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新修订)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6.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第26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
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
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旅游纠纷赔偿标准

旅游纠纷赔偿标准
旅游纠纷赔偿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约定来确定的。
根据中国《旅游合同管理办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质量问题:如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游客可以要求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退还部分旅游费用、提供合理补偿等。
2. 人身和财产损失: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会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已支付的旅游费用等因素来确定。
3. 行程变更、取消问题:如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擅自变更或取消行程,游客可以要求赔偿,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提供合理补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旅游纠纷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和具体合同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因此,在出游前,游客应仔细阅读旅游合同,了解相关约定和赔偿标准。
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和咨询。
最新旅游局旅游合同范本[1]
![最新旅游局旅游合同范本[1]](https://img.taocdn.com/s3/m/5a6624f5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7.png)
最新旅游局旅游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旅行社):[旅行社名称]地质:[旅行社地质]联系人:[旅行社联系人]联系方式:[旅行社联系方式]乙方(游客):[游客姓名]联系号码:[游客联系号码]地质:[游客地质]联系方式:[游客联系方式]一、旅游行程1.1乙方参加的旅游行程为:[旅游行程名称],行程时间为[出发日期]至[结束日期],[天数]天。
1.2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行程中所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等事宜。
二、旅游费用2.1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旅游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元整)。
2.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付款期限]内,将全部旅游费用支付给甲方。
三、旅游服务内容(1)交通:行程中所涉及的交通费用;(2)住宿:行程中所涉及的住宿费用;(3)餐饮:行程中所涉及的餐饮费用;(4)景点门票:行程中所涉及的景点门票费用;(5)导游服务:全程导游服务;(6)其他:行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旅游服务。
4.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旅游费用。
4.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
4.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甲方为乙方购买旅游保险等事宜。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乙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5.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5.3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质量。
5.4甲方应在行程中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6.1双方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变更解除期限]内,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乙方。
6.2双方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变更解除期限]内,如甲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将已收取的旅游费用退还给乙方。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

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旅行社在旅游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游客提供了全方位的旅行服务。
然而,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合理规范旅行社的行为,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旅行社合同的定义与要素旅行社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游客之间达成的旅游服务协议。
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旅行服务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旅行社合同的要素:1.合同主体:旅行社和游客是旅行社合同的主体,游客是合同的消费者,旅行社是服务提供者。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旅游线路、出行日期、费用及支付方式、特别约定等详细信息。
3.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但书面合同最为常见,有助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制度在旅行社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它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游客的权益:合同管理制度能明确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游客得到合理的服务和保障,防止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规范旅行社的行为:合同管理制度能规范旅行社的营业行为,要求其提供合规的服务,遵循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旅游市场的秩序。
3.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信任度,从而推动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四、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明确合同约定条款: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旅游线路、服务内容、费用及退改政策等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
2.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旅行社应设立专门的合同履约岗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并提供必要的补偿机制。
