位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应遵循防治污染、维护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七条设施建设前,应编制环评报告,经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营期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造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设施投入运营后,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措施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设施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和维护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设施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设施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维护保养制度进行维护和保养。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平安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31115(颁布时间)20131215(实施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施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生产场所等。
3. 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维,并为设施的使用行为负有责任。
4. 设施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政策。
二、设施规划与建设1. 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设施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 设施规划应合理安排设施布局,确保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设施管理单位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设施使用与监管1. 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使用方案,明确设施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设施使用方案应制定设施使用的时限和频次,设施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方案进行设施的使用。
3. 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设施监管人员,对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4. 设施监管人员应定期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设施管理单位。
5.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修记录等,并定期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查。
四、设施维护与保养1. 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应包括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清洁、消毒等内容。
3. 设施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效果可靠。
4. 设施维护和保养过程中,发现设施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报告设施管理单位。
5. 设施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核对。
五、设施故障处理与事故应急1.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故障处理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等。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3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 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3) 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4) 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____元罚款。
(1) 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地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范本。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管理或运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效果。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减少并控制环境污染,各国纷纷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以期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定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任何可降低、阻止或控制环境污染和废物排放的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或方法。
这些设施可以是废水处理厂、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废物处理场等,用于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1. 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技术标准等。
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手续申报和审批。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审查建设过程,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2. 运行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需要24小时监控,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设施的负责人应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废物处理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涉及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相关部门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并确保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废物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废物处理设施,并抽查废物处理过程以确保其合规性。
4. 监督与处罚为了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设施负责人提供建议和改进意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设施,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等。
同时,公众应鼓励积极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环境污染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分享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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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帮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进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舞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惩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1.10.1节省、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实行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削减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别出的废渣,严格根据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
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实行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掌握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实行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供应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转变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准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亲密协作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1.11.1必需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照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
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峻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峻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力量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
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需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需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 乐观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1.12.1必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担当责任。
1.12.1 实行的监测方法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准时性,采纳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消失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乐观协作,准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准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需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需马上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准时向公司调度部门照实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同时调度部门应准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状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进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临时停止运行修理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需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转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具体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状况。
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惩罚: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准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
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消失特别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支配抽检而未能准时协作,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 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准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缘由,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 防治设施方案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实行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2防治设施消失特别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值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转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 其它状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惩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马上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
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担当);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马上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状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准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准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协作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马上实行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担当,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阻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 若发生其他状况将酌情予以惩罚。
1.16 本方法自××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方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