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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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的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本条是有关《商品条码管理措施》旳立法目旳和根据旳规定。

制定本措施旳目旳: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旳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旳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标,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 POS 系统旳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旳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旳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措施旳立法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罗列旳条、空及其相应字符构成旳表达一定信息旳商品标记。

商品条码涉及原则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原则版商品条码国内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旳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有关商品条码定义旳规定。

商品条码旳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合用本措施。

本条是有关本措施调节范畴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辨认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旳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有关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旳原则旳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旳厂商辨认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有关推动商品条码事业发展旳规定。

在有条件旳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旳建立,为生产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标;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监督检查;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解决商品条码工作中旳重大问题。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根据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含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已违反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已违反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பைடு நூலகம்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2、根据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商品管理,提高商品管理效率,保障商品质量,制定本条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条码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商品的条码管理工作。

三、条形码管理责任1. 超市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条码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合理使用条码并确保其准确性。

2. 商品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新商品的条码建档、旧商品条码的修订等工作。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商品进货验收、出库等环节的条码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条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条码管理流程1. 商品进货阶段(1)采购人员在对商品进行选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的条码信息,确保与进货单的信息一致。

(2)仓储管理人员在收到商品后,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检查和扫描,确保进货信息的准确性,将进货信息录入系统。

(3)采购部门根据进货情况对条码进行及时建档,确保商品的条码信息准确无误。

2. 商品销售阶段(1)收银员在进行商品结账时,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扫描,确保商品的售出信息准确记录。

(2)销售信息将实时录入系统,财务部门可据此进行销售统计分析。

3. 商品管理阶段(1)商品部门经理负责商品的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信息一致,保证商品的管理准确性。

五、条码管理规定1. 条码的使用(1)商品的条码应与商品本身进行严格绑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2)每款商品应具有独立的条码,不得使用重叠、重复的条码信息。

2. 条码的管理(1)商品进货后,应立即进行条码的扫描和建档,确保进货信息准确无误。

(2)销售时,应对商品进行条码扫描,并将销售信息实时录入系统。

3. 条码的维护(1)商品部门负责商品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应及时处理商品条码的变更信息,确保商品与条码信息一致。

4. 信息的准确性(1)商品的条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信息一致,不得存在任何错误。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商品内部条码的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商品内部条码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等。

三、管理目标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的准确识别、追踪和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效率;2. 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投入,避免人为错误,降低运营成本;3.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提高订单处理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推动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目标;2. 仓库部门:负责实施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条码的生成、印制、扫描和录入等;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五、管理要求1. 条码生成:商品内部条码的生成须遵循国家标准,保证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2. 条码印制:商品内部条码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或缺失;3. 条码扫描:仓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扫描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确保扫描准确;4. 条码录入:仓库工作人员在收货、上架、出库等环节,需准确录入商品内部条码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性;5. 数据更新:商品内部条码信息需及时更新,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六、管理流程1. 商品入库流程:(1)收货验收:仓库工作人员根据货物清单检查货物,并扫描商品内部条码确认数量和品质;(2)上架入库:验收合格的货物按照仓库区域归类,扫描商品内部条码入库。

2. 商品出库流程:(1)订单确认:根据客户订单信息,仓库工作人员确认订单需求,并扫描商品内部条码核对库存;(2)拣货打包:根据订单信息,仓库工作人员按照货物位置顺序拣选商品,扫描商品内部条码放入包裹,打包出库。

3. 商品盘点流程:(1)定期盘点:仓库工作人员定期对仓库库存进行盘点,扫描商品内部条码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库存准确性;(2)异常处理:发现库存差异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纠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商品条码规定

商品条码规定

商品条码规定商品条码是商品识别系统的一种标识方法,它通过一组数字和条码图案来表示商品的信息,方便销售、库存管理和物流等方面的操作。

商品条码规定了条码的编码规则、标识要求和应用范围等内容,下面将对商品条码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商品条码规定了条码的编码规则。

商品条码通常使用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两种形式,其中一维条码采用EAN-13编码规则,二维条码采用QR码、Data Matrix等规则。

EAN-13编码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编码规则,它由13个数字组成,前面的几位数字代表国家代码,后面的几位数字代表厂商代码和商品代码,最后一位数字是校验位,用于验证条码的正确性。

EAN-13编码的使用可以确保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和统一识别。

其次,商品条码规定了条码的标识要求。

根据商品条码规范,商品条码应该具有清晰可辨、易于扫描和耐用性强的特点。

条码图案应该具有一定的宽度和高度比例,以确保扫描设备能够正确读取条码信息。

此外,条码的背景应该具有鲜明的对比度,以提高扫描的准确性。

商品条码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附加码、价格等附加信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最后,商品条码规定了条码的应用范围。

商品条码可以用于商务交易、商品追踪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在商务交易中,条码可以作为商品的标识,方便商品的销售和结算。

在商品追踪中,条码可以用于追踪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库存管理中,条码可以用于跟踪商品的库存数量和位置,方便及时补货和避免库存积压。

总之,商品条码规定了商品条码的编码规则、标识要求和应用范围。

商品条码的使用可以提高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效率,方便商家、消费者和供应链管理者的操作。

同时,商品条码的规范使用也有助于防止商品伪劣和假冒,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商家和生产者应该按照商品条码规定进行商品条码的生成和应用,以提高商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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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三章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第十一条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七条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认定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获得条码印刷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有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企业有主管条码印刷质量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企业有两名以上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山东分中心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码设计、检验人员;企业对从事条码设计、印刷、检验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标准与文件具备条码及检验标准;具备条码印刷过程控制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具备条码印刷设计、印刷过程控制、检验设计、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设计、印刷和检验条码颜色、位置、方向、尺寸设计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规定进行条码印刷适应性试验;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过程控制检验;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有处理记录;所有检验都应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记录。

检验设备具备精度符合标准要求的条码检验设备;条码检验设备应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内经由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校准;建有条码检验设备档案,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校验记录等。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并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伪造是指为达到欺骗目的,私自编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商品条码的行为。

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统成员注册或擅自使用编码中心尚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误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以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注册的系统成员,在统一管理商品项目代码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企业等)使用其商品条码。

在系统成员委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系统成员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方式生产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条码。

第五章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二十六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法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上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并更换《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申请表》并缴纳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系统成员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即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第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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