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及考核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及考核管理制度目的:为保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门店对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考核。
内容:1.检查与考核的形式1.1药店自查1.1.1药店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自查一次并记录;1.1.2自查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整改,并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记录在《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上。
1.1.3对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异议的、可操作性不强的等情况可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文件修订申请表》上报质量管理部,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组织相关人员和质量负责人共同修订更改。
1.2专业检查1.2.1专业检查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全面检查每年一次,非全面检查为不定期检查;1.2.2每次检查后,应写出检查总结报告;1.2.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进行归纳,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并明确整改责任及整改期限;1.2.4药店整改后,应接受检查组对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
2.检查与考核方法2.1资料检查法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有关资料、记录、帐册凭证等进行自查,借此对药店和员工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2现场观察法即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对有关现场操作或管理进行抽查,借此对药店和员工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3知识测验法即通过现场提问或书面问卷测试,了解员工的质量意识,借此对员工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岗位技能的了解与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3.检查与考核结果的奖惩3.1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好的药店或者人员,应予以表扬或适当奖励;3.2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差的药店或者人员,应进行批评或适度处罚;3.3具体奖惩办法,由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试行)目录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13、质量负责人职责14、营业员岗位职责15、质量验收职责16、养护检查职责1、2345、5.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5.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负责人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5.3、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5.4、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执行《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5.5、分析销售,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
5.6、每年定期会同质量负责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审。
5.7、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1、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药店,制定本制度。
2345、5.1 药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由验收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3 药品验收应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贵重药品应逐件取样)。
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5.4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药店该批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 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
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5.6 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或者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
零售药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目的:为保证不合格药品得到有效的控制及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门店药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内容:1.不合格药品的范围界定不合格药品包括内在质量不合格、卫生学检查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包装标识和冷链温度等五大项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合格药品均判定为不合格药品。
2.不合格药品的范围2.1《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药、劣药;2.2国家或省、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药品;2.3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判定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2.4在质量验收、陈列检查和销售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或者包装污染、破损等经质量负责人确定不能销售的药品。
2.5验收员在药品来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与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2.6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2.7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2.8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2.9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2.10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有质量问题而不能销售的药品,如水泡、火烧等。
3.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3.1验收环节3.1.1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处理报告表》上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核查,确认为不合格的,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处理。
3.1.2若发现待验品有假冒嫌疑的,应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的分析、核实、批准后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并将该药品下柜停售,就地封存,待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按要求进行处理。
同时,质量负责人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停止销售并进行记录,记录表上应提出处理意见。
3.1.3不合格药品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效隔离,设置明显标志,有专人保管。
3.2陈列检查环节3.2.1陈列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及时撤柜,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同时上报质量负责人。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因此,零售药店作为人民群众购买药品的主要场所,对于保障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特殊门诊服务,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特殊门诊药品管理1. 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特殊门诊药品是指那些需要医师处方才能购买的药品,一般来说属于处方药品的范畴。
这类药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2)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也非常丰富,包括:抗生素、激素、抗癌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减肥药品等等。
2. 特殊门诊药品的购买和使用方法(1)患者在购买特殊门诊药品时,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同时在购买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身份证明和处方单进行核实后,方可向患者出售特殊门诊药品。
(2)患者在使用特殊门诊药品时,需要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使用,同时要被告知药品的用法和用量,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并且在用药过程中,定期去药店复诊,根据需要调整药品的用量和治疗方案。
三、特殊门诊服务质量管理1. 门店环境(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GSP环境标准进行装修和布置,保持门店的环境整洁和干净,避免杂物堆积和粉尘污染。
(2)在门店内设置贴心的休息区和候诊区,为患者提供方便舒适的就诊环境。
2. 服务态度(1)要求门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友好,服务热情,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避免因工作疲劳或情绪不佳而对患者不耐烦。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时刻关注患者的就诊需求,保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态度,切实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扰。
3. 专业知识(1)门店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了解常用特殊门诊药品的功能、用法和用量,及时回答患者的疑问和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更新行业的最新知识和信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GSP认证是指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进行认证评定。
GSP认证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施设备、药品储存、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下面将对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体系。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和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二、人员素质。
1. 药品零售企业应确保员工具有相关的药品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档案和岗位培训记录。
三、设施设备。
1. 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药品GSP认证的相关要求,设施设备应具备良好的保洁、通风、防潮等条件。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四、药品储存。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要求。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库房和储存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药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五、销售管理。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
六、售后服务。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确保消费者在购药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和反馈。
以上就是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药品零售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III
DB31/T 713-2013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药店服务环境、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现场管理、服务要求、投诉处理、信息管 理、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含零售药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5 部分:购物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SB/T 10763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DB31/T457.1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9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713-2013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Service Guideline of Pharmacy
2013-07-31 发布
2013-11-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2 3 4 5 6 7 8 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服务环境 设施设备 从业人员 现场管理 服务要求 投诉处理
6.2. 服务技能 6.2.1 掌握商品知识,具备从业岗位的业务技能。 6.2.2 熟练使用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 6.2.3 能为顾客提供用药安全和合理的咨询服务。 6.3 仪容仪表 6.3.1 6.3.2 6.3.3 6.3.4 6.3.5 言。 7 统一着装,工作服干净整洁、无污渍,纽扣齐全,袖口不卷起。 佩戴工号牌,药学技术人员(除药士以外)应佩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胸卡。 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仪容得体,仪表端庄。 服务积极主动,周到细致,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遵守服务行为“四不”原则,做到不怠慢顾客,不以貌取人,不与顾客发生争执,不讲非规范语
药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药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药店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
