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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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

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

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新招用人员情况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数
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
申请
须知
一、申请条件:1.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12个月内,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2.在海口地区省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2.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劳动力(□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大龄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随军家属;□其他人员。
四、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用人单位申领初次社会保险补贴时,无需提供《就业登记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为其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填表说明:1.在“招用人员类别”栏目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且属于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有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同时勾选第1、3或4项。2.勾选“就业困难人员”须同时勾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中的其中1项。3.根据“招用人员类别”勾选的事项,在“新招用人员情况”栏目填写对应的招用人数。
二、申请材料:申请初次补贴提供: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3.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4.招用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5.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无需提供)。后续补贴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员工入职社保办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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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员工,
欢迎您加入我们的团队!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和福利得到保障,我们需要您填写以下员工入职社保办理申请表。

请您务必如实填写,并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及时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1. 员工个人信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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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户籍信息: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
户籍类型(城镇户口/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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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医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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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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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基数:
公积金账号:
6. 其他补充信息(如残疾证、优抚证等):
请您务必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我们将严格保密您的个人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保手续。

请您将填写完整的员工入职社保办理申请表于入职当天交给人力资源部,以便我们能够及时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工作愉快!
人力资源行政专家。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社会保险申请表模板

社会保险申请表模板

社会保险申请表模板社会保险申请表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就业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所属行业:
职位:
参保时间:
工作电话:
社会保险申请类型:
(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申请理由:
(请在下方空白处详细描述您申请社会保险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情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

请确保描述准确、完整。


申请人签名:日期: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请在下方空白处填写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必要申请等。


审核人签名:日期:
注意事项:
1. 请务必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申请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3.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明、医疗证明等,以便审核人员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4. 申请人需仔细阅读并理解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申请人应保留好申请表的副本,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之用。

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将作为您的社会保险申请依据,请您务必如实填写。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及时联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人力资源部门。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注:本表格仅供参考,具体申请表格请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填写。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校长2013年3月6日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

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聘用管理第七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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