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doc
合同法第八条

合同法第八条1. 概述合同法第八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将对该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重点讨论其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2. 法律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修改、终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应当自愿参与并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协商和执行。
3. 自愿原则的重要性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是确保合同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交易的基本保障。
根据该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或欺骗参与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
双方必须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决策,并在明确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 公平原则的重要作用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保持平等地位,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压制或操纵。
公平原则不仅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循公平的原则,还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权益和待遇。
5. 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双方必须真实提供信息,并遵守所承诺的合同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如实提供信息,还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合同精神,避免故意拖延或违背合同承诺。
6. 合同法第八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八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不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业之间的合作。
无论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第八条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7. 违反合同法第八条的后果违反合同法第八条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或执行过程中采用欺骗、强迫或其他不公平手段,另一方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
8. 如何遵循合同法第八条为了遵循合同法第八条的要求,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 自愿参与:确保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决策,不得被强迫或欺骗。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七十四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七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这里的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
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
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合同,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
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
勘察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
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明确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
超过这一期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这是此类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也是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
这里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这里的费用是指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
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处理的合同关系。
这一条规定主要涉及委托合同的代理权和代理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约定受托人有权代理自己的权益。
这意味着,在委托合同的约定下,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一些法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处理诉讼等。
这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可以通过委托受托人来完成一些繁琐的事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然而,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权益的范围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代理权范围进行限制。
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受托人可以代理的事务和权限,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代理费用的支付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委托合同一般应当由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除非委托合同另有约定。
这表明,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权益的过程中,委托人一般应承担相应的代理费用。
然而,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代理费用的支付责任,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某项权益行使的合同关系。
与委托合同不同的是,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在涉及代理合同时,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起来,中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委托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明确受托人的代理权和代理费用的支付责任。
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可以通过受托人来处理一些特定事务,节省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受托人的代理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相关的代理费用支付责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中的主要条款与要点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实际损失计算法、预期利益计算 法、约定计算法等。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因
其违约途径
继续履行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仍然有继续 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守约方可以要求违 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是一种重 要的救济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守约方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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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 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也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解除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CHAPTER 04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种类
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类型。实 际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 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 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 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 。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 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 应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欺诈。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蔡志昆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避免合同纠纷,本篇将结合蔡志昆法律讲堂的内容,对合同法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进行解读。
二、合同法概述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或欺诈。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法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1.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主体不合格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
(2)问题:合同内容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3)问题:合同签字盖章不规范防范措施:合同签字盖章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避免因履行期限争议导致纠纷。
(2)问题: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如货物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3)问题: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避免因履行地点争议导致纠纷。
3.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变更未经对方同意防范措施: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问题:合同解除未履行法定程序防范措施: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3)问题:合同终止后未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范措施:合同终止后,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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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1.[重点法条]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法定义务,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
2.[重点法条]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意思分解]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2)另有交易习惯的。
3.[重点法条]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相关法条]本法第296、297条。
[意思分解]了解客运合同承运人、旅客各自义务。
4.旅客有三大义务:(1)持有效客票乘运(第294条);(2)限量携带行李(第296条);(3)禁止携带危险品(第197条)。
5.承运人四大义务:(1)告知义务(第298条);(2)尽力救助义务(第301条);(3)按约定时间、班次运输义务(第299条);(4)安全运送义务(详见下条分解)。
以上,重点掌握第294、298、301条。
6.了解第295、300条内容。
7.[重点法条]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意思分解]以上两条是有关客运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律考难点之一。
1.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免责情形有二:(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2)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3.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第311条)。
依第302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一般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免责。
5.[重点法条]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运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意思分解]以上两条关于货运合同承运人、托运人责任及风险负担的规定,与第302、303条同等重要。
1.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免责条件比客运合同承运人宽泛:(1)不可抗力;(2)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3)托运人过错;(4)收货人过错。
2.依第314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反观第311条,由于不可抗力是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免责条件之一,也就意味着货物自身的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而非由承运人承担。
1.注意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承运人免责情形的差别。
2.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
前一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后一种情形下,第三人为收货人,收货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利益第三人。
换言之,在此情形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64条)。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自己过错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谁有权利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当认为,托运人有权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为交付(如代办托运情形),因此时收货人为货物的所有人,故其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交付地时,收货人则无权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重点法条]第313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31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102~104条。
[意思分解]1.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其中有一种运输方式为海上运输,则该合同即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海商法》第102条)。
3.重点掌握单式、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1)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责任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在各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发生的损失,由经营人负责赔偿;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就运输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不影响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
[不要混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单式联运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在责任承担上,既有共性,又有差别,务必掌握。
2.[重点法条]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意思分解]注意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权。
3.[重点法条]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16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意思分解]1.承运人留置权的标的是“相应的运输货物”。
2.承过人提存货物后,即终止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4.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343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相关法条]本法第52条。
[意思分解]1.注意第329条技术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2.第343条限制技术竞争和发展的合同条款亦为无效。
5.[重点法条]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328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第6、7、16、17条。
[意思分解]1.重点掌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1)获得奖励、报酬请求权(第326条第1款);(2)优先受让权(第326条第1款);(3)表明完成者身份权(第328条);(4)取得荣誉证书、奖励权(第328条)。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完成者个人(第326条第1款,第327条)。
1.[重点法条]第392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393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394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1.注意提前提货的费用收取规则(第392条)。
2.重点掌握仓储合同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相同(第394、374条。
)其免责情形有三:(1)因仓储物的性质的;(2)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的;(3)因超过有效储存期的。
2.[重点法条]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意思分解]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诺成合同;(2)不要式合同;(3)原则上为无偿合同;(4)最大诚意合同。
2.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单位委托授权,而非委托合同。
(2)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
3.[重点法条]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相关法条]本法第399、4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