第三条药店服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药店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药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药品信息,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第七条药店应当制定明确的药品销售和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过程规范、高效。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九条药店应当加强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十条药店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公示药品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药店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药品功效的广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药店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药店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药店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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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的服务行为,提升零售药店以患者为中心的专业服务水平,使特殊疾病患者得到持续的、专业的、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和保健服务,根据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特殊疾病药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条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是特药药房在人员与培训、经营服务环境、信息系统管理、冷链药品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达标和评价方面符合《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的评定过程,是规范特殊疾病药品在零售药店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应当坚持“政府指导、行业主办、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为特药药房达标检查的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设置达标检查办公室,组建检查员库。
第六条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管理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工作,审定达标检查结果;负责全国检查员库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达标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学服务分会,负责组织检查员进行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章达标检查的程序和结果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经营特殊疾病药品达标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服务规范达标检查。
第九条达标检查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申请药店在指定的网站填写并提交《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网上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三)冷链设施设备目录;(四)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达标自查表;(五)药店平面布局图;(六)药店实景照片(至少包括特殊疾病药品经营区、药学服务咨询区、患者教育区、援助药品服务区等)。
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为所属连锁门店提出申请的,应当以门店为单位,分别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达标检查办公室收到申请药店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结果,对于初审结果通过的药店,达标检查办公室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
对资料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当告知申请药店予以说明或者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第二节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达标检查办公室自现场检查通知书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员对申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达标检查办公室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指定一名检查员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果的意见。
第十四条检查组现场检查程序、内容与方式:(一)现场检查程序1.召开工作会议,介绍检查员和工作日程,听取申请药店情况介绍,宣布检查纪律;2.开展现场检查,复核申报资料;3.汇总各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讨论并撰写检查报告;4.召开总结会议,向申请药店通报检查情况与结果,听取药店说明和质疑。
(二)现场检查的内容与方式1.查验申请药店是否符合《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2.对达标情况自查报告中的内容进行现场确认;3.检查员分别填写检查表,集体审核出具报告;4.现场检查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当向申请药店通报检查结果的意见。
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向申请药店说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听取申请药店说明;申请药店对检查结果有质疑的,检查员应当给予解答,必要时可再次现场复核。
第十六条申请药店如果对现场检查结果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申请药店负责人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重大异议,除在检查报告上如实记录之外,还可向达标检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节审定与发证第十七条达标检查办公室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审核后,一并报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审定。
在审定中如果发现疑问的,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派检查组以外的检查员组织再检查;再检查的结果与原检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再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通过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统一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达标检查结果生效,颁发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铭牌及证书。
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铭牌及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结果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并通报商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对未通过达标检查或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有待查证核实的,申请药店可在1年后重新提出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的申请。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复核第二十一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达标的特药药房进行跟踪监测。
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违规通报、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经调查核实,视情节有权撤销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资格,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达标的特药药房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经达标检查办公室提醒仍不提交自查报告的,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结果无效,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达标的特药药房在5年届满的前3个月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经过复核仍然达标的,换发证书;复核不达标以及证书期满未申请复核的,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公告其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结果失效,收回达标铭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因违规被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的零售药店如再次申请,需在撤消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提出。
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五条根据特药药房达标检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人员组建检查员库。
检查员除应当接受《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和本办法内容的培训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具有从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或特药药房相关管理工作经历、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高级管理或专家型人员;企业出任的检查员须经本单位同意或推荐;(四)熟悉药店管理制度和现场查验工作;(五)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检查员应当在达标检查办公室组织下履行职责,对申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撰写、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检查员在接受现场检查任务时,如果发现与申请药店有组织、经济、业务等关系的,应当声明并主动回避;在检查中,不得擅自泄露申请药店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检查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现弄虚作假,以及长期不能履行检查员职责,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检查员资格;如本人受到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处分或涉及刑事处罚的,直接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自查报告,是指对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进行自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及证书,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格式。
第三十一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具体委托达标检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电子信箱,接受申请药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与举报、咨询及质疑。
对投诉与举报、媒体曝光事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影响达标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和改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2.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3.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附件1:编号: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药店名称:(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通知编号:填表说明(一)本申请表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二)报送申请表应当同时网上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3.冷链设施设备目录;4.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达标自查表;5.药店平面布局图;6.药店实景照片(至少包括特殊疾病药品经营区、药学服务咨询区、患者教育区、援助药品服务区等)。
其中,“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达标自查表”是指对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进行自查的情况。
申请药店全称 连锁药店 单体药店药店地址开办时间职工人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负责人职务职称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药店负责人职务职称药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营业面积(平方米)其中:特药经营面积(平方米)上年度含税销售额(万元)其中:特药药品含税销售额(万元)经营药品品规数(个)其中:特药药品品规数(个)是否为医保定点药店是否开通医保统筹上年度处方数量上年度服务人次具有电子处方管理系统□是□否具有药学信息服务系统□是□否药学技术人员(人)其中:执业药师(人)执业中药师(人)主任药师(人)副主任药师(人)主管药师(人)药师(人)药士(人)近5年内有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商业贿赂等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无违反GSP规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情况附件2: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申请药店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从业年限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附件3:《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表序号项目1项目2编号达标检查标准1人员与培训(100分)人员数量(否决项)1.1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2人员资质(15分)1.2执业药师应具有药学或者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人员培训(85分)1.3药学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特药岗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4 1.4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特殊疾病药品知识以及相对应的疾病知识和服务技能。
药学技术人员参加以上知识的培训每年不少于30课时。
5 1.5执业药师与药师应经过药物治疗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