3.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旅行社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4.加强旅游知识宣传: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旅游知识宣传,让游客了解旅行社合同的要素和权益,增强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
旅游合同第三人及其责任界定

、
第 人 理 论述 要 一 合
第三人合 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 也在一 定 范 围 内规 定 了 涉及 第 三 人 时 的旅 游 合 同管 理 ,但将 第 三 人
仅 限 于旅 行 社 企业 不 免 遗 憾 。0
合 同 以相 对 性 为 其根 本 原 则 。即双 方 当 事人 所 定 之 合 同 只在 彼 此 之 间发 生 相 当 于法 律 的效 力 。不 得 涉及 双 方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罗 马 法 时 期 即确 立 债 的 相对 性 原 则 ,任 何 人 不 得 为 “ 他 人 缔结 契 约 ” 。 而 随 着 商 品经 济 交 易形 式 的 发展 , 同 当 ①然 合 事 人 以外 的主 体 越来 越 深 入 地 介入 到 合 同 的 活动 当中 ,甚 至 影 响 到合 同 目的 的 实现 。合 同 法制 度 应 对这 一 交 易 形 式 变化 的结 果 就是 逐 渐 形成 并 完 善 的合 同第 三 人制 度 。所 谓 合 同第 三 人 制度 或 第 三 人合 同是 指 ,合 同双 方 约定 由合 同外 第 三人 承 担 合 同履 行 之 事务 ,或 合 同双 方 约 定 由一 方 向合 同外 第 三 人 履 行合 同 内容 。 第三 人 合 同 制度 分 而 言之 ,分 为 由第 三 人 履 行 合 同 和 向 第 三 人履 行 合 同 两类 。 由第 三 人 履 行合 同 中 , 三 人 承 担着 债 第 务 的履 行 , 债 务 履 行 不完 全 , 债 务 人 须 向债 权 人 承担 损 害 若 则 赔偿 之违约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关系在此第三人合同中在 所不问。 向第 三 人 履 行合 同 中 , 务 人 须 向第 三 人 完 成合 同债 债 务 的履 行 , 债 务 履 行 不 完 全 , 务 人 向债 权 人 承担 违约 , 若 债 或 者在 赋 予 第 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场 合 由 第 三人 直 接 要求 债 务 人 承 担相 应 的 损 害赔 偿 责 任 。 ( ) 国第 三 人 合 同制 度 二 我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24年-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管理办法(最新)附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2.1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3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第三条合同的审核3.1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给各自的法务部门进行审核。
法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2合同审核通过后,甲乙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交由各自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应当对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3合同审核通过后,甲乙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交由各自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业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4.1合同审核通过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4.2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及时沟通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签订书面协议。
5.2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与合同相关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合同的纠纷解决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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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本规定所称旅游合同是指经营旅游业务中与游客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旅游合同、单项代定服务合同或自驾游等公民旅游所用的格式合同。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百事通所属门市部。
一、旅游合同的制定1、旅游百事通门市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发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专用旅游合同,不得私自印制合同、私自刻制合同章及使用其它非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由公司确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有效时限印记后发放给门市部使用。
3、旅游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由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与游客协商后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填写。
4、旅游合同应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加入《国内旅游安全须知》、《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5、旅游纸质合同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三联印制,公司、门市部和游客各执一联。
6、旅游机打合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 版示范文本印制,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二联打印,公司、游客各执一联。
二、旅游合同的发放1、各公司指定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保管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
门市部必须签订《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保证帐户足够余额,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申请领取旅游合同。
2、门市部每次领取国内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 80 份,出境旅游空白纸质合同不得超过50份,其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每种每次不得超过30份;以后必须将已经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送回全部核销后才能领取新的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领取的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由总经理亲自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质规总部调整份额才能领取。
3、门市部领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后应妥善保管,门市部负责人对合同的领取、使用、核销等负全权责任。
领出到期未用的旅游纸质合同应立即归还。
4、门市部领取旅游纸质合同后不得向非本门市部的人员发放,各门市部之间不得相互借(调)用旅游纸质合同。
5、对有停业整顿或将关闭等情况的门市部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不得再向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同时应收回已经发放的旅游纸质合同,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附件三)上登记注明。
