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文明社会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而文明的行为则是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我
们常常会涉及到公共场所,比如地铁、公园、商场等等,在这些场所我们需要做到的是保持文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在此,我将从三个方面谈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一、文明排队
排队是我们常见的场景,这也是文明行为的第一步。
当我们在地铁站或者购物
中心里排队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排队规则,不要插队,且要保持安静有序。
插队既会引起其他人的不满,也会影响后面人的心情,大家都在排队,没有必要让自己有更多的优先权。
二、文明出行
当我们在公共场所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不要随意跑动,不要大声喧哗,并且要保持干净卫生。
有些人总是随意地扔掉垃圾,不仅会让别人觉得不舒心,还会造成环境的污染。
所以,我们需要在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的习惯,爱护自己的家园。
三、文明交流
在公共场所,我们还需要与他人沟通交流,与他人礼貌待人,不要因为一些小
事而发生争吵或者冲突。
对于老人和孕妇,我们应该尽量为他们让路,做好细节,让他们感受到人间温度。
礼貌的言语和态度往往可以化解矛盾,让人们更加融洽地生活在社会中。
在公共场所,我们需要保持文明的行为,让自己变得更好,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我们需要铭记“无为而治、和而不同”的思想,积极地去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只有当每个人都讲究文明的行为,支持和帮助他人,才会构建出一个真正美好的社会。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六条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对下级档案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违法行为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二)全国范围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场所的文明行为 (2)

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场所的文明行为一、引言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公共场所是人们经常聚集的地方,如公园、商场、图书馆等。
在这些场所,个体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空间的品质。
因此,培养人们在公共场所中展现文明行为举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篇教案旨在通过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方式,促使学生了解和尊重公共场所的规则,并培养良好的个人行为习惯。
二、教学目标1. 了解公共场所的概念,以及如何将其与道德和法治联系起来;2. 掌握公共场所的常见规则和约定;3. 培养学生在公共场所中展现文明行为的意识和技巧;4. 培养学生对待公共物品的良好态度和爱护之心。
三、教学内容1. 公共场所的定义和概念公共场所是指供大众集体使用的场所,其中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等。
这些场所不仅属于政府的公共资源,也是社会共同的财富。
在这些场所中,人们共享着公共服务,所以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约定,以确保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品质。
2. 公共场所的规则和约定在公共场所中,人们应该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则和约定,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例如:- 保持整洁和卫生: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 文明排队:不插队,不争抢;-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随意停放车辆;- 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不吵闹影响他人;- 文明用餐:不乱丢菜渣,不大声喧哗;- 爱护公物: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场地等。
3. 培养个人文明行为通过道德与法治教育,我们可以培养学生的个人文明行为习惯,让他们在公共场所中展现良好的行为举止。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以下活动:- 观察:带领学生走进公共场所,观察他人的行为,分析哪些行为符合规范,哪些行为需要改进;- 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观察心得,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游戏:设计一些与公共场所文明行为相关的游戏,让学生在游戏中体验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模拟情境:设定一些模拟情境,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在场景中展现正确的文明行为。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档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人类文明进步的记录,保护档案人人有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哪一年通过?哪一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 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档案的特有属性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针对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明确规定了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
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由各级各类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3)、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室。
档案管理职责: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4)、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公布权限。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延长期限开放。
(5)、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6)、规定了法律责任。
针对档案事务范围内特有的比较突出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未来版道德与法治三下第6课《公共场所的文明》教学设计

未来版道德与法治三下第6课《公共场所的文明》教学设计一. 教材分析《公共场所的文明》这一课主要让学生了解公共场所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公共场所表现出文明礼貌的行为。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认识到公共场所的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从而培养他们在公共场所中的文明素养。
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中的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的规则等。
二. 学情分析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公共场所,他们对公共场所有一定的了解。
但部分学生可能对公共场所的规则意识不够强烈,文明行为的表现还有待提高。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关注学生的实际情况,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在公共场所的文明素养。
三.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公共场所的定义,知道公共场所的重要性。
2.培养学生在与他人相处时能够表现出文明礼貌的行为。
3.增强学生对公共场所规则的认识,提高他们在公共场所的文明素养。
四. 教学重难点1.重点:让学生了解公共场所的定义,知道公共场所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在与他人相处时能够表现出文明礼貌的行为。
2.难点:让学生认识到公共场所的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提高学生在公共场所的文明素养。
五. 教学方法1.情境模拟:通过模拟公共场所的场景,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公共场所的文明行为。
2.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公共场所中的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不同后果。
3.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共同探讨如何在公共场所表现出文明礼貌的行为。
4.总结反思:让学生在课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提高他们在公共场所的文明素养。
六. 教学准备1.准备相关公共场所的图片、视频等教学资源。
2.准备案例分析的材料,包括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的例子。
3.准备小组讨论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
七.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教师通过展示公共场所的图片,引导学生回顾公共场所的定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呈现(10分钟)教师通过视频或图片呈现公共场所中的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让学生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
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行政处罚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形式,通常用于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警告主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违法者,并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警告适用于一些未造成重大损害或危害的违法行为,旨在提醒违法者并促使其改正错误。
二、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适用范围广泛。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违法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罚款的数额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罚款的主要目的是起到惩罚作用,并使违法者付出经济代价,以达到警示效果。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某些需要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业或领域。
当涉及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时,行政机关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这种处罚形式可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同时,暂扣/吊销许可证也起到对其他从业者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当行政机关发现某个企业或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重大威胁或严重影响时,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关闭。
这种处罚形式可以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散和危害程度,并倒逼违法者改正错误,修复损害。
五、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强制手段,适用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违法者进行拘禁一段时间。
行政拘留的时长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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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1. 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 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项、4. 处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臵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九条。
4、处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设臵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病媒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或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八条第项。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新建、改建、扩建未按照规定办理预审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或第三十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三、未按照规定复核卫生许可证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四、拒绝卫生监督案:1、适用范围:对拒绝卫生监督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三十七条。
4、处罚: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篇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第一篇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一、卫生制度不全案二、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案三、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案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案五、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案六、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案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八、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九、拒绝卫生监督案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案十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十二、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十三、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开工案第二篇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由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案二、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四、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案五、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案六、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案七、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控或医院感染工作案八、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案九、未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案十、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案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十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十三、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案十四、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案十五、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案十六、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十七、未经卫生调查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案第三篇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由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案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的培训案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案七、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八、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九、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案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十一、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人污水处理系统案十二、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十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十四、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案十五、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第四篇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案由一、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贮存实验室送交的菌种和样本种和样本)案二、运输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种或者样本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案三、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案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五、发生实验室人员感染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案六、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案七、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八、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案九、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活动案十、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案十一、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案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案十三、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案十四、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案十五、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案十六、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毀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案十七、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案十八、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案十九、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案二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一、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第五篇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一、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制度案二、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案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案四、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五、违反检测评价结果管理案六、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七、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八、违反监测系统管理案九、违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案十、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十二、违反劳动合同告知规定案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十五、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十六、违反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行维护规定案十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十八、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案.T 十九、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二十、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二十一、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规定案二十二、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二十三、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二十四、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案二十五、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二十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案二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案二十八、违反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规定案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或材料案三十、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三十一、擅自拆除案三十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三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案三十四、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三十五、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三十六、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三十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法收受好处案第六篇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第七篇饮水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第八篇消毒管理行政处罚案由第九篇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由第十篇医务人员执业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一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二篇血液及用血安全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三篇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由。