6、旅游纸质合同的发放情况应从分销系统中得到体现,同时实际领取时也要登记造册,由发放1 / 8人和领取人签字确认各执一联,以保证根据合同序号能够追溯合同发放的各环节。
7、旅游纸质合同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各门市部按印制成本与公司结算。
8、门市部在公司规定可以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份数内尽量按需领取,所有旅游纸质合同上的有效期为100日。
旅游纸质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应在旅游纸质合同发放时将合同有效期在双方签章页右下角明确标示出来。
(如此页有几联的,每一联都必须印出有效期时间)各公司旅游纸质合同发布与核销部门应制作合同有效期时间的印章。
(印章样式附件二)9、旅游机打合同的发放份额不受限制,是由门市部在 TDS 系统报名后,根据实际订单填报自动生成的旅游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使用1、无论旅游纸质合同还是机打合同,门市部都应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并要求游客(或游客代表)在所有应签字的页面上签字。
2、门市部在分销系统上报名输入旅游纸质合同的合同编号。
3、如果输入的旅游纸质合同编号有误,就可以通过绑定合同的方式进行编号修改。
4、旅游纸质合同在使用后均应在分销系统与相应订单对应并及时送回公司核销,门市部最迟应该在合同领取之日3个月内核销,但在合同核销期内签订的合同,行程开始或结束时间超过合同核销期间的,则应在行程结束之日5个工作日内核销。
旅游机打合同原则上无需核销,门市部只需要在TDS 系统发放之日起 30 日以内将 TDS 系统填报后打印的全部旅游机打合同拿回(或寄回)公司总部存档,存档的旅游机打合同由各公司质规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要求与旅游纸质合同一样),一旦核查到门市部填报及签订不规范的旅游机打合同,将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旅游纸质合同核销时,各门市部应当将旅游纸质合同中公司留存联与客人签名的对应《行程单》一起按合同序号整理后送公司合同管理人员。
对签订错误或退团等作废的旅游纸质合同必须将合同所一式三联一并退回核销。
6、各门市部应当按上次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连续顺次核销。
合同散乱无序的,无客人签名《行程单》的不得核销,作废的合同几联不齐的不得核销。
7、合同管理人员应仔细核对送回旅游纸质合同是否与领取合同份数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签订规定,并核查是否在分销系统与对应订单等情况后,决定是否核销。
8、同意核销的,在分销系统上作好“已核销”、“已废弃”、“已退回”等记录。
不同意核销的,应要求申请核销的门市部整改。
9、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也应送回公司核销作废,送回公司核销旅游空白纸质合同的成本应由门市部自行承担。
10、旅游合同核销后,由公司整理汇总并统一存档,旅游合同原则上应当保存 3 年,对出现纠纷2 / 8等情况的旅游合同应当在纠纷解决后继续保存3年。
11、旅游纸质合同签订后必须通过分销系统成交,不得走私单。
走私单是指签订旅游纸质合同后未上分销系统的。
使用旅游纸质合同在出团前未上分销系统的,视为走私单,但因网络、电力、通信故障且门市部向各百事通公司质规部备案的除外。
四、监督和处罚1、各公司质规部对走私单的门市部进行处罚,每份处 5000 元以上 2 万以下罚款;给各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进行清退。
2、门市部超过核销期限核销旅游纸质合同的,按每份 10 元罚款;送回核销的旅游纸质合同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规定导致旅游纸质合同无法核销的,按每份200元罚款;旅游纸质合同丢失的,每份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纸质合同金额与TDS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实际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
3、门市部超过公司规定的存档期限交回旅游机打合同的,按每份 500 元罚款;交回存档的旅游机打合同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协议条款全部内容、附件1健康申报、附件2行程签字、附件4特别提醒及告知签字、附件5和6自费及购物签字)按每份500元罚款;旅游机打合同丢失的,每份处500 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机打合同金额与TDS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实际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
4、各公司质规部每个季度对旅游纸质合同核销及机打合同存档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发放、核销、存档的,应对核销、存档人员处以当月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
并将抽查结果和处罚结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报各公司总经理及集团质规总部。
5、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质规部抽查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司质规部应在发现违规行为 1 个月内进行处罚。
没有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责令限期进行处罚。
逾期未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直接对各公司质规部负责人以当月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
6、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门市部旅游合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根据集团下发的2015(107号)文件“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问责制度(试行)”、“风险管理问责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处理。
3 / 8附件一:旅游合同领取、使用、核销流程表1、新加盟门市部(纸质合同):开通分销系统后,在“合同记录”板块里发起申请领取合同公司合同管理与核销部门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
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相应合同号码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订单管理”中找到相应订单,输入准确的合同号码。
同时,分销系统“合同记录”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分销系统“合同记录”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3个月内回公司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4 / 82、在约门市部(纸质合同):查看分销系统里“合同记录”中“未使用”的合同份数查看分销系统里“合同记录”中“已使用”的合同份数检查手中合同前往公司核销在“合同记录”板块里根据自己可以领取数发起申请领取合同公司合同管理员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
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部相应合同号码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订单管理”中找到相应订单,输入准确的合同号码。
同时,分销系统“合同记录”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分销系统“合同记录”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3个月内回公司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5 / 8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